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3-24

第 1 版

1. 农行信用社为春耕备“粮草”前两月已提供信贷资金524亿元

第1版(要闻)专栏:  农行信用社为春耕备“粮草” 前两月已提供信贷资金524亿元 本报北京3月23日讯记者江夏日前采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史纪良时获悉: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把支持春耕生产当作“九五”农业开好局的首场战役来打,今年前两个月已提供信贷资金524亿元,为春耕生产备好了“粮草”。 据了解,今年农行支持春耕生产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措施扎实。其主要作法是: 及时下达贷款计划,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调剂,保证各地支农资金及时到位。对支农任务较重的分行给予资金上的倾斜。 行社资金统筹安排、各有侧重。农业银行重点支持中高层次经济组织和上规模的项目,信用社主要抓好农户生产费用贷款的发放。 针对今年北方地区旱情严重的情况,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排灌设施购置和节水措施的推广。 对农业生产资料贷款采取适当集中的方式,重点支持主渠道购储化肥、农药、农膜。总行负责供应农资总公司购储国家计划进口化肥和国产大化肥所需贷款;省分行则保证省农资公司生资贷款的供应。目前,总行对农资总公司的贷款已逾19亿元,其中今年新增贷款为2亿元。 做好跨年度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发放,支持农民对农业生产的再投入。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召开二次全会钱其琛说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将推进祖国的统一大业

第1版(要闻)专栏: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召开二次全会 钱其琛说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将推进祖国的统一大业 新华社北京三月二十三日电(记者端木来娣、方瑾)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国务院副总理、筹委会主任委员钱其琛致开幕词。他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成立近两个月来,有五个工作小组先后召开了会议。会议讨论的情况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提出的有关建议在我们筹委会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为筹委会就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研究并作出决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几个小组还分别就各自工作范围内带有紧迫性的一些问题展开了讨论。例如,推选委员会小组讨论了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形成了一些原则性的共识。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基本上理清了行政长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从而为确定行政长官的产生时间提供了依据。临时立法会小组提出了由筹委会就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作出决定的建议。法律小组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问题,就有关法律的解释问题提出了建议。庆祝活动小组从筹划、组织、协调香港各界人士庆祝香港回归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提出了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活动委员会”的建议,并建议筹委会就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和一九九八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通过一项决定。所有这些都反映出筹委会的工作正在紧张而有序地展开,委员们的工作是努力的、有成效的。 谈到台湾问题时,钱其琛指出,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台湾问题引起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深切关注。他说,对台湾问题,我国政府的立场是一贯的。这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坚决反对“台独”、“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祖国的活动。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我们反对任何外国势力干涉台湾事务。我们主张并致力于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结束两岸分离局面,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但是,我们也从未承诺放弃使用武力。这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而是针对外国势力的干涉、入侵和岛内搞“台湾独立”图谋的。江泽民主席去年一月发表的关于促进祖国统一的八项主张,对上述方针作了全面、完整、深刻的阐述,受到海内外的普遍欢迎。台湾目前出现的一些紧张和混乱局面,究其根源,是由于台湾当局的某些领导人依靠外国势力的支持,明目张胆地、频繁地在岛内和国际上进行谋求“台湾独立”的活动造成的。 钱其琛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最早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更宽。小平同志说:“所谓更宽,就是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但是,前提是要坚持“一个中国”。他还说:“中国最终要统一。能否真正顺利地实现大陆和台湾的统一,一要看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结果,二要看我们经济能不能真正发展。”江泽民主席在今年一月筹委会成立时所作的重要讲话中,也指出了“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问题上的实践对解决台湾问题的重大影响和意义。他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征途中的第一站,后面还有澳门问题、台湾问题。我们要统一祖国,做好香港这个第一站的工作,有一种率先垂范的作用。香港的工作做好了,将使今后统一祖国的大业展现出非常美好、广阔的前景。”我们要从为全面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高度,做好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把“一国两制”的方针落到实处。让台湾同胞看到,“一国两制”是行得通的,是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钱其琛指出,我们这次全体会议是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刚刚圆满结束的背景下召开的。这两个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目标纲要》展示了我们国家跨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和中华民族的进一步振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他说,也正是在“九五”计划期间,我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先后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祖国的统一大业将随之向前推进。 应当看到,“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远景目标关系到包括香港、澳门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它的实施和实现将会带动香港、澳门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香港保持长期稳定和繁荣。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香港、澳门的平稳过渡和稳定繁荣也将对整个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施和实现产生积极作用。 他说,长期以来,香港作为内地通往世界的桥梁,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中发挥了独特而又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香港的繁荣主要是依靠祖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扩大所提供的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我国人民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之后的香港、一个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并由港人当家做主、实现高度自治的香港,对国家的贡献一定会越来越大。我们筹委会对香港的平稳过渡负有特殊的责任,希望各位委员踏踏实实地做好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用实际行动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的发展蓝图做出贡献。 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王汉斌主持了今天的大会。 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就提交本次全体会议审议的决定稿、建议稿以及大会日程作了说明。 在今天的大会上,推选委员会小组召集人肖蔚云、第一任行政长官小组召集人王叔文、临时立法会小组召集人柯在铄、法律小组召集人罗德丞、庆祝活动小组召集人邬维庸分别报告了小组工作。

3. 效益的关键在市场

第1版(要闻)专栏:短评  效益的关键在市场 钟祥市抓“效益农业”短短两年多时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他们的探索,值得重视。 农业问题,是国民经济的首要问题,而提高经济效益是经济建设的中心。中国农业要实现由粗放型经营的“大”农业,向集约型经营的“强”农业的转变,“效益”是关键。从钟祥市的经验来看,效益的关键又在市场。钟祥市发展“效益农业”,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运用市场法则。 第一,根据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市场是无言的法官。对农业的产业内部结构来说,符合市场要求的,才有生命力,才能由弱到强,不断发展。钟祥市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把握市场导向,将调整大农业结构作为发展“效益农业”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有市场竞争力的区域经济、名特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中站稳了脚跟,壮大了农业。 第二,根据市场重组利益格局。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工、商共同处在整个经济的大系统中。为保持整个系统的平衡运作,农业正日益要求建立一个以平均利润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格局。钟祥市正是抓住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在农产品深加工、农工贸一体化上大做文章,将本属于农业的利益还给农业,增强了农业发展的后劲。 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办事,是钟祥“效益农业”的核心所在。

