1997-03-18
第 1 版
1. 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论学习《悼词》继承遗志
第1版(要闻)专栏: 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论学习《悼词》继承遗志 本报评论员 编者按: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所致的《悼词》,代表党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化悲痛为力量,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以更加努力地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实际行动,来表达我们的悼念。”《悼词》提出了十项要求,这就是: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一定要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定要把改革坚持深入下去,一定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一定要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一定要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一定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定要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定要不断加强党的建设。这十个“一定要”,高度概括了邓小平同志遗志的主要内容,表达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坚持下去的坚强决心,是代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发出的庄严誓言。我们要认真学习《悼词》,贯彻《悼词》,继承邓小平同志遗志,更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邓小平同志为我们擘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而奋斗。为了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悼词》中提出的十项要求,本报从今天起陆续就有关要求发表评论。 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是江泽民同志在《悼词》中提出的十项要求的第一条。这一条是统帅,是灵魂,是实现其他九条要求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保证。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科学地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和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 近18年来,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受严重挫折的情况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岿然不动,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生机勃发,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实惠,最根本的就是因为有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并且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了一整套路线、方针、政策。没有邓小平同志创立的这个理论,就不会有今天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明前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邓小平同志留给我们的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一个党、一个民族要想站在时代的高峰,不能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一个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要想在错综复杂的斗争中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不能没有科学理论的武装。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坚持下去,最根本的就是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论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和人民,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我们的一切工作。 自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并且提出以这一科学理论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以来,特别是在1993年《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出版发行后,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掀起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热潮。经过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在用科学理论武装全党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党同志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团结进一步增强,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的工作,我们做的时间还不长。历史经验证明,要使一个科学理论真正牢固地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当年,毛泽东思想是这样;现在,邓小平同志的理论也是这样。而且,我们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会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善于运用邓小平同志的科学理论总揽全局,正确地分析新情况,处理新问题,解决新矛盾,这是更为艰巨、更为严峻的考验。要使这一科学理论在全党同志的头脑中真正深深地扎下根来,遇到任何困难都毫不气馁,受到任何错误倾向干扰都毫不动摇,坚定不移地用这一科学理论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还要作长期艰苦的努力。因此,党中央提出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决策,不是一时之计,而是长远之计、根本大计。 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按照中央的要求去做,更加自觉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统一认识,同心同德,开拓前进,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一切困难,排除各种干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
2. 刘华清等称赞话剧《都市军号》
第1版(要闻)专栏: 刘华清等称赞话剧《都市军号》 新华社北京三月十七日电(记者罗玉文)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中央军委副主席张震、张万年、迟浩田,中央军委委员于永波等和出席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军队代表一起,在总政“八一”剧场观看了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演出的话剧《都市军号》。刘华清称赞这部剧生动地展示了我军基层官兵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无私奉献、奋力拼搏的崭新风貌,反映了驻特区连队的工作、生活,是一部讴歌时代主旋律的好戏。 解放军三总部领导周子玉、唐天标、温光春也观看了演出。
3. 乔石会见拉脱维亚客人
第1版(要闻)专栏: 乔石会见拉脱维亚客人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记者张荣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议长阿尔弗雷兹·切帕尼斯率领的拉脱维亚议会代表团。 切帕尼斯是第一位来华访问的拉脱维亚议长。会见时,乔石表示相信,切帕尼斯议长一行通过同中国领导人的会晤以及参观访问,会对中国有个概括的了解。 切帕尼斯说,他希望拉脱维亚议会同中国全国人大之间的友好联系继续发展下去,这种友好交往对双方都是有益的。他说,代表团在访华期间也希望就拉脱维亚同中国的经济合作问题进行探讨。他表示相信,拉脱维亚尽管是个小国,但能找到同中国进一步开展合作的领域。 乔石说,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历来主张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中国重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同拉脱维亚的友好合作关系。 乔石还向客人介绍了刚刚结束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情况。他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它的最后一年任期中,将继续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并将继续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好监督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等参加了会见。 拉脱维亚客人是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邀请,于今天上午抵京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的。
4. 抓住机遇内引外联活力大增四川攀西形成新的产业布局
第1版(要闻)专栏: 抓住机遇内引外联活力大增 四川攀西形成新的产业布局 本报成都3月17日电记者刘裕国报道:四川攀西正成为我国西部地区的投资和开发热点,近10年间,共引进项目1250个,引进资金820亿元。引资项目新增年产值1.23亿元,新增利税1800万元。国内外资金的注入,促进了攀西产业布局的调整。 位于四川西南部的攀枝花市和西昌市,是我国内陆资源富集地,具有雄厚的农业、水能、矿产和光热资源,小平同志生前视察攀西时称赞这里得天独厚。从60年代开始,国家就在攀西地区大力投资,建成了我国西部重要的钒钛钢铁基地和卫星发射基地。近几年来,攀西紧紧抓住国家发展重点向西部转移的历史机遇,内引外联,大力拓展,掀起开发热潮,成为长江经济带新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有近40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21个省市在攀西实施以农业、钢铁、能源基础产业为重点的合作,引进经济项目811个,技术项目439个,物资协作总额达279亿元。 吸引和利用国内外资金,使攀西形成新的产业布局。用11亿元引资款修建的大桥水库,由世界银行贷款3.4亿美元上马的安宁河流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正在兴建的一大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反季蔬菜、生猪、烤烟、蚕桑、甲鱼、螃蟹、优质水果、花卉等10大基地,为农业开发增添了新的活力。引资330亿元兴建的二滩水电站已经动工建设;引资300亿元实施的攀钢公司二期改造工程顺利结束,计划引资70亿元启动的以钒钛资源综合利用为主的攀钢第三期工程前期工作已全面展开。引资又使光热资源的开发加大了力度,已形成20多个大类、200多个品种的出口商品规模。我国唯一承揽发射国际商业卫星的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在成功发射了20颗国内外不同型号的卫星之后,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外资和筹措贷款,大力改善了城市的基本设施。
5. 图片
第1版(要闻)专栏:新闻摄影比赛 山东起重机厂全面推行劳动、分配、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了竞争机制,目前综合经济效益已连续五年居全国同行业榜首。这是大件车间总装组的工人在工作。 新华社记者张鲁成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1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速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角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条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条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条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条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条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四百五十条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关于禁毒的决定 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7. 西藏去年进出口总额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8.49%进出口商品结构逐步优化
第1版(要闻)专栏: 西藏去年进出口总额逾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48.49%进出口商品结构逐步优化 本报拉萨3月17日电记者宣宇才报道:西藏对外贸易,“九五”开局之年取得可喜成绩。1996年西藏完成进出口总额10471.43万美元,比上年增长48.49%。其中,自营和联营比例不断增加,进出口商品结构逐步优化,粗加工和工业制成品所占出口总额比重上升。加工贸易稳步发展,1996年该项业务已占进出口总额的30%以上,比上年增长51%。骨干企业效益普遍看好。 1996年初,西藏外贸困难重重,外经贸厅迅速采取措施,调整市场战略。首先在厅直属企业推行目标经营责任制,从加强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贸易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时积极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组建金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其次,组织大批团队出国考察市场,联系客户。 1996年西藏利用外资的质量不断提高,落实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援助项目5个,承诺援助资金2493.29万美元,目前到位1305.29万美元,这些项目主要用于教育、卫生、环保和农牧业综合开发,直接改善群众生活条件;批准合资企业18家,引进资金2187万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第 2 版
1.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
