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04-10
第 1 版
1. 趋向跨地区跨行业 逐步经常化程序化 我国企业兼并呈发展趋势 已有3424个企业被兼并
第1版(要闻)专栏: 趋向跨地区跨行业 逐步经常化程序化 我国企业兼并呈发展趋势 已有3424个企业被兼并 本报讯 记者刘国胜从国家体改委获悉:最初出现在保定、武汉等少数城市的企业兼并,在改革大潮中产生了良好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兼并的道路,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据对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856个企业兼并了3424个企业,其中,湖北、湖南、黑龙江、山东、吉林、辽宁、四川、河南、河北、浙江、江苏等省,被兼并的企业都超过了200家。不仅大中城市的企业兼并发展很快,一些县办企业、乡镇企业也出现了兼并行为。江苏无锡县就有200多家乡镇企业卷入兼并浪潮,几乎乡乡有兼并。 企业兼并多数是有偿转让产权,约占75%,其余25%是同一所有制、同一所有者代表的企业之间的资产无偿转让。在兼并范围上,正在由本地区、本行业内的企业间兼并,向跨地区、跨行业方向发展。河南省开封市和郑州市在报纸上公开发公告,欢迎外省市优势企业兼并自己的企业。首钢通过各种方式跨地区、跨行业兼并了24家机械、船舶、电子企业,加上横向联合。目前,首钢所属企业已达103家,遍布18个省市、自治区。企业兼并已不再单纯是为了消灭亏损而进行兼并,在兼并中优化经济结构已受到重视。许多省市都在围绕调整地区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品推进企业兼并。企业兼并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保定、郑州、洛阳、太原等地区相继组建了产权交易市场,使企业兼并活动逐步走向经常化、程序化,通过市场来组织资产评估。
2. 引导企业“从我做起”遵纪守法 国家将采取五方面措施 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第1版(要闻)专栏: 引导企业“从我做起”遵纪守法 国家将采取五方面措施 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记者吴士深)记者从国家体改委获悉,国家将采取措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从我做起”,遵纪守法,保证国家各项治理整顿措施的贯彻落实。 据介绍,近年来一部分企业偷税漏税、乱涨价、乱发钱物、生产伪劣产品等违法违纪行为比较突出。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体改委最近决定,结合完善企业承包制,重点从五个方面强化企业约束机制: ——企业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战略,并且使承包期、厂长任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 ——建立科学的承包指标,既要确保完成当年上交利税指标和企业技术改造任务,同时也要考核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工资净产值率等指标,特别是重视对产品质量的考核。 ——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体系,严格财经纪律,不搞帐外资金,办好厂内银行。同时,健全企业自我监督和审计制度,发挥党委监督和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的社会责任感。 首都经济界人士认为,建立企业约束机制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在当前治理整顿中,强化企业约束机制尤为重要。它将在促使企业注重发展后劲、注意控制消费、讲究社会效益、珍惜企业信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3. 第四十届世乒赛结束 我国女队荣获三项冠军 男队无人进入单项决赛
第1版(要闻)专栏: 第四十届世乒赛结束 我国女队荣获三项冠军 男队无人进入单项决赛 本报多特蒙德四月九日电 记者刘小明、江建国报道:以群雄蜂起为标志的第四十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经过十二天的激战今天在威斯特法伦体育馆隆重闭幕。中国运动员在总共七个项目比赛中荣获三项冠军、二项亚军、八个第三名。瑞典选手获两项冠军,联邦德国和南朝鲜选手各获一项冠军。 二十一岁的湖北姑娘乔红继昨天夺得女双冠军后,今天又出色地发挥了水平,连克南朝鲜的玄静和、朝鲜的李粉姬两员世界名将,摘取女子单打世界冠军。 今天的男子单打决赛成了两名瑞典选手的一场表演赛,打出很高水平,结果瓦尔德内尔以三比二战胜佩尔森,第一次荣登冠军宝座。 混合双打决赛在南朝鲜名将刘南奎、玄静和同南斯拉夫的卡列尼茨和佩尔库钦之间进行,南朝鲜选手拥有明显优势,直落两局夺魁。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今天应邀为优胜者发了奖。第四十一届世乒赛定于两年后在日本的千叶举行。
4. 政府商界职工同心协力 太原平抑物价见效 首季零售物价指数逐月下降
第1版(要闻)专栏: 政府商界职工同心协力 太原平抑物价见效 首季零售物价指数逐月下降 据新华社太原4月9日电 (记者张伟)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商界和职工同心协力抑物价,使今年头3个月的零售物价指数出现逐月下降趋势。 去年,太原市零售物价指数上升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单位组织全市500余家商业企业开展减价销售活动。事后,一些有见识的商店经理认为减价销售只能维持一时,而平抑物价是一项长期工作。在他们的倡议下,组织了以商界为主的太原市平抑物价促进会。 平抑物价促进会采取联购联销、分购联销的形式组织货源,以减少环节费用,保证会员商店的商品零售价格始终处于全市最低水平。这些会员商店向顾客发放“物价信誉卡”,顾客从他们那里购买的商品若价格高于其他商店,可以到原购货店领回差价款。由工会组织的600余名职工物价监督员也积极与政府物价管理机构和商界配合,及时通报市场物价信息。这样一来,太原市形成了物价监督网,使政府管理物价的能力大大增强。 据物价部门统计,近3个月,太原市一般商品售价下降了5%至10%,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售价下降了30%。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蔬菜、禽蛋的价格也有所下降。
5. 价格上升 果农惜售 烟台一亿公斤水果积压 有关部门正疏通渠道调运推销
第1版(要闻)专栏: 价格上升 果农惜售 烟台一亿公斤水果积压 有关部门正疏通渠道调运推销 本报讯 据今天出版的市场报报道:截至2月下旬,山东省烟台市已积压水果1.05亿公斤,其中苹果7500万公斤,大梨3000万公斤。积压的1.05亿公斤水果中,除市供销社系统有2500万公斤外,大部分都积压在果农和其他经营者手中。 去年秋天,苹果、大梨价格普遍上升,烟台市早秋果每公斤平均收购价达到1元以上,晚秋果1.5元以上,升幅从0.5倍至几倍不等。收购价大幅度上升,带动了销价的上涨。不少果农和经营者为了抢早市,苹果不到成熟期就提前下树落果,造成水果内在质量差。价格上升,质量下降,使消费者难以接受。更重要的原因是,在去年秋天水果价格大幅度提高情况下,果农和经营者不是审时度势,而是普遍产生了“越贵越想贵,越贵越不卖”的惜售思想,人人都想储存水果来年发大财。烟台市郊有一个村,往年水果总产量为150万公斤,而现在却积压了200多万公斤。惜售的结果,事与愿违,目前烟台市的水果不仅卖不到去年秋天的价格,而且比去年秋天价格低也难找到销路,加上损耗,更是得不偿失。果农普遍反映:搞好水果生产很重要,做好销售工作更为重要。据了解,烟台市有关部门目前正疏通渠道,组织力量调运推销,以减少损失。 (柳径祥)
6. 纺织部召开电话会表彰先进 三月份纺织工业滑坡趋缓形势仍严峻