4. 联合国秘书长加利今日起对我国进行正式访问

第1版(要闻)专栏:  联合国秘书长加利 今日起对我国进行正式访问 应中国政府的邀请,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将于3月24日至28日对我国进行正式访问。 加利1922年11月14日出生于开罗的一个书香门第,科普特人,信奉基督教。他1946年毕业于开罗大学,获法学士学位;后赴法国巴黎大学深造,攻读政治学和国际法,1949年获巴黎大学国际法博士学位;1954年作为研究学者前往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任客座教授。翌年回国后,他先后任记者、开罗大学国际法教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委员、海牙国际法学院研究中心主任、埃及国际法学会会长等职。 加利于1973年步入政界,1977年任埃及外交国务部长,1980年成为埃及民族民主党书记处成员,1987年当选为议会议员,1991年5月出任副总理兼外交国务部长。加利长期活跃在外交舞台上,曾多次代表埃及参加重要的国际活动和国际会议,具有丰富的政治和外交经验。1991年12月3日,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推荐通过决议,任命加利为联合国第六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他是联合国历史上担任该职务的第一位非洲人。 加利通晓法语和英语,学识渊博,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方面著述颇丰,成绩卓著,先后获得二十多个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 加利曾多次访华。去年9月,他曾拟访华并出席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因病未能成行。 加利的妻子是位埃及犹太人,他们膝下无子女。 (新华社发)

5. 减少三个1/3,好!

第1版(要闻)专栏:今日谈  减少三个1/3,好! 李光照 在新的一年里,陕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今年省委文件减少1/3,领导讲话减少1/3,全省会议减少1/3,要求各市地、各部门也要这样办,以保证各级干部更多地深入实际、真抓实干。 会议多、讲话多、文件多,占去领导干部的宝贵时间太多,为调查研究,多办实事留下的时间太少。“三多一少”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头晕脑涨,昏昏然,飘飘然。陕西减少三个1/3,如能真正生效,实在是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一剂良药。

6. 李瑞环会见摩尔多瓦议长指出中国的强大和稳定对世界有重要意义

第1版(要闻)专栏:  李瑞环会见摩尔多瓦议长 指出中国的强大和稳定对世界有重要意义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记者张荣典)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今天在这里说,一个强大和稳定的中国对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李瑞环是今晚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摩尔多瓦共和国议长彼得鲁·卢金斯基一行时说这番话的。 李瑞环说,这些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较快,于是国际上有些人就不高兴,总想找中国的麻烦,毫无根据地散布所谓“中国威胁论”,为他们遏制中国制造舆论。他强调指出,中国有12亿多人口,一个强大和稳定的中国对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反,如果中国长期得不到发展,不能解决众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将会给世界带来灾难。他说,我们要顶住国际上某些敌对势力所施加的这样或那样的压力,保持中国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同更多的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争取更多朋友的支持。李瑞环对摩尔多瓦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对中国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 李瑞环对摩尔多瓦议长一行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他说,中摩建交时间不长,但两国关系发展得很好。他说:“中摩两国在国内都面临着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共同任务,在国际上对许多问题都有相同或相近的看法。我们对中摩两国关系发展的前景是乐观的,希望保持两国高层领导经常互访的势头,希望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等各方面进行更加切实的合作。” 卢金斯基说,中国有一句古话:“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摩中关系的头几步,双方已共同迈出。摩尔多瓦对同中国的良好、诚挚关系感到自豪,摩尔多瓦将是中国诚挚可靠的伙伴。他还表示希望摩中两国在各方面的关系不断得到加强。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兆国、钱正英等参加了会见。 摩尔多瓦客人是应全国政协邀请于今天抵京,对中国进行访问的。

7. 北方干旱区普降雨雪有利缓和连旱状况,但抗旱工作仍不能放松

第1版(要闻)专栏:  北方干旱区普降雨雪 有利缓和连旱状况,但抗旱工作仍不能放松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记者林红梅)近两日,淅淅沥沥的雨雪滋润着北方干渴的土地,给经历久旱的人们带来了喜悦。 据中央气象台提供的消息,20日以来,我国北方干旱地区大部出现一次雨雪过程。新疆北部,甘肃中部和西部,宁夏、陕西北部,内蒙古中部,河北、山西两省北部和中部,河南东部,山东南部,苏皖两省北部以及东北东部出现了1至3毫米的雨雪。其中甘肃西部、宁夏北部、内蒙古中部、山西中部和北部、河北北部、山东南部以及江苏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降水量有4至8毫米。降水量比较大的地区有:山西大同12毫米,河北张家口18毫米,北京达10毫米。 农业气象专家提醒说,春雨贵如油,这场降水对于冬小麦生长返青有利。但总体上说降水量偏小,尚不足缓解北方大部地区的旱情。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西部、陕西南部、甘肃南部几乎没什么降水,北方抗旱工作仍不能放松。 另据中央气象台预报,估计今明两日陕西南部、华北大部和黄淮东北、南部将有不足3毫米降水。其中山西、河北两省中北部,内蒙古中部部分地区降水量有3至6毫米。(附图片) 下图:去冬今春几乎未降雨雪的河北省,从3月22日夜里开始普降雨雪,降水量达2.9至9毫米,使持续一冬的旱情有所缓解。这是23日早晨冒着雨雪赶路的石家庄市民。周文广摄(新华社稿) 右图:全国粮棉生产基地县山西省襄汾县掀起春耕生产热潮。广大农民正在加紧对麦田进行追肥、春灌、保墒,力争小麦有个好收成。这是赵康镇农民在浇灌小麦。 马毅敏摄(新华社稿)