第7版(要闻)专栏: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 本报评论员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这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这次修订刑法,是继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这部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刑法对有些犯罪行为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需要相应加重刑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为了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三个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原来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三个基本原则的精神制定的,这次修订刑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三个基本原则,特别是明确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建国以来最完备的刑法典。刑法原来只有192条,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为452条。其中一些条款将十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修改后编入,或者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刑法典。根据加强国防建设,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需要,专门增加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同时在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对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等等。修订后的刑法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是我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依据和有力武器。 修订后的刑法将反革命罪一章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将更有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修订后的刑法对原来一些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具体化。在刑法总则中,修改完善了关于正当防卫、减刑、假释、自首、立功等有关规定,使这些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鼓励见义勇为和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对许多犯罪的规定也进一步具体化,以避免司法中的随意性。 刑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典。各级司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修订后的刑法典将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广泛开展对这部基本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公民加深对刑法的了解,自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各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刑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护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 3 版
1. 严把三关堵伪劣
第8版(国际)专栏: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外 严把三关堵伪劣 本报驻韩国记者徐宝康 位于汉城闹市的新世界百货公司成立于1930年。几十年来,该公司一贯坚持“为顾客着想”的经营方针,生意非常红火,去年销售额达2兆韩元(约23亿美元)。 严把“三关”,堵截伪劣商品,是新世界公司赢得顾客的秘诀之一。消费者科科长姜莲姬告诉记者,凡进入该公司的商品必须要过“三关”。 第一关是事先检验,即由公司所属“商品科学研究所”检验。研究所制定的内部质量标准高于一般标准。厂家的产品在研究所获得认证后发给“信得过产品”证书,未获得证书的产品一律拒之门外。 第二关是由顾客代表检验。公司设有一个“顾客代表”机构,代表是通过广告公开向社会各消费阶层招聘、选拔而产生的,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能为消费者着想。消费者代表的工作属业余性质,每周三天,每天约三小时,公司每月向代表提供42万韩元的“活动费”(津贴)。代表除收集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外,最重要的工作是把好商品质量关。厂家的产品经公司研究所检验通过后,为验证样品和实际产品是否一致,公司派出消费者代表亲自到生产现场进行第二次验证。如果生产的产品与样品不符,消费者代表则有权要求公司拒绝进货。 第三关是由售货员检查。商品经公司研究所和消费者代表检验合格后进入柜台,还必须过售货员这一关。售货员在销售过程中要仔细对商品质量进行把关,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绝不让一件伪劣商品蒙混过关。一旦发现有漏网伪劣商品,便及时举行展示会,当场曝光,公司根据情况可中止与供货厂家的合同。 新世界百货公司所属的文化中心,经常举办消费者讲座,传授购物知识,以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本报汉城电)
2. 健全法制防欺诈
第8版(国际)专栏: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外 健全法制防欺诈 本报驻埃及记者刘水明 开罗扎马里克岛上的“桑尼”超级商场是家著名合资企业,店主是埃及的兄弟三人和一位日本商人。今年春节期间,记者两次到“桑尼”想买块豆腐“解馋”,都未开门。原来,埃及有关当局相继接到四位顾客投诉,抱怨“桑尼”出售变质鱼、肉,还将过期食品更改出厂和失效日期后再出售。因此,“桑尼”被勒令停业了。 据埃及商业和供应部信息中心统计,今年头两个月,全国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4.2万多宗,总价值352万埃镑,其中食品类商品约占60%。 记者近日走访了埃及“消费指导与保护管理总部”。“总部”负责人萨米尔·穆夫梯说,与发达国家相比,埃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仍处于起始阶段。直到1989年,埃及才有第一个消费者协会问世。但短短几年间,取得了可喜进步:一是加强了立法工作。如修订了《防止商业欺诈法》,颁布了《保护竞争和禁止垄断法》,有关部门还推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新条例。二是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如商业和供应部新设了“消费指导与保护管理总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常委会”,常委会主任由商业和供应部部长兼任,其成员包括卫生、内政、新闻及工业、农业等部的负责人和一些专家。目前,埃及有全国性或行业消费者协会32个,省级消费者协会18个。 穆夫梯介绍完情况,递给记者一份埃及“消费指导与保护管理总部”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设计的一幅彩色招贴画。他们今年的口号是:“亲爱的消费者,您知道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吗?借此机会,让我们用一个声音,对没有说明书、过期、来历不明和有害健康的商品说‘不’;对欺骗性广告说‘不’;对哄抬物价的盘剥说‘不’!亲爱的消费者,请与我们联系,向我们投诉,我们将打击那些以您的卫生、健康、安全为代价图谋暴富、行为不轨的人。” (本报开罗电)
3. 非法集资引发动乱阿尔巴尼亚陷危机
第8版(国际)专栏:热点对话 非法集资引发动乱阿尔巴尼亚陷危机 本报国际部编辑严正本报驻南斯拉夫记者吕岩松 最近几周以来,阿尔巴尼亚全国范围内的武装骚乱愈演愈烈,形势严重,国际社会对此深为忧虑。本报国际部编辑近日就此事与本报驻南斯拉夫记者进行了电话交谈。 编辑:阿尔巴尼亚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抗议活动持续三个多星期后,于上月末演化为武装冲突。阿当局实行紧急状态,但情况未有好转,整个国家已陷入混乱状态。请介绍一下这场社会政治危机的发展过程及目前情况。 记者:阿尔巴尼亚的武装骚乱是从南部地区开始的。2月28日,港口城市发罗拉的抗议群众首次与警察发生流血冲突。接着,南方各大城市的局势急转直下,抗议者走上了与当局武装对抗的道路,他们焚烧国家机关和银行以发泄愤怒,同时还从当地驻军和警察手中夺得大量武器。面对这一局面,阿当局采取了强硬的作法。3月2日,阿尔巴尼亚议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紧急状态,并授权贝里沙总统动用军队“平息叛乱”,但调往南方的军队未能控制住局面,武装抗议者的势力迅速扩大。本月中旬以来,阿尔巴尼亚首都地拉那和北部地区也出现了骚乱,抗议者武装甚至控制了地拉那机场、港口等战略要地。 据阿尔巴尼亚官方提供的数字,到目前为止,共有150多人在武装冲突中丧生,近千人受伤,大量阿尔巴尼亚人纷纷逃往国外。阿尔巴尼亚实际上已经陷入无政府状态,阿军队和警察等政权机构完全瘫痪,政府失去了对大部分地区的控制。目前南方武装抗议者成立了拯救民众全国委员会,但从全国范围看,反政府武装实际上也处于混乱状态。它们各占一方,政治倾向不甚明朗,彼此间的火并事件也时有发生。阿尔巴尼亚驻联合国大使日前表示,如果国际社会不进行有效的干预,阿将出现一场“真正的大屠杀”。 编辑:经历了90年代初的社会大动荡之后,阿尔巴尼亚近年来经济有所恢复,政局总的来讲也还是平稳的,非法集资活动何以引发如此严重的动荡?除此之外,是否还有一些深层的原因? 记者:此次危机的直接起因的确是今年初败露的非法集资活动。阿尔巴尼亚所谓的“金字塔式集资计划”持续了数年之久,涉及面广,造成的损失也颇为严重,有不少人甚至因此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活命钱”。非法集资活动引发了强烈的社会震荡。从更大的范围来看,阿尔巴尼亚旧的政治经济体系被彻底打破,而新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国家正处在敏感的过渡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近年来,阿社会秩序混乱,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腐败成风,贩毒、洗钱以及走私活动十分猖獗。早在此次动荡来临以前,就有舆论指出,阿尔巴尼亚潜伏着爆炸性危机。 编辑:伴随着武装骚乱,阿尔巴尼亚政坛也发生一系列急剧的变化。梅克西的民主党政府下台后,成立了以社会党人菲诺为总理的多党联合政府。这是否有利于危机的解决?目前政府与反叛武装争执的焦点是什么? 记者:迫于国内外的压力,贝里沙总统近日来向以社会党为首的反对派做了许多让步。除将总理和国防部长等要职给了社会党以外,贝里沙还同意于6月前提前举行议会选举,并赦免了因“贪污罪”而被判刑的社会党领袖纳诺。民主党与反对党的关系已由全面政治对抗转为有条件的合作。但是,反对党对抗议者的影响力也极为有限。日前在萨兰达成立的拯救民众全国委员会称自己是独立的政治力量,在事关国家前途的重大问题上拥有发言权。阿尔巴尼亚各地的反对派武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治立场,不过从其领导人的表态来看,要贝里沙总统下台是他们普遍坚持的一项要求,虽然阿尔巴尼亚政权机构陷于瘫痪,已经无力通过武力平定,但当局目前似乎还无意在这一问题上作出妥协。 编辑:阿尔巴尼亚严峻的局势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关注,联合国安理会日前为此专门召开了紧急会议。欧洲各国态度如何?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以及欧盟是否会采取某些措施? 记者:阿尔巴尼亚的武装骚乱令欧洲国家极为不安。它们一方面担心阿尔巴尼亚发生内战,同时也害怕继波黑之后巴尔干地区出现一个新的热点。特别是希腊、意大利以及南斯拉夫、马其顿等邻国担心受到阿难民潮的冲击。它们关闭了同阿尔巴尼亚的边界,其边防军也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到目前为止,欧安组织和欧盟等均已向地拉那派出特使。日前,贝里沙总统呼吁欧盟对阿尔巴尼亚进行军事干预。据报道,意大利、荷兰、丹麦等国有意派兵,但英国和德国持谨慎态度。经过妥协,欧盟外长会议16日决定向阿尔巴尼亚派出外交使团以及包括军事专家在内的顾问团,帮助阿尔巴尼亚当局恢复法律和秩序,但进行军事干预一事已被搁置起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不许干涉阿尔巴尼亚内政”的声明,称对阿内政的任何武装干涉都将被视作对这个主权国家的武装侵略。从目前情况看,欧洲国家是否干预将会对阿尔巴尼亚危机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欧盟在欧洲安全问题上作用的一次考验。
4. 不顾阿拉伯国家和国际社会反对哈尔霍马定居点本周动工
第8版(国际)专栏: 不顾阿拉伯国家和国际社会反对 哈尔霍马定居点本周动工 本报开罗3月17日电记者刘水明报道: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强调,以色列决不在兴建哈尔霍马住宅区问题上让步。 内塔尼亚胡是昨天与约旦国王侯赛因会谈后举行的联合记者招待会上这样说的。为慰问巴古尔事件中遇难的7名女学生的家属,侯赛因昨天对以进行了短暂访问。 据悉,东耶路撒冷哈尔霍马住宅区定于本星期动工,以方已将这一决定正式通知巴方。 另据报道:以色列司法部长亨格比昨天威胁说,如果发生巴勒斯坦人暴力阻挠在哈尔霍马修建定居点的抗议浪潮,以就要将巴自治政府主席阿拉法特“赶出加沙或将其暗杀”。亨格比的讲话已引起巴方极大愤慨。巴新闻部长阿卜杜·拉布形容亨格比的话是“地痞流氓和丧失政治道德的人的语言”。 以色列外长利维对亨格比的谈话表示遗憾,并指责他的“过火讲话”使局势更具爆炸性。梅雷茨党领袖萨里德则要求内塔尼亚胡免除亨格比的职务,因为亨格比发表了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国防部长莫迪凯呼吁巴自治政府制止任何针对以军警的暴力行动。昨天,莫迪凯在耶路撒冷召开了以军警负责人会议,为应付各种不测进行部署。以军警已在东耶路撒冷等地加强了戒备。昨天在拉法,有两支以色列巡逻队遭到不明身份的武装分子伏击,但未造成任何伤亡。
5. 扎反政府武装攻占基桑加尼声称下一个进攻目标是卢本巴希
第8版(国际)专栏: 扎反政府武装攻占基桑加尼 声称下一个进攻目标是卢本巴希 本报内罗毕3月16日电记者温宪报道:综合此间收到的消息,扎伊尔反政府武装已于本月15日攻占扎伊尔第三大城市基桑加尼。与此同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再次呼吁扎伊尔反政府武装立即停火。肯尼亚总统莫伊敦促扎伊尔总统蒙博托参加预定于本月19日在此间举行的大湖地区问题首脑会议。 本报内罗毕3月17日电记者温宪报道:继攻陷基桑加尼后,扎伊尔反政府武装发言人赫恩达16日宣布,他们的下一个进攻目标将是沙巴省省会卢本巴希。 沙巴省是扎伊尔多种矿产品的生产基地,其省会卢本巴希是全国第二大城市。赫恩达说,距卢本巴希东北400公里的普韦托已于本月14日被反政府武装攻占。此外,反政府武装的另一条战线已推近至东开赛省边界。 扎伊尔反政府武装领导人卡比拉16日称,反政府武装的推进将“远至金沙萨”。与此同时,他再次拒绝了安理会关于立即在扎伊尔实现停火的主张。联合国和非统组织特使萨赫农16日在扎伊尔东部城市戈马与卡比拉举行了会谈,但会谈未取得任何成果。萨赫农事后透露,卡比拉仍然坚持先谈判后停火的立场,而不是联合国五点和平计划所主张的先停火后谈判。 世界粮食计划署一位发言人说,距基桑加尼以南150公里的乌本杜难民营境况悲惨。那个难民营中现有约10万名卢旺达和布隆迪难民,每天至少需要60吨食品供应,但基桑加尼之战使得该组织无法向乌本杜难民营正常运送食品。
6. 铲除“民主化”恶果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中西非国家整顿社会秩序