第1版(要闻)专栏: 纺织部召开电话会表彰先进 三月份纺织工业滑坡趋缓形势仍严峻 本报讯 记者莫新元报道:全国纺织工业的744名劳动模范和79个先进班组在电话中受到表彰。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9日在纺织工业动员表彰电话会议上希望全国800万纺织职工振奋精神,艰苦奋斗,为增加纺织品有效供给而努力。 用电话会议的形式表彰劳模,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支持。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秘书长罗干出席了表彰会,并向劳模代表颁发了荣誉证书。 吴文英要求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以提高产品档次、提高加工深度、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挖掘内部潜力、降低原材料消耗为内容的“双增双节活动”。 又讯 继今年1、2月份全国纺织工业生产出现负增长之后,3月份纺织工业生产滑坡趋缓,从而使今年一季度全国纺织工业产值比去年同期增长1.32%。 3月份虽然扭转了生产负增长,但是棉布、印染布、丝绸等主要产品的产量仍是负增长;月产值10亿元以上的主要纺织基地如上海、江苏、天津、浙江等省市生产仍是负增长。 王曾敬副部长指出,导致纺织工业生产滑坡的原因除了资金、电力紧张外,主要是原材料短缺和原材料、产品价格倒挂。 王曾敬说,克服上述困难,首先,要积极调整原材料结构,大力发展涤纶仿真产品,开发含苎麻织物和兔毛织物。其次,要调整产品结构,利用有限的原材料,提高每吨纤维的附加值。要力求原料使用轻量化,努力把棉纱的平均纱支提高2支,这样全国可节省棉花400万担。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1版(要闻)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李先念视察新乡县刘庄
第1版(要闻)专栏: 李先念视察新乡县刘庄 据新华社郑州4月9日电 (《河南日报》记者张峰晖、本社记者刘云莱)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于4月7日至8日到河南视察,在新乡县刘庄调查了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情况。他对刘庄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专业承包,在共同致富道路上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4月7日下午,李先念一行驱车来到新乡县七里营乡刘庄村。在村头和全村男女老少亲切会见,问长问短。李主席走进村民刘名福家里,同他拉起了家常。李主席问起刘庄的生产和按劳分配情况,村党总支书记史来贺说,全村工农业总产值已达到4200多万元,人均产值3万多元,人均分配2400多元。李主席还会见了刘庄学校师生,勉励教师为培养社会主义下一代做出新的成绩。临别时,李主席在刘庄栽植了一棵雪松作为纪念,并兴致勃勃地挥毫题写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8个大字。
9. 结束在中国的访问 多哥总统离开天津去日本
第1版(要闻)专栏: 结束在中国的访问 多哥总统离开天津去日本 新华社天津4月9日电 多哥总统纳辛贝·埃亚德马一行结束了在中国的访问,今天从天津乘专机前往日本。 天津市市长李瑞环,中国政府陪同团团长、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艾知生等到机场送行。 埃亚德马总统一行是昨天从北京前来天津参观访问的。当天晚上,李瑞环市长会见并宴请了多哥贵宾。今天上午,埃亚德马总统一行在天津参观游览。
10. 我社会福利事业取得成绩 当前一些福利企业陷入困境急待解决
第1版(要闻)专栏: 我社会福利事业取得成绩 当前一些福利企业陷入困境急待解决 本报北京4月8日讯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今天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1988年民政事业的发展喜中带忧。 民政部发言人说,1988年,我国18.27%的乡镇建立了以敬老院、社会福利厂、优待五保统筹和社会保障网络,总数达到1万多个。城乡新建福利院39030个,比上年增加1658个。同时,1988年还创办福利企业40496个,有职工147.6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45.71%和29.61%,创产值达206.3亿元,获利16.6亿元。社会福利企业还有20多个大类,1500多个品种产品出口,创汇2.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0%。去年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65.9万人,街道分散就业9.13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51.74%和32.78%。 民政部发言人说,在取得成绩的背后,仍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社会福利企业因受计划外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冲击,在享受国家优惠税收的政策下,仍有20%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的危险;在优化劳动组合、推行承包制中,首先被淘汰的是残疾人,因此就业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王旻)
11. 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第1版(要闻)专栏: 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本报评论员 我国人民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有了这个法,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水平不一样,素质有高低,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很难完全避免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以前发生这类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往往把希望寄托在上访上。 经验表明,许多问题仅仅通过上访是无法解决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现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了,老百姓可以告“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更加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损害,可以及时得到补救,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得到纠正。 在当代,行政诉讼已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诉讼。一个国家是否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衡量这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则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重要标志。我们的任务,是要把纸面上的好的法律规定变为人们的行动。这就要做许多工作。首先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学好这个法,并严格执行这个法。现在,坐在他们面前的原告,是普通老百姓、法人,而坐在他们面前的被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在这样的原告和被告面前,法官们要做到刚直不阿,不畏权势,秉公办案,是需要勇气的。