8. 泰国总理班汉今日起对我国进行正式访问

第1版(要闻)专栏:人物介绍  泰国总理班汉 今日起对我国进行正式访问 应李鹏总理的邀请,泰国总理班汉·西巴阿差将于3月24日至29日对我国进行正式访问。 班汉1932年7月20日生于泰国素攀府,曾获泰国兰甘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73年开始从政并当选为素攀府的地方议员,1974年参与组建泰国党。他于1974年和1980年两次被委任为泰国立法议会议员,1975年被任命为上议院议员,在1976年至1995年的7次大选中,连续当选为下议院议员。在泰国历届政府中,他曾先后任工业部长、农业合作部长、交通部长、内政部长、财政部长等要职。班汉1980年出任泰国党秘书长,1993年任该党主席。1995年7月,泰国党在大选中获胜,班汉于同年7月13日出任泰国总理。班汉总理重视发展中泰友好关系。此次是他就任总理后首次访华。 (附图片) 班汉总理

9. 钟祥效益农业创佳绩

第1版(要闻)专栏: 钟祥效益农业创佳绩 经过两年多努力,粮、棉、油、肉产量和农业总产值全部进入全国五十强和全省十强;农业综合实力名列全国第五和全省第一;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小康建设综合评价也分别处于全省第二和第一位…… 本报讯 199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确立钟祥市为全省唯一的效益农业试点县(市)。两年多时间过去了,钟祥农业的“效益”怎样了呢? 先看经济效益。1992年,钟祥市农业总产值11.66亿元,粮、棉、油、肉总产量44.7万吨,1995年分别达到20.9亿元、100.4万吨,分别增长80.2%、124.6%;乡镇企业总产值由1992年的14.7亿元增至1995年的1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825元增至2100元。粮、棉、油、肉产量和农业总产值全部进入全国50强和全省10强;农业综合实力名列全国第五和全省第一;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小康建设综合评价也分别处于全省第二和第一位。 再看社会效益。钟祥市农业对财政的贡献由1992年的1500万元上升到1994年的1.47亿元,全市村级积累达3.1亿元,60%的村组干部工资不要农民负担;扩大生产经营领域,为7.3万剩余劳动力创造新的就业门路,推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业的发展加快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全市已实现村村通公路、通电,乡镇电话全部程控化,农村义务教育普及率达96.9%,扫盲率达98%。 还有生态效益。近3年全市消灭荒山荒坡26万亩,新建用材林、经济林基地2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0.8%,比1992年增长9%;改造荒山、荒滩7万亩,使联合湖等血吸虫重疫区成为效益农业基地…… 何谓“效益农业”?钟祥市有一个总结,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效益为中心,服从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严格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优化资源配置,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种养加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程度,以形成最佳经济效益、多元社会效益和良好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 钟祥的“效益农业”是如何实现的呢? ——向结构要效益。把稳定发展粮棉油作为发展效益农业的基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调剂增加玉米种植面积15万亩,优质稻面积50万亩;开发“四荒”、“四边”发展高效经济作物,扩大多种经营面积58万亩,加速发展多种经营却不占粮田。 ——向规模要效益。一是兴建农业基地,实现产业集中连片,全市以十个效益农业实验区为核心,先后建成50万亩优质米、10万亩梨、5万亩商品牛、8万亩精养鱼等25个大基地;二是加快农村分工分业,形成一乡一行业、一村一品种格局,并向种植、饲养、加工专业大户集中。 ——向科技要效益。把运用科技贯穿于效益农业建设全过程,在上项目、引进新品种方面开展决策咨询和专家论证;推广科技含量高的优良品种,粮棉油等全部实现良种化;推广地膜覆盖、间作套种等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种养模式;推进农业机械化,使农田机耕、机运率均达七成以上。 ——向管理要效益。先后兴办农业企业980个,对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提高耕作水平;在农业企业推行双层经营承包责任制,增强管理意识;摒弃“望天收”的粗放经营模式,加快对生产全过程管理。 ——向转化要效益。开拓农副产品加工、贮运和转化的新领域,推进精深加工增值、贮运增值和生物转化增值,实行产业联动,提高农业延伸环节的经济效益。 钟祥的做法受到中央到地方的重视和肯定。 (杨道金)

第 2 版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2版(要闻)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 1、“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第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六项修改为:“(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关于“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十三、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十五、第一编第四章的题目修改为:“辩护与代理”。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十七、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十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十、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第三十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视听资料。” 二十三、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二十四、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五、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六、第三十八条后增加八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4、“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7、“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8、“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关于“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的规定修改为“对于现行犯”。 第六项改为二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删去原第七项。 二十九、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三十一、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三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删去原第二款。 三十二、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四项修改为:“(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原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三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原“被告人”的称谓修改为“犯罪嫌疑人”。 第二编第一章“立案”中关于“检举”的规定修改为“举报”。 三十五、第五十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三十六、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三十七、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三十八、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1、“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第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十九、第二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一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四十、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十一、第六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四十二、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四十三、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四十四、第八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四十五、第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四十六、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十七、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十八、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四十九、第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五十、第九十二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 1、“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五十一、第九十三条前增加三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1、“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十二、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五十三、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节: “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十四、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改为:“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五十五、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其中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的规定修改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五十六、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五十七、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十八、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十九、第一百零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 1、“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3、“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六十、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六十一、删去第一百零四条。 六十二、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款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原第五款改为第六款。 六十三、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六十四、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十五、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六十六、删去第一百零九条。 六十七、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六十八、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六十九、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删去第二款。 七十、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七十一、第一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七十二、第一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七十三、第一百一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七十四、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七十五、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六、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七十七、第一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删去第三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七十八、第一百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七十九、第一百二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八十、第一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八十一、第一百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十二、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八十三、第一百二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八十四、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三节: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八十六、第一百三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八十七、第一百三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的规定修改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八十八、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八十九、第一百三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九十、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九十一、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九十二、第一百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九十三、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九十四、第一百四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九十五、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九十六、第一百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九十七、第一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九十八、第一百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九十九、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百、第一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一百零一、第一百五十五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一百零二、第一百五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百零三、第一百五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1、“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一百零五、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一百零六、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一百零七、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一百零八、第一百六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一百零九、第四编后增加附则: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一百一十、本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发)