第8版(国际)专栏: 铲除“民主化”恶果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中西非国家整顿社会秩序 新华社洛美3月17日电(记者孙星文)今年以来,中部和西部非洲国家积极制定保安措施,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整顿社会秩序,努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90年代初以来,中、西部非洲国家受局部内战的影响及前些年西方“民主化”的冲击,国内治安力量相对减弱,社会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多,犯罪率空前升高。 科特迪瓦曾是个安宁的国家,但90年代初持枪抢劫案已从80年代初的275起上升到5784起。喀麦隆的犯罪率在过去10年中升高了10余倍。在刚果,过去一个外国人被盗,便成为人们谈论一年的故事,而今外国人被盗成了家常便饭。此外,在中、西非的一些国家,私人持有、买卖枪支泛滥成灾。在乍得,买卖枪支的非法交易竟然公开进行;在利比里亚,许多武装分子以很低的价钱把枪支、弹药卖给跨国犯罪团伙。 多年动乱之后,面对国际经济形势的严峻挑战,中、西部非洲国家渴望发展经济,人民盼望安宁日子。越来越多的国家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正像科特迪瓦全国安全委员会秘书长塔尼将军所说,“没有安全,就没有持久的发展和稳定的民主”。 为了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一些中、西非国家加紧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新的安全措施。首先是充实公安力量,提高办案效率,加强打击犯罪活动的力度。其次是加强各国安全部门间的合作,互通情报,联合行动,狠狠打击跨国犯罪集团。第三,严禁走私武器,确立并严格执行对警察和宪兵武器的检查制度。第四,加强立法和制定规章制度,以保护和监督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的私营安全公司。第五,支持城镇居民自发组织起来,参与地方治安工作。 这些措施实施以后,中部和西部非洲国家的社会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现在,“白天出远门放心,晚上走夜路踏实”,已是多哥、贝宁等国民众对本国社会治安状况的真实描述。
7. 《鸦片战争》将在韩国上映
第8版(国际)专栏: 《鸦片战争》将在韩国上映 本报汉城电记者徐宝康报道:近日,韩国三星影视事业团理事崔莞向记者披露,该事业团最近将派团前往北京与中国有关部门签约购买中国影片《鸦片战争》。 崔莞告诉记者,《鸦片战争》是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影片,不仅再现了中国人民在鸦片战争中同外国列强进行坚决斗争的可歌可泣的历史,而且对香港的回归也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他说,中国和韩国在历史上都曾遭受过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凌辱,尤其是近代百年史上两国的共同遭遇,至今仍铭刻在人们的心中。他说,中国影片《鸦片战争》将于7月在韩国汉城和地方城市的25家影院同时上映,这是一部好片子,相信届时一定会大受欢迎。
8. 朝与世界粮食署签署粮援文件
第8版(国际)专栏: 朝与世界粮食署签署粮援文件 新华社平壤3月17日电(记者郭全有)朝鲜政府和世界粮食计划署代表今天在这里签署了有关向朝鲜提供紧急粮食援助的文件。 据朝中社报道,朝鲜外交部副部长崔寿宪和世界粮食计划署执行干事凯瑟琳·贝尔蒂尼就向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朝鲜提供紧急粮食援助问题达成了共识,分别在粮援文件上签了字。 朝鲜国家副主席李钟玉今天在平壤万寿台议事堂会见了凯瑟琳·贝尔蒂尼一行。凯瑟琳·贝尔蒂尼一行是15日抵达平壤访问的。
9. 阿政府命令恢复正常工作
第8版(国际)专栏: 阿政府命令恢复正常工作 根据阿尔巴尼亚民族和解政府16日晚发布的命令,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企业从17日8时起恢复正常工作。另据阿政府官员宣布,位于首都地拉那的里纳斯国际机场即将重新开放。该机场是本月13日关闭的。
10. 美俄首脑会晤推迟一天举行
第8版(国际)专栏: 美俄首脑会晤推迟一天举行 美国白宫16日宣布,因克林顿总统膝盖手术后需要康复,他同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原定于本月19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首脑会晤推迟一天举行。克林顿将于3月19日晚离开华盛顿,20日中午抵达赫尔辛基。
11. 阿联酋内阁辞职
第8版(国际)专栏: 阿联酋内阁辞职 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马克图姆16日在阿布扎比同总统扎耶德会晤时向他递交了内阁辞职报告。据阿联酋官方通讯社报道,扎耶德责成马克图姆组织新一届内阁。马克图姆所领导的内阁1990年11月20日组成,包括24名成员。
12. 英国犯罪率连续四年下降
第8版(国际)专栏: 英国犯罪率连续四年下降 英国警方17日宣布,去年英国犯罪率比上一年下降1.3%,从而使犯罪率连续四年呈下降趋势。但17日公布的年度统计显示,去年的恶性犯罪案件比前年增加了11%。
13. 欧洲仍为世界第一大旅游市场
第8版(国际)专栏: 欧洲仍为世界第一大旅游市场 统计显示,去年,全世界的国际旅游收入达到4230亿美元,其中欧洲的收入为2766亿美元,占65.4%,美洲和亚太地区的收入分别为982亿美元和309亿美元,占23.2%和7.3%。与上一年相比,收入增加最多的是独联体。去年,独联体各国的国际旅游收入为56亿美元,比上一年增加近20%。
14. 雅加达发生里氏5.8级地震
第8版(国际)专栏: 雅加达发生里氏5.8级地震 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当地时间17日15时零8分发生里氏5.8级地震。据印度尼西亚广播电台援引印尼气象和地理研究所的报告说,这次地震的震中位于南纬7.4度、东经104.66度,震源在地下39公里深处。(据新华社电)
15. 我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老
第8版(国际)专栏: 我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老 以文化部副部长潘震宙为团长的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14日抵达万象,对老挝进行友好访问。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副总理本扬·沃拉吉、中央政治局委员、新闻文化部长奥沙甘·坦马铁瓦分别会见了代表团。两国文化部签署了1997年文化交流计划。代表团16日结束了对老挝的访问。
16. 泰内阁决定削减本年度预算
第8版(国际)专栏: 泰内阁决定削减本年度预算 泰国内阁会议日前作出决定,削减本年度支出预算1060亿铢(1美元约合26铢),以使国家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其中削减政府部门支出预算590亿铢,削减国营企业支出预算470亿铢,总计1060亿铢。
17. 泰老商定6月底前遣返老挝难民
第8版(国际)专栏: 泰老商定6月底前遣返老挝难民 泰国和老挝两国官员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主持下于3月14日举行会议并达成协议,决定在6月底以前遣返全部滞留在泰国的1800名老挝难民。(本报专电)
第 4 版
1. 做好积极开拓市场这篇大文章
第9版(理论)专栏: 做好积极开拓市场这篇大文章 丁俊发 内容提要:积极开拓市场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长远的战略方针。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和消费热点变动的重要时期,积极开拓市场具有巨大潜力和重要意义。开拓市场的侧重点要放在农村市场,把县城作为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场所,坚持购销结合、买卖结合、双向服务和工商联手、农商联手、银商联手共同开拓市场的原则,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以新的思路,大力开拓城市市场。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积极开拓市场这一全局性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深刻认识开拓市场的重要意义 积极开拓市场,包括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就国内市场来讲,主要是指商品市场,也包括要素市场。积极开拓市场,保证各类市场协调发展,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长远的战略方针。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需要,即满足最终消费。反过来,消费也是维持经济不断增长的主要动力。现在中央明确提出开拓市场这个问题,一是为了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市场的主体、客体、载体以及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决定着市场经济的水平,也决定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败;二是我国已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商品从长期短缺走向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某些商品出现供大于求,人民的生活也正在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这一时期,市场开拓得好坏,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三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也是一个没有被完全开发的市场,许多发达国家把注意力都放到占领中国市场上,如果我们自己不去很好地研究市场、开拓市场,很多市场份额就会被国外企业占有,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开拓市场会提高工业品的产销率,也会适度扩张消费,促进市场的建设与发展,从而刺激经济的增长。 我国市场潜力巨大 就国内市场来讲,1995年我国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0597.9亿元,1996年达到24600亿元;1995年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为27500亿元,1996年达到35700亿元。这么大的消费量是否意味着中国市场已经饱和了呢?我们认为中国市场没有饱和,中国还存在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正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为我们开拓市场带来了机遇。80年代末开始,我国城镇经历了以彩电、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等家用电器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热点,农村经历了以自行车、手表、缝纫机、黑白电视机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热点,这以后的几年中,在保持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年增长10%左右的情况下,人民群众进入了一个较长时间的积累期,1995年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29662.3亿元,1996年又增加8800多亿元。根据消费结构变动周期长波因素的分析,我国将逐步进入一个新的消费周期。但由于人们的收入水平不一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加上消费品可选择性增强,消费热点将相对分散,城镇主要以住房、电脑、空调、电话、轿车和家电的更新为主要内容,农村主要以住房、家电、农用车为主要内容,但不可能马上热起来,也不可能同时热起来,必然有先有后。 其次,由于工业企业的结构性矛盾,不少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名、特、优、新产品少,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制约了人民群众的消费热情。由于农业基础薄弱,有些农副产品一时不能满足需要,同样制约了消费。如果能够有效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克服“小而全”、“大而全”的思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生产出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市场潜力可以进一步挖掘出来。 第三,由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流通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条块分割、部门分割依然存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发育程度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滞后,商品不能货畅其流,也限制了市场潜力的发挥。特别是广大农村,8亿多农村人口是中国市场的主体,1985年,在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农村的比重占52.9%,超过城市的消费总量。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到1994年,这一比例下降为43.8%。然而,随着对农业投入的增加,科学种田力度加大,农业比较效益逐步提高,特别是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和“卖难”问题的合理解决,以及对农民负担反弹的及时控制,农村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消费品零售总额仍可能接近或超过城市。现在,不少农村仍买不到适销对路的商品,农村商业网点十分落后,不少地方还停留在赶集的水平上。总之,城市与农村商品市场的总框架还没有完全形成,流通基础设施落后,流通费用高,流通现代化水平低,同样制约着市场的开拓。随着流通产业的发展,市场的潜力可以变成现实的购买力。 把侧重点放在开拓农村市场 当前,积极开拓市场的着重点应是农村市场。其原因,一是“九五”期间农村的市场潜力最大。我国要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农副产品的商品流通量特别大,而且在提高农副产品的内在质量与加工包装质量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差距。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求趋旺。比如,1995年农民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21平方米,比1990年增加3.2平方米。近年来,农村每年平均建房6亿平方米,需要大量的建筑用材。二是国有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络在农村最为薄弱。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供销社进了城,国有商业却没有下乡,物资部门在农村的网点大量减少,农村的流通体系比城市落后得多,至今还没有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市场网络与贸工农一体化的贸易组织结构。三是开拓农村市场关系到农业、农村、农民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编者按:把重点放在开拓农村市场,这是关键。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流通还是生产企业,对农村市场的需求和潜力都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更谈不上引导开发。例如,农村的建房早已是热点,有谁去关心过农村如何用既经济又实用又美观的设计和材料去引导农民建房呢?农村的运输早已成为热点,汽车工业视而不见,让拖拉机代替了汽车搞运输。农村商业除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至今仍停留在原始的集市贸易阶段等。)如何开拓农村市场? 第一,要把县城作为开拓农村市场的根据地。