人民期望法官们在审判行政案件时,能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次,行政诉讼法能否得到遵守,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这个法的认识是否正确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认真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学习这个法,熟悉规定,掌握精神,克服在某些干部中存在的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的错误思想,杜绝传讯不到庭、判决不执行的错误行为。当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民和组织,也不能由此产生误解,认为既然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告状,便滥诉缠讼。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都是搞好国家管理所必须的,公民和组织应认真执行,而不应当去法院投诉。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需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认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意义,都掌握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这个工作,首先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人民法院要做,社会舆论机构也要做。我们相信,通过宣传和贯彻行政诉讼法,一定可以加速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2. 国际徒步横穿南极考察队组成 我科学工作者秦大河参加
第1版(要闻)专栏: 国际徒步横穿南极考察队组成 我科学工作者秦大河参加 据新华社兰州4月9日电 (记者陈惠明)受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派遣,中国科学院兰州冰川冻土研究所副研究员秦大河,将参加国际徒步横穿南极考察队,前往南极进行科学探险考察。 这次横穿南极考察活动是由美国和法国联合发起的。参加考察队的有中、美、苏、英、法五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派出的人员和一位日本人。考察队计划从1989年7月15日至1990年3月1日,用7个半月的时间穿越南极。考察队将对南极臭氧层变化、南极内陆冰川进行科学研究。秦大河将承担冰川研究这一课题。
13. 获奖归来(图片)
第1版(要闻)专栏:新闻摄影比赛 获奖归来 全国百名售粮大户之一、山东省文登市的于喜畔去年承包土地80亩,总产达到3.25万公斤,向国家交售合同粮2.6万公斤,被商业部授予“全国售粮模范”称号。这是于喜畔从北京领奖回到村里时的情景。 许夕堂摄
第 2 版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第2版(要闻)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 ——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汉斌各位代表: 制定行政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都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现在,已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公民、组织对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建立了1400多个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不少行政案件,为制定行政诉讼法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于1986年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研究和起草行政诉讼法。根据宪法,总结几年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并参考、借鉴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有用的内容,先后拟订了草案试拟稿、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法律院系、研究单位的意见,经过研究修改,将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现共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地方和法院、检察院的意见130多份,公民直接寄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300多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有法院、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参加的四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各级法院、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80多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讨论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较多的补充、修改,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受案范围 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行政诉讼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草案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但不要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干预,不要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第三,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可以告官”,有观念更新问题,有不习惯、不适应的问题,也有承受力的问题,因此对受案范围现在还不宜规定太宽,而应逐步扩大,以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 根据以上原则,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具体受理下列行政案件:(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 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请求主管行政机关履行制止拐卖妇女、制止哄抢财产等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此外,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规定比人民法院现行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对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草案规定, 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国防、外 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决议、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草案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第一,人民法 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对审理行政案件更应当予以强调。