第 3 版

1. 就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第3版(要闻)专栏:  就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记者刘大保袁建达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就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请他就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回答了有关问题: 问: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答: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部刑事诉讼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无法可依的情况,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是好的,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刑诉法实施到现在已有16年了。十多年来我国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在与刑事犯罪的斗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这些新情况,简单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随着经济改革,出现了不少新类型的经济犯罪,如各种金融欺诈犯罪,同时,贪污、贿赂和渎职案件大量增加;集团犯罪、跨省市作案的犯罪大量增加;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涉及境外的犯罪增加,等等。这些变化,给侦查取证、追究罪犯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任务重了,情况复杂了,难度加大了。 二是公安、检察院、法院队伍的变化。公、检、法队伍壮大,机构更加健全,律师队伍也有很大发展。这在一方面为公、检、法三机关按各自职责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上某些消极因素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对司法队伍也有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从制度上加强制约和监督。 三是执法条件的变化。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等原因,有些过去有效的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现在就比较困难了,需要研究在新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又如,现在有些地方、部门存在保护主义,也给办案带来新的问题。 四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积累,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提供了条件。 以上这些变化,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包括立案管辖、强制措施、侦查手段、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审判、执行等,都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的新问题。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需要补充和完善。因此,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人大法工委从1993年开始着手修改刑事诉讼法。 问:这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刑诉法的决定对原刑诉法有哪些重大修改? 答:“决定”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所作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适应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为了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追究犯罪,对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做了补充修改;二、为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的辩护、被告人的权利等问题,做了补充修改;三、为了充分发挥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对立案管辖、庭审活动等,做了补充修改,完善了庭审方式;四、对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做了补充修改,加强了对各个环节的监督。 问:代表们对刑诉法修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代表们普遍认为,刑诉法颁布16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也应该与之相适应,完全有必要修改。有的代表说,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重大意义。有的代表指出,“决定”有两个特点,一是突出体现了从严从快惩治犯罪,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二是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比原来大大提前。有些代表认为,这次修改刑诉法,是我国刑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它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他们还认为,这次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取消了收容审查;规定不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完善了庭审方式,解决了“先定后审”的问题。其目的是保护无罪人不受追诉,保障公民权利。这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使我国刑诉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许多代表对这一法律草案提了很多有见地的意见。

2. 四川检察机关严查经济罪案立案查办经济罪案四千余件挽回损失三亿余元

第3版(要闻)专栏:  四川检察机关严查经济罪案 立案查办经济罪案四千余件 挽回损失三亿余元 本报讯记者吴兢报道: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检察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针对当前金融证券等经济热点部门经济罪案突出的现象,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据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龚读纶介绍,经济罪案突出的热点部门包括:金融、证券市场、税收、基建发包、引资合资、土地批租和非正常亏损企业等部门。该省各级检察机关去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罪案4000余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有力地打击了经济犯罪,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当前基建发包工程中的贿赂行为日益引起各方关注。在该省去年查办的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大案和要案中,发生在基建发包工程中的案件占44%,居首位。原四川省石油总公司党委书记赵甫安,在任涪陵市委书记期间就已利用职务之便向包工头索取贿赂30万元,1995年他在兼任四川石化大厦工程指挥长时,又利用发包工程索贿20万元,此案的查处,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去年,该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办金融部门犯罪案件245件269人,其中重庆市华侨城市信用联社记帐员郑涛设立假帐户贪污180余万元、绵阳市农业银行火车站分理处会计文科伪造凭证贪污49万元,二案犯均已被判处死刑。 四川省各级检察机关还与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斗争,去年共立案查办涉税罪案345件,比上年上升42.5%。其中,四川省协力经济发展公司徐刚、段思华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达2.4亿元,徐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段思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两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查办税案,共为国家追回税款上亿元,同时增强了公民、法人的纳税意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 勤政廉政加公正求实务实抓落实泰安市委真心实意办实事

第3版(要闻)专栏:  勤政廉政加公正求实务实抓落实 泰安市委真心实意办实事 本报讯山东省泰安市委根据当地实际,适时提出了“一手抓稳定,一手抓发展”的工作思路。去年以来,全市上下一心,团结实干,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较大进展。 1995年初调整后的泰安市委领导班子,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恢复和发扬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首先在全市上下喊响了“勤政廉政加公正,求实务实抓落实”的口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真话,摸实情。他们还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稳定思想,稳定政策,稳定队伍,稳定社会。市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真正把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真心实意地下力气解决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1995年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的10件实事件件落实,并且基本依靠的是政府财力,没从群众手里敛钱。他们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减轻农民负担亲自抓、负总责。1995年全市农民人均负担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3%下降到5%以内。在农民人均增收340多元的同时,人均各种负担比上年下降约70元。 在经济工作中,市委、市政府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克服好大喜功、虚报浮夸的不良倾向,制订切实可行的目标,采取求实务实的措施。去年5月份,他们及时出台了年度经济工作“量”先进的具体方案,从而在制度上抑制了弄虚作假的风气,树立了正确的工作导向。1995年初市委提出的“八增”目标——农业增产增收,工业增量增效,商业增额增利,财政收入有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有较大增加——已圆满实现,并且成绩比预期的要好。1995年全市地方工业企业综合效益增幅居全省第二位,多项发展指标和效益指标位居全省前列,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34.9%。(刘健)