开拓农村市场,并不是要求国有商业在农村大量兴建网点,而是根据农村生产与消费的特点,根据市场容量,依托县城各种所有制的流通企业,在城乡结合部办好综合批发市场,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与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县的国合流通企业要成为开拓农村市场的主渠道与主力军,县商业部门与供销合作社要成为全县日用工业品、农产品与农资流通的组织者与主要供应者,县粮食部门要成为全县粮油市场的组织者与主要供应者,县物资部门要成为全县生产资料流通的组织者与重要供应者,县农机部门要成为全县农机的供应商与服务点、维修点。大城市的一些大商场可以通过连锁方式与代理方式向县城及重要集镇扩散,上海联华超市到1996年底已拥有108家连锁店,其中12家办在郊县。广东东莞美佳超市在已开设的40个连锁店中,位于农村市场的就有31个。深圳华润超市开办的41个连锁店中,有26个分布在周边乡镇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武汉商业集团在郊县已发展与正在发展的加盟店有34个。正在全国推行的钢材、汽车代理试点中,有的县物资企业已成为二级代理商。 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要明确,一是要切实发挥国合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但又不排斥非公有制流通企业的多渠道作用,广大农村市场需要个体与私有经济的积极参与。二是要把开拓农村市场与县级流通企业的改革结合起来,要在组织结构、营销方式、内部三项制度等方面打破传统做法,使流通企业与广大职工对开拓农村市场有一种内在的动力,发自内心地去吃服务饭、吃辛苦饭。 第二,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购销结合、买卖结合、双向服务的原则。只有先把农民的农副产品变为货币,才能购买所需商品;只有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扩大市场销售。这就要促使农业增产;切实解决“卖难”,帮助农民打开销路;不断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河南省粮食部门从1993年开始在118个县(市)推行“两代一换”,即粮食部门利用仓储、加工、技术条件与服务网点的优势,为农民代储粮油、代加工粮油,进行品种兑换,建起了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3年来共代储粮油64.4亿公斤,代加工粮油55.75亿公斤,品种兑换46.7亿公斤;共节粮3亿多公斤,为农民节支增收8亿多元,粮食部门也提高了经济效益。二是坚持工商联手、农商联手、银商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开拓市场决定于工业农业能否生产足够的适销对路的产品,流通部门能否做到货畅其流,金融部门能否提供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的货币流通量,这几个方面缺一不可。所以,工商要联手,流通部门要为生产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引导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企业要按需生产,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农商要联手,防止农产品产量大起大落,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的做法,与农民共同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相结合的生产经营联合体。银商也要联手,切实保证收购资金,不打“白条”。 以新的思路开拓城市市场 要根据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开拓城市市场。 第一,我国城市,特别是东部大城市的流通领域,将逐步进入以批发市场、超级市场、连锁店为主要业态的发展期。在今后的相当一段时间,有形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将得到巩固与发展,大型商场的作用虽不可低估,但相当的市场份额将逐步被超市与连锁便民店所取代。所以,今后重点要发展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的超市与连锁店,要控制超豪华型商厦盲目发展。 第二,要利用城市居民不同消费水平的差异性,稳步发展旧货市场。这里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要建立满足消费者出售旧货需要的旧货连锁收购网,二是要建立解决城市居民之间旧货调剂需要的旧货市场,三是要建立满足城乡居民之间旧货交流需要的旧货调剂中心。现在在北京、上海、天津、福州、昆明和哈尔滨等城市进行的旧货市场试点,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第三,既要发挥国合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又要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多渠道优势,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国合流通企业要成为主渠道,一是要走集团化的路子,发展规模经营;二要工商联手,开拓市场。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到按需生产,特别是发展中国的名、优、特、新产品,保护中国的民族工业。要更有力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日用工业品与生产资料市场已不是需求总量的问题,而是供应是否有效的问题,只有工商联手,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使产销率稳步提高。 第四,要大力发展新型的食品工业,包括快餐业、大众饮食业,加快我国的厨房革命。 第五,要发展新的市场营销方式,特别是连锁经营、代理与配送制,这是流通领域带有方向性的重大改革。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700家连锁公司,1万多个门店。钢材与汽车代理销售的金额已超过250亿元。要抓住国务院关于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的机遇,发展建材的代理与配送,扩大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是一篇大文章,各部门、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
第9版(理论)专栏:扎实推进两个根本转变 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 陈佳贵 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从整体上搞好搞活国有经济。这充分说明,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促进国有资产存量的调整重组,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经过40多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国有经济,前不久清产核资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已经拥有30多万个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72873亿元,国有企业的资产占全社会企业资产的65%以上,国有单位每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一直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0%以上。但是,一些国有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现在,一些企业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造成相当多的国有资产闲置;一些企业占有不少国有资产,但是生产的产品不对路、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亏损严重,有的甚至资不抵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较少,企业组织程度差。因此,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首先就要大力促进国有资产存量的调整重组,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要鼓励、支持和促进企业之间的兼并,特别要支持实力强的大企业、优势企业兼并小企业、劣势企业;要鼓励国有企业和其它经济成份的企业发展横向的经济联系,特别是通过相互参股、控股形成资产方面的联系纽带,对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通过调整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盘活国有资产的存量;实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实现产业结构、市场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必须坚持搞好大的,放活小的 长期以来,由于国有资金投资分散,铺的摊子太大,结果分散了力量,形成了大的不大,小的不好的局面。所以,必须坚决实行“抓大放小”的方针。近些年,我国在组建企业集团,提高产业的组织程度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列入国家试点的企业集团已经有57家,其中国家对7家集团实行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对44家实行了计划单列。这些企业集团在我国经济中发挥了骨干作用。但是从总体看,我国的大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因此,要逐步扩大列入国家试点的大企业集团的数量,加快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尽快完成集团核心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转变大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企业内部的管理组织结构,在集团内部建立起母子公司体制;要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行政划拨和企业兼并等措施,壮大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的实力;要增强大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的筹资、融资功能,为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张创造条件;要创造条件,使这些大企业可以用发行股票、债券、合资等多种筹融资方式,广泛地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本;要结合大企业的公司化改造,稳步地向多元化经营发展,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要鼓励有实力的外向型企业集团逐步向跨国公司过渡。总之,要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在稳定经济、稳定市场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同时,要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据统计,在国有企业中,国有小型企业占85%左右,这些小企业分散在各个行业,在解决就业和活跃市场方面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多数是“小而全”,技术装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产品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差。据统计,在小型国有企业中,有盈利的不到30%,亏损和潜亏的占40%,资不抵债的占30%以上。国有小企业的这种状况影响了国有经济的整体效益,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和多种方式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在放开放活小企业方面,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搞“一刀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一大批小企业直接推向市场。要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投资法规,明确规定国有资金的投资的行业和企业规模标准,不符合法规的不批准注册。 按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办事,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着眼于搞好搞活整个国有经济,还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也是促进企业努力经营的外在压力,只有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才能保持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实践证明:要求把每一个国有企业无一例外地都搞好,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适者生存,强者发展,劣者淘汰,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是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济和效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面扩大,多数企业是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产品质量差,产品适销不对路,消耗高,浪费严重等经营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因此,应当对亏损企业进行认真分析、排队。对非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应该积极创造条件,给它们以必要的支持,限期让它们扭亏为盈;对有些债台高筑、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遇到很大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施破产,这是促使企业转换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特别是银行资产不再流失,并逐步形成有生有死的机制。要鼓励优势企业实行兼并,不仅可以使劣势企业得到重组,也可以使优势企业获得扩张,取得规模效益。同时,也为困难企业的职工找到新的出路。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只有通过兼并破产,才能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各种生产要素流向优势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国有经济的蓬勃生机与活力。 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进一步发挥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着眼于搞好搞活整个国有经济,还要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进一步发挥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资产主要应该集中在一些能够发挥国有经济优势的产业,包括:一是自然垄断产业和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行业。自然垄断产业和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行业范围是在逐步变化的。在我国的现阶段,主要包括邮电、通讯、港口、航空运输、铁路运输、输变电、金融与保险、城市交通、供水、供气等行业。二是能源与基础原材料行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与加工,钢铁、有色金属、基本的化工原料等行业。三是对国民经济能产生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包括石油化工、重型机械、发变电设备、汽车制造、建筑业等。四是对加强国防、增强国力有重要作用的产业。如国防工业、航天工业、原子能工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等等。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仅表现在国有资产的总量上,而且表现在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上。国有资产主要应该配置在能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的产业和部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纯国有企业上,而且还体现在它控股、参股的企业上。经过产权关系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我国的国有资产将配置在多种形式的企业里,如纯国有企业、政府控股的企业、政府参股的企业等。国家作为投资者,在这些企业里都会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使国有经济的作用更加广泛。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发挥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的骨干作用上。我国的国有资产高度集中于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之中,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据统计,按总资产、净资产和实现利税三项指标分别排在前面的1000户国有大型企业,其户数还不到国有企业总数的0.3%,但它们的总资产之和占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的40%,净资产之和占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1%,上缴的销售税金总额占全国国有企业销售税金总额的52%,提供的利润额占全国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66%。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国有企业的素质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该在公平竞争中凭借自己在人才、设备、技术、管理、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发挥作用。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国有企业卸下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的沉重包袱,努力为它们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能上。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总体力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控制性、导向性作用。
3. 《中国所有制结构探析》评介
第9版(理论)专栏:书刊评介 《中国所有制结构探析》评介 冯宝兴 宗寒撰著的《中国所有制结构探析》一书,已由红旗出版社出版。该书探析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从分析我国生产力的状况开始的。该书认为,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特点是:技术先进的现代化劳动手段与技术一般的机械化劳动手段以及大量技术落后的简单劳动手段并存;少数高技能劳动力与技能一般的劳动力以及更多的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力并存;广泛社会化生产与局部社会化生产以及大量简单协作的生产并存;劳动力资源丰富与大量剩余劳动力并存。这就决定我国所有制结构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该书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客观规律,对各种经济成份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经验和教训,现存问题和发展前景,作了全面论述。该书以较大篇幅分析了国有经济在绝对量增长的同时,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的问题。该书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调整了过去长期实行的脱离生产力实际的经济政策,促使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从无到有、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从少到多地发展起来,因而非国有经济比重的上升和国有经济比重的相应下降,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这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国有经济比重大幅度下降,也有一些不正常的因素,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逐步消除。 该书指出:合理配置我国所有制结构,从目前情况看,不是要抑止非国有经济成份的发展,而是要着力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和发展速度。为了搞活搞好国有经济,第一,要提高认识,增强信心;第二,要深化改革,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第三,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重组国有经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规模结构,加强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发展新兴产业;第四,加强管理,大力提高技术水平,走集约化道路。
4. 《中外经济思想比较研究》简评
第9版(理论)专栏:书刊评介 《中外经济思想比较研究》简评 韩玮烨 唐任伍教授撰著的《中外经济思想比较研究》一书,已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该书将中国传统经济思想放到世界大范围内进行考察,对一些重要的经济范畴,诸如分工、财政、货币、消费、人口等,进行了条分缕析的比较分析,力图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展现中西经济思想发展的特点及其共性。通过这种比较分析,一方面说明在对待商品、货币等这些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上,理论的思维是超越时空、不受时间和空间阻隔限制的;另一方面弘扬了中国经济思想的优秀成果。 该书在扎实的资料整理和综合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运用现代分析方法,对中外经济思想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例如,该书指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不仅对东亚地区一些国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且成为了法国重农学派的重要渊源,甚至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建立,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些研究和探索,向世界彰明了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地位和影响,丰富了经济学研究的内容。
第 5 版
1. 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显示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保护消费者权益3·15行动 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显示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 本报记者费伟伟 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联合主办了中国职工生活进步调查活动。调查总体覆盖了全国6250万户、2亿城市居民,样本抽选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1个城市的15360户居民家庭。调查方式为入户问卷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是这次调查的重要内容,它是建国以来首次由国家部委组织的全国范围的调查。这一项调查的结果反映了当前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的基本状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18年,显著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24614亿元,比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增长了18.5倍。进入90年代,更是以平均每年22.6%的速度增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和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颁布的直接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达60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为基础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保护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蓬勃发展。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十余年来,已经成立了从国家到省、市、县各级消费者协会。1996年,全国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投诉突破50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亿多元。此外,还涌现出像北京自律中心这样民间的公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1996年,该中心及其下属的“天天3·15热线”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930件,结案率达88.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400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4年来,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调查结果显示,有50.1%的城市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所了解。 其中,38.7%的人表示“了解一些”,9.8%的人表示“比较了解”,1.6%的人表示“非常了解”。但仍有13.7%的消费者不知道消法,普及消法仍是一个重要课题。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迅速提高。本次调查中,有5.65%的消费者毫不含糊地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他们最关心的话题。在20个热门话题中排在第十二位。由不知消费者权益为何物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热门话题,反映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在觉醒。 去年全国有1/4城市消费者权益受侵害 1996年1—11月,全国城市有24.4%的家庭消费者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其中,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的比例为25.1%,中小城市的比例为24%。 调查显示,1996年1—11月,5000万受侵害的城市消费者中,受到伪、劣产品侵害的占93.9%,约4700万人;受到劣质服务侵害的占了14.8%,约合740万人;其中,同时受到伪劣产品和劣质服务伤害的消费者比例为8.8%,约合440万人。伪劣产品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祸首。打假打劣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 在受侵害的消费者中,98.5%蒙受了经济损失。 这些消费者可以分两类,90.3%的消费者是购买伪劣产品而蒙受经济损失,另外的9.7%则是因受到劣质服务而蒙受经济损失。 调查显示,1996年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合68亿元人民币。遭受经济损失的消费者,每户平均损失为447元,相当于一个普通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其中,遭受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占1.8%,约有90万人。 并且,在全部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中,有43.6%的消费者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和人身伤害,约2180万人。 在受人身和心理伤害的消费者中,80.5%的家庭遭受过严重的心理伤害,17.9%的家庭发生过家庭成员轻伤;1.6%的家庭发生过家庭成员重伤、致残、毁容、死亡等严重人身伤害事故。 多数消费者懂得保护自身权益 这次调查的结果显示,消费者受侵害后寻求解决的途径多样化。多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后到商店、服务单位投诉并得到解决,占全部得到解决的投诉的72.3%,挽回经济损失8亿元人民币。 在城市市区,通过各级消协及有关部门得到解决的占全部得到解决的投诉的17.9%,挽回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各级消协和有关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向生产厂家投诉得到解决的占全部得到解决的投诉的8.7%,挽回经济损失1亿元。 消费者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1996年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挽回的经济损失达1200万元左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查显示,是否知法、懂法在解决受侵害问题时,效果明显不同。对消法毫不了解的消费者中,只有11.5%的人解决了权益被侵害问题。对消法有所了解的消费者,这一比例上升到18%。而对消法比较了解和非常了解的消费者成功率则高达25.9%,远远高于16.5%的平均值,是不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成功率的2.3倍。这充分显示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法律的力量。 调查还显示,遭到侵害后主动寻求解决的消费者,73.8%的人最终解决了问题,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比例在不同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当中差异明显。