4. 武警上海指挥所被誉为“援建铁军”

第3版(要闻)专栏:  武警上海指挥所被誉为“援建铁军” 本报讯被列为上海市“市长工程”的沪太公路大场立交桥,经武警交通独立支队上海指挥所官兵15个月艰苦奋战,前不久提前交付使用。上海市副市长夏克强称赞这支部队为发展上海交通事业、振兴上海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武警交通独立支队上海指挥所是一支以完成公路建设急难险重任务为己任的施工部队。他们在短短的3年多时间里,完成了总值3亿多元的援建工程,先后承担了沪宁公路、沪太公路、亭大公路等6条高等级公路的10项重要工程的建设任务,成为一支颇有名气的“援建铁军”。 在施工中,官兵们始终牢记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地处闹市区的大场立交桥是沪太公路的“咽喉工程”。这座特大型城市立交桥主桥长917米,地下埋设着许多煤气管、上下水管、高压电缆等管线。为了保护管线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官兵们主动加大工作量,打桩前先挖探沟。为缓解交通紧张状况,他们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仅用四个多月就贯通了主桥,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程双武)

5. 天津消防积极建设过硬队伍

第3版(要闻)专栏:  天津消防积极建设过硬队伍 本报讯天津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引起全国瞩目。自去年十一月份以来,全国二十三个省市的消防总队、支队到天津消防部队参观学习。多年来,天津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部队战斗力显著增强,为该市连续六年无一起特大恶性火灾做出了贡献。(王鹏飞项洪文王义轩)

6. 子弟兵淮河救人受表彰

第3版(要闻)专栏:  子弟兵淮河救人受表彰 本报讯不久前,驻豫某师向所属部队发出通令,给淮河救人的班长玄红强记三等功、给其余六名官兵通令嘉奖。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午一时,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职工耿国华、黄荣军施工中落水,正在施工的玄红强、赵遂林、黄仁轩、党全生等七名官兵相继下水抢救,并进行人工呼吸,使休克了的两人生还。 (韩强毛陈昌佑)

7. 军转干部施万元救活三个企业

第3版(要闻)专栏:  军转干部施万元救活三个企业 据新华社电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化念糖纸总厂厂长、彝族军队转业干部施万元,在担任厂长六年中,从没过一个完整的节假日。他带领干部职工奋发图强,先后救活了三个濒临倒闭的企业,最近他被评为优秀军转干部。(董保林)

8. 某军科所支援经济建设成绩卓著

第3版(要闻)专栏:  某军科所支援经济建设成绩卓著 本报讯总参工程兵科研一所坚持把支援经济建设当己任,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为华东各地进行科技开发,开展技术服务,先后研制军转民产品二百多项,开展对外服务四千多项。该所连续三年被江苏省政府评为“支援国民经济建设先进单位”,连续十次被驻地无锡市评为“十佳科研单位”。(陈明业)

9. 北京边防局严把国门关

第3版(要闻)专栏:  北京边防局严把国门关 本报讯北京边防局担负着首都国际机场入出境旅客的证件检查、打击偷渡活动等任务。他们去年共检查入出境人员四百万人次,查获违法案件二百三十五起五百二十人次。(王银胜)

10. 武警吉林五支队做好事万余件

第3版(要闻)专栏:  武警吉林五支队做好事万余件 本报讯武警吉林总队五支队开展“学雷锋,送温暖”活动,积极为长春市群众做好事。今年一至三月,共做好事万余件,受到有关方面高度赞扬。(王兵)

11. 图片

第3版(要闻)专栏: 在公安战线一级英模崔大庆献身一周年之际,英雄的铜像在北京丰台花园牡丹园内落成。图为崔大庆烈士铜像落成仪式现场。 本报记者 陈晓钟摄

第 4 版

1. 震后阿图什灾区学校全部恢复上课(图片)

第4版(要闻)专栏:新闻摄影比赛 震后阿图什  灾区学校全部恢复上课 新华社乌鲁木齐3月22日电(记者段芝璞、王伯瑜)新疆地震灾害中受损失较大的53个学校和教学点今天已全部恢复上课。 此次新疆地震中,房屋倒塌严重的,除了民房就是学校。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的卧里托格拉克乡和古勒鲁克乡在这次地震中受破坏最严重,这两个乡共有53个教学单位的2万多平方米房屋被震倒,2万多学生被迫停课。 新疆各级政府对灾区学校恢复上课十分关心,在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的同时,优先帮助学校恢复上课。灾后停课仅2天,解放军和武警官兵便帮助各学校清理出了桌椅板凳及其它教学用具,部队和有关单位支援的帐篷,全部发给了学校。今天上午,在震后废墟旁的露天场地上,各学校都举行了庄严的升国旗仪式。 伽师县委书记王维民告诉记者:“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将尽快重建校舍,使孩子们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眼下大震后的余震频繁发生,为保证师生安全,我们急需100多顶帐篷供学校使用。”(附图片) 新疆阿图什东北部3月19日晚发生6.9级地震后,国务院赴新疆地震灾区慰问团立即飞抵喀什,当地各级政府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先后赶赴现场参加救助活动,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救灾物资也源源不断运抵灾区。 上图:参加救灾的解放军官兵将自己的干粮送到此次震灾最严重的喀什地区伽师县受灾群众手中。 左图: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帮助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乡巴扎中学搭帐篷。 新华社记者 武纯展摄