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消费者的维权,成功率只有65.9%。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消费者,维权成功率则高达87.7%,其中在硕士以上文化程度的消费者中,维权成功率比例高达100%。这一结果表明,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知识就是力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这次调查结果也表明,目前消费者主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意识尚不高。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当中,主动寻求解决的比例仅为22.3%,而近70%的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自认倒霉。 消费者的权益在相当程度上依靠消费者自身去主动捍卫,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其他原因放弃自己的权益,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不同的解决态度所获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受侵害后主动寻求解决的22.3%的消费者当中,通过各种渠道,有73.8%的人挽回了损失,挽回的金额约为11亿元。 因此,全面提高消费者的文化素质,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调查结果也说明了这一点,不同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程度有着明显差异。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对消法有所了解的比例分别为24.3%和40.3%。而大专、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消费者,该项比例则分别为71.4%和74.7%。 与此同时,消费者保护体系也亟待进一步扩大。我国消费者每年消费支出超过3万亿元,1‰的侵害就超过30亿元。在政府、法律和消费者保护组织之外,媒体也成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极为重要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工作已从每年一天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向全年扩展。调查机构也开始加入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洪流中,将逐步完善消费者保护调查指标体系,反映消费者心声。消费者个人有意识的买假打假活动也将逐步成熟,成为一支重要力量。
2. 创名牌需要根基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 创名牌需要根基 张宗培 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又提出“既要抓名牌,又要抓产品质量的普遍提高,相辅相成”。《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最近邀请“海尔”、“春兰”、“科龙”、“康佳”、“小天鹅”等我国家电名牌企业代表及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就创名牌与抓质量普遍提高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研讨。 创名牌的根基是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代表们普遍认为,质量是名牌的根,创名牌要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为前提,少数名牌产品是以多数产品质量普遍提高为根基的。 春兰集团副总经理董木森说,“春兰”能成为名牌,最根本的是坚持了质量普遍提高以夯实基础。今天中国的名牌企业,都是在社会产品质量水平相对不高的条件下,通过努力生产出高质量产品的,如果不注重质量的一贯稳定提高,今天是名牌,明天就可能被淘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刘世锦说,去年以来,产品和企业分化很快。在一个行业里排不上前5名的企业,日子就不好过。企业面对的是异常艰苦的竞争格局,而竞争拼的就是质量。无锡小天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源认为,创名牌和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向企业提出练内功的问题。我们的产品质量、质保体系达到部标、国标,得到国际认证,这些都是重要的,但我们自己还有一个名牌标准,就是要保持有超过同行水平的质量。海尔集团常务副总裁杨绵绵说,创国际名牌是中国名牌的出路。1995年,海尔集团开始第二次创业,目标定在国际化上,让海尔的牌子同国际名牌接轨,这就要求产品质量水平也与国际接轨。通过努力,海尔的质保体系、产品认证、检测水平已先后获得国际认可。 创名牌可以带动质量普遍提高 不少代表认为,现在创名牌的声势很大,而扎扎实实地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社会产品质量普遍提高还有待努力。如何使所有产品质量都得到提高,而不能只是少数名牌产品质量好,要使质量管理的总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司长叶柏林认为,创名牌必须同产品质量普遍提高结合起来。质量是一条链,上游产品的质量不高,中下游产品的质量必然受影响。比如电子元器件的质量不高,必然影响电子产品的合格率。王府井百货大楼副总经理郭志刚说,质量水平普遍较低已成为制约创名牌和困扰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内贸易部总经济师丁俊发说,现在提高产品质量的任务非常紧迫。工业发达国家产品的不合格率为十几万分之一甚至百万分之一,他们追求的是“零缺陷”,而相比之下,我国普遍的质量水平令人十分担忧。从1994年至今,在商店里进行商品抽样检查,合格率只有65.5%。在如此产品质量基础上,要想创出一批名牌产品,基础很不牢靠。 科龙集团副总裁陈福兴认为,在产品质量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创名牌,要付出几倍的努力。给我们搞配套的企业有数百家,我们注意使质量管理向配套的上游企业延伸,终端产品创出名牌,也促进了上游产品质量的提高。康佳集团总经理助理陈旭日说,作为彩电整机企业,有上千家企业为我们搞元器件配套。这要求我们把质量管理模式延伸到各个配件企业。因此,创名牌能带动一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部副部长赵林如说,从注重发展名牌产品到注重普遍提高产品质量,是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一次深刻的转变,是一个进步。 全面提高质量名牌才有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能力 质量的普遍提高同样离不开市场,要坚持不懈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质量,这是与会者的共识。消费者的认可程度是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主任杨立说,1996年对全国100家大型商场调查统计,冰箱销量居前十位的都是国产品牌,市场占有率达到93%。冰柜、洗衣机、空调器国产十大畅销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88%、83%和58%。是市场竞争使我国主要家电产品质量得到了认可。国外名牌进入中国市场,与会代表认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董木森说,中国的名牌企业应该对自己有充分评价,要对国内市场充满信心。我们的产品完全可以同国外产品媲美,我们应该把占领中国市场放在第一位。提高质量就是要针对中国的消费状态,生产适应国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在此基础上开拓国际市场。
3. 凡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企业,无一例外地拥有强大的自我开发能力——访通用“心脏”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他山之石 凡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企业,无一例外地拥有强大的自我开发能力 ——访通用“心脏” 本报记者江世杰 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公司,当数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的“心脏”——北美技术中心,坐落在底特律总部大厦以北30公里的沃伦镇上。今年1月上旬,记者在参观’97北美国际汽车展览会时,参观了通用的这个“心脏”。 远见卓识结出智慧果 通用汽车公司北美技术中心,是一个由42幢建筑物组成的庞大建筑群,包括研究实验室、设计工作室和圆顶会堂、制造车间等等。整个设计简洁明快、气势恢宏,配以四周宽阔的绿化带和三面环绕的22英亩人工湖,呈现出一派现代化都市与幽静乡村相结合的壮丽景观。 成立于1908年的通用汽车公司,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开展得很早。但是,早期的科研和开发部门的设备条件很差,而且分散。1924年升任通用汽车公司总裁的阿·斯隆,很早就考虑把所有科研和发展部门集中到一个地方。然而,先是赶上30年代初期的经济危机和危机过去后的恢复时期,接着又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1945年10月,技术中心开始破土动工,建成一部分就马上投入运转。到1956年,建筑面积达数百万平方英尺的技术中心,终于全面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也就是在这一年,年过八旬的阿·斯隆在了却自己最后一桩心愿以后坦然退休。兼任研究与开发中心主任的通用汽车公司副总裁肯·贝克告诉记者,研究与开发中心的使命就是:最先开发和市场化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并且确保不会被轻易地复制,从而使“通用”的这个北美技术中心,成为世界上汽车技术最权威的机构之一。 通用汽车公司的人很为他们的技术中心感到骄傲,认为它的存在是“通用”能够最终成为世界汽车业头号厂商的重要原因。为此,他们在向参观者介绍这个技术中心的时候,总是不忘提到早已故去的阿·斯隆总裁的远见卓识。 八方人才济济来 通用汽车公司为了保持它在世界汽车业的头号霸主地位,从1976年起,连续5年均投入65亿美元的巨额资金,来保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稳步进行。这个数目是美国各大公司中最多的。自那以后,通用每年所花的科研和发展费用,大概为其销售总额的3—4%,其中1991年达到4.8%,而且绝大部分直接用于技术开发方面。 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通用汽车公司北美技术中心像巨大的吸铁石一样,从世界范围延揽了一支拥有一流水平、领先技术并能不断满足客户需要的研究与开发队伍。仍然以研究与开发中心为例,它现在有900名员工,半数以上是有高学历的专业研究人员;在专业研究人员中,有学士学位的只占3%,有硕士学位的只占15%,有博士学位的高达82%。 通用汽车公司设计中心,是北美技术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按品牌分设的众多设计室或设计小组,聚集着一大批很有才干的设计师和雕塑家。从1953年至今,雪佛兰·科尔维特轿车已经发展到第五代,而且每两三年就出一个经过改进的新款式;新款车可以说是在当时条件下技术、艺术、科学、激情、理智和客户利益的和谐统一,而这种和谐统一完全依靠设计室、设计小组一茬一茬成员的集体协作精神。据告知,整个北美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有20300人。由此我们感慨万千:通用拥有的这支庞大技术队伍,该是多么宝贵的一笔财富! 中国汽车的“心脏”在哪儿? 参观通用北美技术中心,一个问号始终在心头挥之不去:中国几大汽车集团有没有坚强的“心脏”?中国汽车工业的“心脏”在哪儿? 当前,我国汽车工业正进入以发展轿车为标志的新的历史时期,几个大的轿车基地,几乎都走的引进技术(包括车型、模具和关键零部件)、合资办厂的道路。引进、合资固然带来了产品和资金的好处,也确实把轿车工业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引进、合资并没有给我们带来自主开发能力,合资企业即使建立了研究与开发中心,产品设计权也并不在我们手中。一汽、东风、上海、天津等轿车生产基地倒也都有自己的研究所、技术中心,但是距离独立自主地开发新的车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主要障碍一是资金投入不足,二是技术人才密度不够。此外,据说他们研究开发的重点,也没有放在中国轿车市场潜力最大的轻微型家用轿车上。 汽车界许多人士认为:本世纪末下世纪初轿车将逐步进入我国老百姓家庭;受国民购买力制约,进入家庭的首先是轻微型轿车,极需我们立即着手自主开发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小型、低价、安全、舒适、低耗、低污染的普及型轿车系列产品。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的消费水平,满足不同层次市场的需要;才可能将全国汽车工业的资产存量充分利用起来,促进治散、治乱和汽车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带动汽车零部件工业健康发展,从而为汽车工业真正成为支柱产业打下基础。而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这样一套普及型系列轿车的开发,孤军深入、各自为战已不可能。他们建议:由几个大汽车集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国产大众车”的研究与开发,把分散而有限的资金、技术、人才“捆”在一起使用,研究开发的成果则由各参加公司共享…… 这倒不失为加快实现“自主开发”的一个好主意。倘能如此,中国汽车工业或许就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心脏”!(附图片) (图为雪佛兰·科尔维特新款车。)
4. 广告名人当自重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经济茶座 广告名人当自重 商泽军 时下打开电视,黄金时间多为广告占领,而广告又多为名人占据。厂家为了创名牌,往往请名人帮忙,利用名人额顶的光环来扩大产品和企业的知名度,这无可厚非。然而一些厂家利用人们对名人的崇拜,把筹码押在名人身上,而不注重产品质量,这便令人忧从中来。 记得《战国策》上有个故事,也是讲名人效应的:一人在市上卖马,由于马劣,叫卖三日无人问津。后来卖马人灵机一动:伯乐不是相马很出名么?缘何不请他为马美言几句?于是卖马人找到伯乐,付出高额酬金。伯乐先生便欣然到了马市,东瞧西看,赞不绝口:“好马,好马!”围观的人见伯乐君说好,自然就是好马,于是竞相出高价。最后卖马者钱袋鼓鼓,满意而归,而买马者,浑然不知,以为得了宝贝! 产品与名人挂起钩来,是想利用人们对有地位有名望之人的崇尚心理。人们注意这些名人的一举手一投足,一含颦一微笑,而对产品的内容容易失去警惕,这无疑是可悲的。而作为名人,如果不问产品质量如何,一味信口称赞,把道义、责任丢在一边,更可悲。 目下的一些所谓名人,本不像伯乐君那样,尚有一套相马的本领,他们不是以学识、思想、成就、贡献创出大名,往往是在传媒中出现的次数多了,就成了名人。他们对一些事物,比如对产品的内容并不内行,而是有人出钱便出力效劳。即使是真正的名人,在广告宣传上也应当慎重,千万不能随便给人家当“托儿”。君不见市场上的一些质量不高以及一些伪科学的东西泛滥,中间有多少名人在掺和、帮忙! 名人做广告,当然有一些积极的效果,但名人并不等于名牌,随着人们辨伪识假能力的提高,人们在“名人”与“名牌”之间,自然应当选择“名牌”。因此,靠“名人效应”推销产品,可得益于一时,但终不久长,而依靠自身的实力去创名牌,才是正道。
5. 变味的“承诺”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一孔之见 变味的“承诺” 湖南湘乡市湖南铁合金厂黄小平 日前看本地报纸,发现某市邮局向广大客户作出的二十条承诺中竟有这么一条:“客户在营业厅办理各类××××业务,等待受理时间最长不超过45分钟。”我真不明白,如此“承诺”又有何必要?一个班8小时又有几个45分钟?难怪读者看后都说,这哪里是承诺,这是在为自己的工作不负责任打掩护,为顾客上诉留下反驳的根据!
6. “经理”的转变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我身边的故事 “经理”的转变 山东陵县总工会高怀飚 “经理”是我弟弟。他初中毕业后,爸爸出资帮他开了个小卖部,大家戏称他为“经理”。因为商品货真价实,所以,收入还可以。 让全家人不放心的是,弟弟脾气倔,对顾客爱摆个“经理”架子,从不主动问候顾客。我们拿“顾客是上帝”的话教育他,他振振有词:“咱卖东西,一凭货真,二凭价实,买不买自便。没必要给人递笑脸,低声下气。”因为这,弟弟没少跟顾客吵架。隔壁赵老师说弟弟“文化素质低,经营观念差”。 最近我回家,心想这“经理”现在不知干得怎样,就往小卖部跑。一进门,嗬!气氛变了:迎面一张“顾客您好”的横幅,下面贴着“郑重承诺”的告示。再看弟弟,正满面春风地给一位顾客解释该店言无二价的老规矩,那位顾客打价未遂后,硬是少付一角钱走了,弟弟居然说了声“走好”。要在以前,“经理”准大发脾气了,今儿是咋的了? 隔壁的赵老师不知啥时站到了我身后:“奇怪吧?告诉你,‘经理’有危机感了!咱院里侯老师的家属下岗了,也打算开个小百货店,下周就开张。消息一传开,你弟弟立马像换了一个人!看来,还是市场竞争起的作用大啊!哈哈。”
7. 城里哪个部门最难找?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一孔之见 城里哪个部门最难找? 湖南湘潭日报邓立品 提起这个话题,是因为早几天路上有人向笔者打听:“同志,请问市消委会在哪儿?”我一愣,哦,明白了,找保护消费者的“消委”。听说“消委”的主任是市人大的一老主任,副主任嘛,有工商局的,有大商店的,有政府部门和“消费者代表”;秘书长嘛,有报社的、政府的、个协的;办公地点嘛,说不定,“现场办公”者居多,“飞行办公”的时候居多,“哪儿有问题就出现在哪儿”。想了想,只好回答:“你去市工商局试试,兴许在那儿。”我嘱咐了那人几句,不好意思地走了。唯愿他能找到“消委”。 “消委”不好找,仅仅是我住的这座城么?我不知道。 现在都在说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委员会是为消费者服务的,它理应向全城人民宣告,它在什么地方?电话号码是多少?负责联系人是谁?老百姓最怕的是:“一套人马”的“两块牌子”,或者是一块“空牌子”。尤其值得思考的是,笔者所住的居民大院里,仅有几人知道有“消委会”,其余的人均说“不知道”或“有没有没关系,找也没用”。 但愿“消委会”不只属于每年“3·15”这一天。
8. 图片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专栏: 兰州某商场去年底打出“买一赠五”促销广告,然而有人看,却少人买。究其原因,消费者普遍对这套仅售380元的西服竟有如此丰厚的赠品表示怀疑,这种价格怎么保证质量呢?王朝辉摄
第 6 版
1. 继承小平同志遗志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专栏: 继承小平同志遗志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 中共农业部党组 敬爱的邓小平同志离开了我们,全国亿万农民和农业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无不沉浸在万分悲痛之中。邓小平同志历来十分重视农业,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作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内容极其丰富,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正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深切缅怀邓小平同志,就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继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做好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一、农业是根本,是战略重点 这个思想是邓小平同志思考和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70年代中期,他在刚恢复工作不久,就强调首先要抓好农业。80年代初期,他在规划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时又指出:“战略重点,一是农业,……”并一再告诫人们:“农业是根本,不要忘掉。”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农业,邓小平同志有过许多精辟分析。首先,解决吃饭问题始终是中国面临的一个大问题。1982年,他在总结我国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时指出:“不管天下发生什么事,只要人民吃饱肚子,一切就好办了。”其次,农业的发展是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他指出:“农业搞不好,就要拖工业的后腿”,“工业越发展,越要把农业放在第一位。”再次,农村的发展和稳定是整个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基础。1984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说:“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之后,邓小平同志又指出:“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 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是根本、是战略重点的论述,从我国国情出发,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对我国经济建设历史经验作出的科学总结。建国以来,每一个经济发展顺利的时期都以农业形势良好为前提,每一次国民经济发生困难也都首先从农业开始,每一次经济调整也总是首先加强农业。90年代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始终高度重视农业问题,要求全党同志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农业问题的重要论述,总结我国的历史经验教训,更加牢固地确立农业是基础的指导思想。针对前些年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忽视或削弱农业的状况,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和扶持农业的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了加强。1995、1996年农业连续获得丰收,对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我国的改革发端于农村。邓小平同志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以极大的热情、敏锐的眼光、非凡的胆识,积极倡导、支持和推动了农村改革。 农村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农村改革的内容总的说就是搞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以调动农民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党在领导农村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一系列基本政策,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此,他高度评价说:“这几年进行的农村改革,是一种带革命意义的改革。” 推进农村改革的基本方法与经验是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邓小平同志十分注重在改革实践中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他说:“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针对改革初期不少同志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持犹豫观望的态度,邓小平同志说:“中央的方针是等待他们,让事实教育他们。”1992年在视察南方时,他进一步指出:“我们的政策就是允许看。允许看,比强制好得多。”“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农村改革是如此,城市改革也应如此。”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话,阐述了推进农村改革的基本方法,揭示了农村改革成功的基本经验。 从长远的观点看,农村的改革与发展要有“两个飞跃”。邓小平同志通过对农村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科学分析,在1990年提出了“两个飞跃”的战略构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邓小平同志关于“两个飞跃”的思想,指明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总趋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实现第二个飞跃,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农村分工分业有了极大的发展,实现了“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与之相适应,农业生产组织形式走向适度规模经营,低水平的集体经济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经济。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现阶段,我们必须始终把着力点放在巩固和完善第一个飞跃上,放在提高生产力水平上。对少数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的地方,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广大农民的意愿,积极探索实现第二个飞跃的具体途径和形式。 三、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农业主要是粮食问题。1986年,针对当时粮食生产出现的滑坡局面,邓小平同志说:“农业,主要是粮食问题。”“要避免过几年又出现大量进口粮食的局面,如果那样,将会影响我们经济发展的速度。”邓小平同志把粮食问题摆在农业的首要位置,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来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来说,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重要的大事。 在发展粮食生产上,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要全面规划,并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全国粮食生产的发展目标。1983年,他指出:“农业要有全面规划,首先要增产粮食。2000年要生产多少粮食,人均粮食达到多少斤才算基本过关,这要好好计算。2000年总要做到粮食基本过关,这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1986年,他又进一步指出:“粗略估计一下,到2000年,以12亿人口每人800斤计算,粮食年产量要达到9600亿斤。”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经过艰苦努力,1996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9600亿斤以上,提前实现了邓小平同志为我们规划的本世纪末的目标。我国粮食生产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无论从当前还是长远看,粮食紧平衡的弦始终松不下来,我们对粮食生产丝毫忽视不得,始终要把粮食生产作为农业的重中之重来抓。 邓小平同志在强调粮食生产居农业首要位置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发展多种经营。他指出:“农业翻番不能只靠粮食,主要靠多种经营。”“最直接的措施有两条:一是饲养业,二是林果业。”“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邓小平同志的这个重要思想,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农业观念,确立了农、林、牧、渔等各业相互促进、全面发展的大农业思想。在这里,他把多种经营与农业翻番联系起来,与农村分工分业联系起来,与发展商品经济联系起来,更有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到本世纪末,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 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对此邓小平同志给予了满腔热情的高度赞誉。1987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指出:“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邓小平同志深刻分析了乡镇企业与工业化、城市化的关系,认为我国农村要走以乡镇企业为主体、小城镇为载体的工业化、城镇化道路。他指出:“农民不往城市跑,而是建设大批小型新型乡镇”,“大量农业劳动力转到新兴的城镇和新兴的中小企业。这恐怕是必由之路。总不能老把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那样有什么希望!”乡镇企业的发展,为我国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总产值的近3/5、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3、工业增加值的1/2和农民收入的1/3都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吸纳了1.3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农业最终要靠科学解决问题 邓小平同志历来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对农业发展的突出作用。他指出:“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作用是无穷无尽的。”“农业问题也要研究,最终可能是科学解决问题。”“将来农业问题的出路,最终要由生物工程来解决,要靠尖端技术。”邓小平同志关于依靠科技振兴和发展农业的论述,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国内外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农业发展的快与慢,农产品增长的多与少,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关键在科学技术。