2. 这不算小事

第4版(要闻)专栏:人民论坛  这不算小事王乾荣 北京近年新添一景:街头理发。师傅多为退休理发员,也穿白大褂,手持工具,于道旁绿地置一小凳,树上挂一面镜子,顾客随到随理,一次一两元。别的城市是否有此景观,我不大清楚,反正我尊敬北京的这些街头理发师。据说,著名的美籍华人学者赵浩生先生,就多次想去街头理发摊体验一番。我很能理解这种心情。 与鳞次栉比而富丽堂皇的专卖店、大商厦和豪华发廊、精品屋之类相比,星散于街头的这些小摊绝对寒微。然而如果前者给人以现代化的强烈印象的话,后者则更多地使人感到朴实、温馨,同时又不无怅惘。 北京近年建了不少富有现代气息的高楼大厦、立交桥及其他一些公共设施,使这个古老的文化名都日新月异,焕发了青春。当然在建设中出现了一些破坏古都风貌的事情,但那是另一个问题,这里不谈。总的来说,高速度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使北京的繁荣和气派,已堪与世界先进都市比肩。这是今日中国大踏步前进姿态的缩影和象征,是值得全国人民和北京人自豪的。 但是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而刮豪华风,我以为不足取。即以理发馆而言,现在北京已很难找到几家价格便宜适中的了。到处是新建的装潢考究的高级美容美发厅,连原先小胡同的理发馆,安上大玻璃,贴以美人照,略加改头换面,也纷纷打出了“新奇发廊”之类的招牌。理一个发,不说七十年代以前的几毛钱,也不说八十年代的几块钱——价总是要涨的;但如今动辄十几元几十元,确实令相当一部分人难以承受。我在报上看到的一项调查里说,北京还有月收入二百多元的人,一家大学的一个普通教授,工资单上的“应发数”为五六百元……总之,目前中低收入者仍是大多数。北京有一千多万个长头发的脑袋,每隔二十天左右都要理一次发。很难想象那些月收入四五百元以下的人会因此一项而花去工资的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街头理发并不低人一等,但这毕竟是出于无奈,而且于市容和工商管理、于理发师和顾客都有所不便,也不大符合卫生要求。我访问了十几位理发者,只有一个年轻人说他觉得在街上理发“风凉”、“好玩”,所以体验一下。只要市场需要,豪华级理发馆尽可以存在并发展,但不能“一窝蜂”。同样是市场需要,普及型理发馆为什么就不能存在呢?能不能把街头理发师组织起来,并想法给他们提供一个适当的操作空间呢? 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洗澡问题,也是人们极为关注的——因为人们不能像理发那样当街洗澡去。如今北京的孩子几乎都不知平民化的公共浴池为何物了,而常挂在年轻人嘴头的却是透着洋味、工薪阶层不敢问津的“桑拿”。即使家里有沐浴条件,一些老年人也想到氛围独特而花费不多的街上澡塘子寻一份情趣和自在,他们又何处找去? 李鹏同志去年十二月在谈到北京城市服务功能时说,这里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他要求更多地为一千多万市民着想,争取为老百姓办好事、实事,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温饱、基本不限电这样的大好事、大实惠,北京市解决得不错;我看在一个现代化的大都市里,让普通老百姓花适当的钱体体面面理个发,痛痛快快洗个澡,也是一个很大的实惠——尽管这也许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3. 为孩子们提供健康优美的作品一批儿童电影电视动画片剧本获奖

第4版(要闻)专栏:  为孩子们提供健康优美的作品 一批儿童电影电视动画片剧本获奖 本报长沙3月23日电记者李德润、吴兴华报道:’96全国儿童电影、电视、动画片剧本“童影杯”、“亚视杯”、“珠达杯”颁奖大会,今天在湖南长沙举行。沈幸子的《驴嘎上电视》获得“童影杯”一等奖;王云的《金猴小队》获“亚视杯”连续剧一等奖;运新华《黄毛儿》获“亚视杯”单剧本一等奖;葛冰的《小精灵灰豆儿》获“珠达杯”连续剧一等奖,张继楼的《虎头帽》获“珠达杯”单剧本一等奖。还有一批剧本分别获得这三个杯的二三等奖和提名奖。 近年来,我国儿童影视作品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小观众的需求。为了推进儿童影视动画片的创作,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发展儿童文艺影视作品的有关指示,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中华爱子影视教育促进会、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中国视协儿童电视艺术研究会联合举办’96全国儿童电影、电视、动画片剧本征集活动评奖活动。评奖筹备工作从1995年6月开始。从8月28日到12月31日,征集办公室共收到近千部集剧本,其中电影剧本171部,电视剧本132部400多集,动画片剧本106部400多集,作者遍布28个省市及海外,年龄最小的12岁。不少作者来函表示,他们的参与意不在获奖,而是希望尽自己的力量为儿童们提供健康、优美、明朗的作品,让我们的下一代在自己国家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哺育下成长。 中宣部副部长、文化部部长刘忠德,广播电影电视部长孙家正等领导,著名的表演艺术家于蓝、谢添、阮若琳等为获奖作者颁了奖。

4. 回归的象征

第4版(要闻)专栏:  回归的象征 本报记者徐运平 3月23日上午,矗立于天安门广场东侧的香港回归倒数计时牌,在飘忽的雨雪里显得格外醒目:距香港回归祖国还有465天。 正在人民大会堂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委员们,在会议间隙兴致勃勃地来到人民大会堂西南面即将装修设立的香港厅参观。 香港厅的设立是香港同胞的夙愿。早在七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港区人大代表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很快就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正式决定,香港厅设立于人民大会堂南大门西大厅即原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 香港厅内温暖如春,给前来参观的逾百名筹委会委员一种特别的亲切感。 全国政协副主席、筹委会副主任委员霍英东先生站在大厅中央,显得神采奕奕。他作为香港厅设立工作小组召集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还有465天香港就要回归祖国,香港同胞都希望在“九七”回归前有一个香港厅。香港在外国殖民统治下150多年,在即将回归之时,香港厅的设立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筹委会委员曾宪梓也是香港厅设立工作小组成员。他说,香港厅的设立得到了香港各界人士的积极支持,因为香港厅的设立是香港回归祖国的象征,同时也表明香港在祖国大家庭里有着重要的位置。香港厅的设计要体现出一种民族自豪感,既要有中国传统特色,又要突出香港的地方特色。 在香港厅门口,筹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陈永祺正在向记者介绍香港厅设立的进展情况。他表示,为体现祖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及香港作为祖国一个重要的门户和窗口,香港厅设计将力求庄严、务实、体现特区特色。香港厅设立了两个门,南门和西南门,“一厅两门”寓示着“一国两制”。他透露,目前设计工作正在抓紧进行,香港厅的装修工作争取明年3月“两会”前或最迟在明年香港回归之前完成。 步出香港厅,委员们还一边走一边在议论着。筹委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王敏刚说:“香港回归祖国、结束殖民统治,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里程碑。在这里我们不仅可以重温中华民族反殖民主义统治的光辉历史,更会令人得到一个强烈的启示:中华民族蒙受耻辱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了!”