我国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农业发展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走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虽然有了很大提高,据有关专家测算,1996年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39%,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到本世纪末,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要达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决定》中提出的50%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我们要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切实把农业科技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要紧紧围绕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集中力量,组织科研攻关。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教育,推进农科教结合,全面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不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接受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要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快现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作用。 邓小平同志虽然离开了我们,但他的丰功伟绩永远铭记在我们心中,他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继续指引我们前进。我们一定要化悲痛为力量,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努力做好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以再夺全年农业丰收的实际行动来表达我们对邓小平同志的深切悼念。
2. 邓小平在西南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专栏: 邓小平在西南 纪希晨 在无限悲痛的哀乐声中,往事的回忆一幕幕从眼前掠过。 1949年冬,我们山西《晋绥日报》的一批新闻骨干,奉命随刘邓大军进军西南。 “新华日报回来了” 进军路上,11月23日,在湖南常德成立的中共中央西南局,由邓小平、刘伯承、贺龙分别担任第一、第二、第三书记。邓小平同志将毛泽东主席题写的《新华日报》报头,交给筹办西南局机关报的同志,并指示我们随二野三兵团向重庆前进。 11月30日重庆解放。由于周恩来同志领导的原《新华日报》于1947年2月28日被国民党当局限令停刊,所以,12月10日,西南《新华日报》一创刊,“新华日报回来了”的欢呼声立刻传遍山城。 当时,我任《新华日报》城市组组长,曾在小平同志住处多次参加会议,聆听他的教诲,目睹他对一些大事的决策。 12月底的一天,我按照通知,来到大溪别墅的一间小会议室。一进屋,心里一震,原来邓小平、张际春、陈锡联、阎红彦等七八位领导同志都坐在那里。 这些从战火中走过来的将军们,如同仍在战地一样,穿着普通士兵的褪色黄军装,坐长条白木凳,围在一张没有油漆的长方木桌两边。我报告说,我是《新华日报》派来开会的。 主持会议的小平同志,点点头,用手指着桌头的一个空位,让我坐在他的正照面。 油盐柴米和第一架飞机 这年,邓小平45岁。他推着光头,目光炯炯,安详地将双臂放在桌面上。 邓小平说,我们的前线部队正在向昆明、成都前进,大的战斗不会再有了。我们应该立刻把领导精力转向城市,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城市生活。 说到这里,他站起身来,举起双手扳着手指,述说着上海、北京、武汉等城市米、布、煤、油折实牌价的数字。接着,他说:“那么,我们重庆,加上运费,每个物价折实单位,应该有多少米、布、煤、油呢?我算了一下,应该是……” 他问大家:“你们有什么意见吗?” 看到其他同志没有什么意见,他说:“没有不同意见,这个问题就PASS(通过)!” 小平同志用手指指我,说,你回去汇报,《新华日报》每天都要公布重庆的折实单位,让广大群众都知道油、盐、煤、米的牌价。 小平同志日理万机,雷厉风行,敏锐地处理一个个紧迫的问题。 这当儿,秘书进来,送给小平同志一个纸条。他看了看,高声地笑着说: “好了,好了,中央给我们送钱来了。从北京到重庆的第一架飞机,在白市驿机场降落了。” 小平同志当即对在座的三兵团司令员、重庆市警备司令员、军管会主任陈锡联同志下达指示: “陈锡联!” “有!”陈锡联应声立正站起。 “你马上派一个营的部队,押送钱款,向贵阳、昆明前进。今天下午6点出发,全部卡车都要架起机关枪!” 陈锡联立刻到另一间房子里打电话。几分钟后,陈锡联回来了,他立正向邓小平报告: “你的命令已部署完毕。今天下午6点×师×营,从海棠溪出发,车上全部架着机关枪,向贵阳、昆明方向前进!” 邓小平满意地点点头:“好,坐下继续开会!” “我历来注意团结” 小平同志在1989年11月20日二野战史座谈会上,谈到淮海战役中二野和三野联合作战时说: “团结很重要,我历来注意团结。我给上面写报告,始终是署名刘(伯承)、邓、陈(毅);给部队发电报或命令,都是署刘陈,要注意内部团结,不要那个虚名。” 在西南,小平同志是团结的榜样和模范。 1949年12月27日成都解放。在成都外围会师的一、二野战军消灭国民党军队30万人。为欢迎在成都指挥作战的贺龙司令员来重庆,连日来,西南党政军机关为胜利会师进行深入动员。刘邓首长高度评价南昌起义领导人贺龙的历史功绩,号召广大干部向贺龙学习。 特别令人难忘的是,1950年2月4日这天,刘邓等首长亲率着机关负责同志到重庆远郊迎接贺龙。第二天,还专门召开盛大的欢迎晚会。刘邓维护党的团结的高度原则精神,深深教育了广大干部。 小平同志作为西南局的第一书记,对其他领导同志都非常尊重。他主持的会议充满和谐民主气氛。他心怀若谷,虚心听取意见,反复对比权衡,果断作出决策,从不突出个人。 大事如此,小事也这样。一天,西南局召开干部大会。刘伯承、邓小平、贺龙都讲了话。他在审阅会议新闻稿时,对刘伯承、贺龙的话只作了少许修改,对自己的讲话却一笔划掉了,并把他第一个讲话人的名字,勾圈在刘、贺名字之后,新闻稿上只留了一句“邓小平也讲了话”。邓小平同志说,新闻要短些。我们几个讲的都是一个中心意思,何必要多写我呢? 我想,正是这种海一般的宽阔胸怀,团结鼓舞千军万马共同战斗。 邓小平同志热爱群众,热爱干部,在政治上严格要求同志。进入大城市以后,绝大多数同志都保持着艰苦奋斗的传统,但是也有少数意志薄弱的人,正如刘邓在1950年1月一次通知中说的那样,“以为革命胜利了,该享福了,腐化起来……” 有的同志,一进城就喜新厌旧,闹家庭“改组”。有位来自山东的女干部,得悉丈夫闹“改组”,马上背着孩子,跋涉数千里,从山东来到贵州,又转来重庆,向西南妇联控告这个干部。小平同志知道后,愤慨地批评这类错误,并提到共产主义道德高度教育广大干部。对8位在生活上犯有错误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 “七一”前后,在纪念建党29周年的日子里,西南机关深入开展整风学习。邓小平在西南军区大操场举行的2万多人大会上讲话说,西南区的20万党员、60万解放军都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那些由于胜利冲昏头脑,而迷失方向,产生蜕化思想的同志,应该热情地帮助他们,把他们从泥沼中解放出来。” 5月16日,西南区召开新闻工作会议。邓小平在会上讲话指出:“办好报纸有三个条件:结合实际,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他鼓励说:“新华日报最近有进步。”在西南局关怀支持下,我们报纸对实际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以及统一战线工作中的关门主义,通过典型,进行了批评,发挥了党报的战斗作用。 建设新西南 1950年元旦这天,刘伯承司令员在重庆庆祝西南解放大会上庄严宣告:解放西南的战役,已经在解放成都之后,基本上胜利地结束了。他说,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建设人民的新西南。 但是建设新西南应该从哪儿抓起呢?在千头万绪的紧迫事务里,哪一项是链子里的中心一环呢? 邓小平、刘伯承、贺龙、张际春、张子意等负责同志,连日在大溪别墅住地举行会议。 春耕时节到了。为调动广大农民恢复生产的积极性,3月1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了西南减租暂行条例。它像春风吹绿大地一样,把幸福和希望播种到广大农民的心里。 在城市,为恢复惨遭破坏的工商公用事业,银行4个月贷款344亿元,扶助濒临倒闭的公私企业。政府并以收购、订货、加工等方式,扶持公私企业。这一来,重庆的工商业逐渐得到恢复,市场也开始活跃起来。 5月的一天,身兼西南财经委员会主任的邓小平同志在住地召开会议,说,现在许多被破坏的工厂虽然开始恢复生产,经济生活和市场有了好转,但是尚未根本好转。我们还面临很大困难。我们只能集中力量办一两件事,绝不能百事俱兴。现在中央批准我们修成渝铁路了,这对西南和四川人民来说,都是一件大事,政治上和经济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成渝铁路一开工,不但可以带动四川的经济建设,而且可以争取人心,稳定人心,给人民带来希望。四川人民渴望了40多年的愿望,就要实现了!小平同志眼睛里闪耀着快乐的光辉,手指轻轻地敲着桌子。他望着李达、蔡树藩、孙志远、赵健民等同志,笑着说,人民解放军要由战斗队转化为工作队,修成渝铁路我们军队要打头阵。沿线还有小股土匪,军队一边修路,一边剿匪! 1950年6月15日,成渝铁路开工典礼在军区大操场举行了。会场庄严而朴素。主席台的土墩上,竖立着几根竹竿,悬挂着一面面贺幛贺旗。一阵阵的礼炮声,激起军工战士们嘹亮的歌声。天下起雨来。周士第副司令员讲话后,邓小平政委讲话了。邓政委光着头,穿件士兵的白布衬衣,迎着飘来的雨点,用高亢热情的话语,鼓动大家去进行新的战斗。 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进军西南,一开始就下定决心,要把西南建设好,而建设西南首先要从交通事业抓起。今天开工修筑铁路,是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为把事情办好,我们调出一部分军队参加修路,同志们是开路先锋!他号召大家,要学会修路技术,尊重技术人员,一定要把成渝铁路修好。 顿时,口号声响震山城。军工战士列队出发了。这支英雄的钢铁队伍,一肩扛着步枪、机枪,一肩挑着扁担箩筐,唱着军歌,穿过市区向工地前进。千万居民涌上街头,含着眼泪,尽情地鼓掌、欢呼。 经过两年日夜紧张施工,全长503公里的成渝铁路,于1952年7月1日正式通车了。邓小平同志当即挥毫为《新华日报》题词“庆祝成渝铁路全线通车”。我从重庆到成都沿途采访。当贺龙司令员出现在庆祝成渝铁路通车和宝成铁路开工的主席台上时,数十万人扬起鲜花、红旗的海洋里,久久响起“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歌声。 1950年10月1日,邓小平在《新华日报》上发表《开国一年在西南》的短文,回顾总结一年工作。 这一年,在西南消灭国民党军队、土匪200多万人。 这一年,在刘、邓、贺指挥下,向和平解放西南进行了伟大的历史进军。 这一年,涤荡污泥浊水,开创了西南人民的新世纪! 小平同志的光辉业绩,永远令人怀念!
3. 难忘的一次会面
第11版(文件·报告·回忆录)专栏: 难忘的一次会面 黑伯理 今年2月20日清晨,电视机带给我一个冷酷的现实:邓小平同志19日晚逝世了!我怎能轻易接受这样一个令人悲痛的消息呢?我流泪了!一种难以忍受的悲哀,重重地压在了我的心头。茫然中,哀乐的呜咽声把我引回到1938年的初冬。 那时正是日寇侵占了武汉,又回头扫荡华北的时候,敌人侵占了我的故乡山东临清市。我和当地的抗日青年男女转移到距临清约50公里的杨村,在那里我和地委书记张承先、县委书记柴杰臣、王笑一等同志,商讨如何在当时的情况下开展游击活动。他们决定派我和一位李同志迅速赶往河北省威县一带寻找八路军一二九师,请首长们指示我们今后活动的方针和办法。那时已经是初冬的天气,十分寒冷,又赶上雨雪交加,淋在我俩身上的雪结成了冰,道路也穿上了银甲。当我们寻找到河北南部威县老虎张庄时,终于见到了师首长刘伯承、邓小平、徐向前、宋任穷等同志,他们热情地接待了我们,问寒问暖,十分亲切,使我感动。 第二天我们向首长们作了有关鲁西北抗战形势的汇报并请示今后活动的方针和办法。小平同志热情而严肃地说:你们在敌后大平原上活动,首先应该树立在平原上活动和作战同样可以取得胜利的信心。现在有的人说平原游击战是不可能的,更是难以持久,理由是华北大平原无天险可守,像冀南,冀中,冀鲁豫……都没“井冈山”,有个太行山还远在这些地区的西边;而日本的武器精良,有汽车、坦克、飞机和大炮,我们武器落后,只有一些步枪和手榴弹,因此认为坚持平原游击战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共产党人一贯相信广大的人民群众才是我们的最大靠山和力量的源泉。只要把群众发动起来,就会形成“一座高山和一片大海”,这些高山大海就可以把日寇围困起来,把他们置于死地。你们完全可以从现有的四五十人、枪发展扩大,最后总会汇集成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这时坐在一旁的刘伯承师长笑着说:贺龙同志就用两把菜刀起来干革命的嘛!你们现在的力量就不小了!小平同志又接着说:你们要带领群众在战斗中锻炼,用马列主义的道理教育群众,使之了解抗日救亡和建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目的。现在日寇占领了武汉,我们则回师敌后,像毛主席所说的那样构成了犬牙交错的态势。你们可以到津浦沿线,如高唐、夏津、齐河,向靠近济南的一些地方挺进,破坏敌人的交通,袭扰敌人,以支援前方抗击敌人。他有力地强调说:国民党不敢去的地方,我们共产党人硬是敢去!当然,这需要相当的勇气和决心。听了这些话,我的心里立即豁亮起来,觉得浑身上下都充满了力量。我汇报说,最近日寇又撤出了临清市,那里暂时是一个真空城市,而临清又是那一带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国民党的专员公署就设在那里。他们已经跑了,可否派一部分主力部队进入那个城市,免得被某些土匪队伍去抢劫,小平答复说目前冀南也在准备迎接敌人的扫荡,不可能再分兵前去。我问是否可以发给我们一些枪呢?坐在一旁的刘伯承师长说:同志!你大概参加革命不久吧?(那时我才20岁,在1937年4月正式入党)咱们党有一个老规矩,就是:只有下级向上级“发”枪的,没有上级向下级发枪的!说完后哈哈大笑,我顿时觉得脸上发烧不好意思起来。他说,现在我告诉你们两句话:“久住一地必遭袭击,久走一路必遭埋伏。”记住这两句话就可以在敌后作战不受或少受损失。最后小平同志又说:主力部队是不能派了,但我赞成在你们鲁西北那里设一个八路军一二九师联络处,你就可以担任联络处的主任嘛!说完后马上叫参谋人员起草并签发了委任状。首长们的这些指示和鼓励大大增强了我们胜利的信心。 今天小平已经永远离开了我们,他的音容笑貌却永远铭刻在我们的心中,特别是他在“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之后,在全国支离破碎、百废待举的条件下,受命于危难之时,以他那超人的智慧和胆略,力挽狂澜的大无畏精神,提出了一系列的战略方针,扭转了乾坤,挽救了党挽救了国家,英明地提出了要在我国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为我们指明了道路,振奋了人心。今后我们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团结一致,勇往直前。 小平同志安息吧!您将永远活在全中国人民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