5. 潘承孝教授喜庆百岁华诞

第4版(要闻)专栏:  潘承孝教授喜庆百岁华诞 本报天津3月23日电记者王学孝报道:今天,是我国汽车内燃机专家和著名教育家河北工业大学名誉校长潘承孝教授百岁生日。民进中央、河北工大等单位举行了庆贺潘承孝教授百岁华诞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专程到会祝贺。我国33名两院院士和海内外专家学者前来祝寿。 潘承孝教授在高教战线上辛勤耕耘70个春秋,创建了我国最早的内燃机专业和内燃机研究所,是我国内燃机和汽车工程教育的奠基人之一。他培养出一大批国内外知名的内燃机专家、教授,其中不少人担任了我国重点大学的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 在庆祝大会上,潘承孝以十分激动的心情致了谢词。他回顾了自己70年的执教生涯,表达了一个百岁老人对祖国教育事业的一片赤心。

6. 长沙实施企业自办中小学分离

第4版(要闻)专栏:  长沙实施企业自办中小学分离 本报讯湖南长沙市政府日前宣布,全市城区四十八所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将一次性分离出来,交由政府教育部门接管。按照已出台的实施方案,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将整体无偿划拨,转为国有资产。为解决移交学校的办学经费问题,长沙市决定增拨三百万元的专项经费,并从今年三月一日起,城市教育附加征收率由百分之四调整为百分之五。(贺广华)

7. 景山学校海口分校正式创办

第4版(要闻)专栏:  景山学校海口分校正式创办 本报讯一百多名海南青少年日前正式成为北京景山学校海口分校的首批学生。北京景山学校和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创办这所学校,是为了发挥景山学校的教学优势和特区开放优势,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教育事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改革发展之路。(鲍洪俊)

8. 天磁斥资百万实施人才工程

第4版(要闻)专栏:  天磁斥资百万实施人才工程 本报讯天津市天磁公司斥资一百万实施人才工程,日前,十六名该公司的职工启程前往日本研修。据介绍,该公司百分之八十的员工在各种大专班和补习班学习。去年十月,四十名四十岁上下的一线员工由于以较优秀的成绩毕业于高中补习班而得到了总经理的特别奖励。目前,该公司员工人人有培训方向,人人有学习目标。每到周六学习日和平时两小时进修时间,全体员工分别走进各自的学校和课堂,厂区一片读书声。(京华)

9. 陈景润,精神魅力永存(续)

第4版(要闻)专栏:  陈景润,精神魅力永存(续) 本报记者温红彦 下雪了。春分已过,本不该下雪的。 雪如杨花,纷飘于春天的早晨;又如挽幛,静落在大地的怀抱。 几天来,陈景润去世的消息通过电波、通过报纸,传遍了全国。人们为失去这位在数学上卓有成就的学者而哀痛,为失去这位以勤奋著称、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的楷模而惋惜。 多数人了解陈景润,是从读了作家徐迟的《哥德巴赫猜想》开始的。22日晚上,记者见到了刚刚出院、在亲友家养病的徐迟。徐老八十有二,额顶皆白,他伸出颤抖的手,把写就的《悼念陈景润》一文递给记者。文章是这样写的: “著名数学家陈景润先生去世,这是我国数学界的一个巨大损失。人们为他致哀,我也默默地悼念他。18年前我写他的一篇文章《哥德巴赫猜想》在《人民文学》1978年元月号上发表。紧接着上海《文汇报》和党中央的《人民日报》转载了。……他的事迹就为广大读者所知。此后我和他再没有往来了,但我知道他很好,很忙。……我不敢干扰他,没有想到突然的消息传来,他已去世。我深深地悼念他,祝他的灵魂平安!” 徐迟的哀痛是深沉而凝重的。他谈起当年采访陈景润时的情景,仿佛就在昨天。 这几天,到陈景润居所悼念的人像流水一样源源不断,鲜花已摆满灵堂,花丛中露出陈景润微微含笑的彩照。从福州赶来的陈景润的小妹陈景馨告诉记者,她这哥哥从小就爱读书,兄妹六人,只他最瘦弱也最用功。陈景馨说:“他在堂兄弟中排行第九,邻家的孩子都亲切地叫他‘九哥’。因为不论问什么数学题,九哥都会,而且肯帮助每一个人。当年的孩子如今都老了,知道九哥去世,他们都哭了,我来时他们念起九哥的好处,让我在九哥的灵堂前一定谢谢他小时候对他们的帮助。” 陈景润的儿子陈由伟今年15岁,既聪明又懂事,静静地守在爸爸的遗像前。他告诉记者,有一次,爸爸让他算一道技巧题,从1加到9等于多少,他想了很久也不会。后来爸爸耐心地告诉他,用两头相加的办法算就很简单,等于45,并批评他不用功。陈由伟说:“我现在知道用功了,爸爸却离我们而去。我希望明年扫墓的时候,能以最好的成绩去见爸爸。”他还告诉记者,妈妈由昆最辛苦,以后要帮妈妈做更多的事情。 当今水平的医学穷尽其能,也未挽留住这位数学家的生命。中科院系统研究所研究员林群最了解陈景润,他们同是福州人,又同在厦门大学读书,毕业后又先后来到中科院数学所工作。林群回忆说,当时他们同住一个单身宿舍,他每天夜间起床小解时,都会看到陈景润坐在门厅的地上,上身靠墙,在那里算着。如果哪天夜里看不到,一定是他住进了医院。“他吃的药可以用公斤计算,以至于到最后,任何药物对他都不起作用了。”中国科学报的《院士心迹》专栏介绍的第一个院士就是林群。在“你最敬佩的人是谁?”一栏中,林群说他当时毫不犹豫地写上了“陈景润”,“因为在我接触的人中,还没有看到一个比他更有毅力”。 陈景润生前常说的一句话是:“时间是个常数,花掉一天等于浪费24小时”。他就是在对每个人都相同的时间常数下,做出了超出别人几倍的成就。用作家徐迟的话说,他对哥德巴赫猜想的研究是“空谷幽兰”、“高寒杜鹃”、“冰山上的雪莲”、“抽象思维的牡丹”。 数学家王元和潘承洞最了解他的研究成果。潘承洞教授肯定地告诉记者:“30年来全世界数论专家没有一位超过他,因为他把毕生经历都用在数学研究上了。”陈景润一生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著述四本,在近代解析数论的许多重要问题上都取得了重要成果。 “他思考问题比我们都深刻,当年华罗庚教授就是看中这一点,才把他从厦门大学调到数学所的。”王元教授说:“搞科学的人都比较刻苦,但他的刻苦程度不是常人能比的。他能证出‘1+2’,在于有一步关键性的证明,这一步全世界研究数论的人都没有想到。他的这一步是美妙的一步,天才的一步,也是艰难至极的一步!”是啊,数学本身是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的精髓,它使得自然科学其他领域的巨大进步成为可能。数学家的研究本来就是在挑战人类智力的极限,而中国的数学家们愿意这样说:陈景润是在挑战解析数论领域250年智力极限的总和!尽管这说法在数学概念上是蹩脚的。 21日午后去中关村采访,天公也在簌簌地落泪,落的是丝丝细雨。在换车去北京大学时,路过一位卖花女子的身旁,被花篮里一捧独具哀婉情调的淡紫色碎菊吸引住了。“买花吧”,我说买过了,刚从一位死者家中出来,又情不自禁地问她:“你知道陈景润吗?”“知道的,上小学时老师讲过,他是数学家。”她还告诉我她是安徽巢湖人,叫曹云霞,31岁。是啊,从追随他继续数论研究的博士,到一个乡下的卖花女子,谁不知道“陈景润”的名字呢? 在北京大学,采访了94级数学系的几位学生。来自湖南的罗武安同学曾获1994年全国奥林匹克化学竞赛二等奖,他说:“我们即使学数学,也不可能对陈景润的数论研究都了解,但我们理解他奋发向上的精神,佩服他勇摘数学皇冠明珠的毅力。他为中国人争了光,我们学数学的人感激他。” 作家徐迟对科学家的艰辛有更多的体会。他说:“理解一个人是很难的,理解一个数学家更不容易。”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编审王焱也深有同感,王焱说:“徐迟的报告文学塑造了一个科学家的形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使得科学家第一次在人民大众中获得广泛的认同和理解。”他举了一个典故,说明有成就的科学家都有一种脱俗的境界:古希腊一位天文学家仰头看天,不小心掉在坑里,他的婢女讥笑道:地都没看好,还想看天?黑格尔对这一典故有个很好的诠释:虽然婢女不会掉在坑里,但也永远不会发现宇宙的奥秘。王焱说:“没有忘我的境界,就没有科学,也就没有陈景润的‘1+2’。”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陆建华博士是这样认为的:“陈景润的成就和人生道路警醒人们,现在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承认专业成就的社会,陈景润就是在常人认为枯燥的数学领域,在自己对专业规范的理解、掌握和应用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而没有妄想,没有仅凭热情。”他认为,强调专业成就至上是一股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它需要人们不论干什么,都得有一定的专业技巧和能力。经理必须懂企业管理,工人要掌握操作技能,这是现代人的必备素质。 是的,在实施“科教兴国”的今天,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要靠每一个人的自身努力。陆博士说:“从陈景润身上我们看到,不但要有拚搏精神,还要培养自己的专业成就意识——追求合理,追求理性,追求高效率,这正是培养跨世纪人才的一个重要因素。” 几天的采访收获颇丰,让人再一次认识了陈景润,感受到他那永恒的精神魅力。

10. 台湾地区改变领导人产生方式活动结束国务院台办新闻局负责人发表谈话

第4版(要闻)专栏:  台湾地区改变领导人产生方式活动结束 国务院台办新闻局负责人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台湾地区变更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活动已于3月23日结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局负责人就此向本社记者发表了如下谈话: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改变及其结果,都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事实。我们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岸关系的立场是一贯的,我们坚决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台湾独立”的立场也是一贯的。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我们反对外国势力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涉中国内政。 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热忱呼吁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携起手来,为反对分裂、反对“台独”,为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统一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改变领导人产生方式的活动今天结束。李登辉和连战得票率为54%。反对“台独”、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林洋港、郝柏村和陈履安、王清峰的得票超过了主张“台独”的民进党彭明敏、谢长廷。彭、谢的得票率仅为21%,较之民进党在1993年底县市长选举中的得票率41%和在1995年底民意代表选举的得票率33%大幅度下降。 此间人士认为,我反分裂、反“台独”的斗争,显示了中国人民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使“台独”和分裂势力受到了严重打击。岛内主张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发展两岸关系的呼声愈加高涨。台湾当局某些领导人为了迎合台湾广大民众的要求,捞取选票,也被迫一再声称反对“台独”,主张统一。事实证明,广大台湾民众要求稳定和发展两岸关系,唾弃“台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