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第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由于行政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第五,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第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关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一步实行法律监督问题,现在还有一些不同意见,难以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三、关于管辖 草案根据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执行,以及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则,对管辖作了以下规定:第一,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业性较强的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地域管辖。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草案对特别管辖作了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受理和审判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避免和防止法院对有的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为了明确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草案规定: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现在对规章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仍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该作为依据,有的认为不能作为依据,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我们考虑,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 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规章,行政机关有权依据规章行使职权。但是,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不完全相同,有的规章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草案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的规定,是考虑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引用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有失误的,予以补正。第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第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轻一些或者重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改变。为了防止有的行政机关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原告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草案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关于执行 为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第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第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第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六、关于侵权赔偿责任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因此,草案规定: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第三,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附带说明:草案建议行政诉讼法通过后,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诉讼程序仍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大会审议。
第 3 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3版(要闻)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4月4日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第3版()专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汉斌各位代表: 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便于全国人大依照民主的、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去年8月以来将草案两次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万里委员长又连续主持召开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反复作了修改。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没有规定会议举行的时间。草案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这几年的实际情况,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从批准国家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考虑,较为合适的开会时间应为财政年度开始前的12月份,但目前在实际工作安排上还有困难,建议今后在实践中争取逐步提前。 二、近几年来,许多代表和地方一再提出,为了有准备地开好全国人大会议,建议将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提前一个月发给代表。这样做是应该的,但目前还有困难。草案从实际可行性考虑,规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2.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3.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同时,应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有些代表提出,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赤字、外债、货币发行量等要经全国人大审查。这些内容都是应该在国务院的有关报告中加以说明的,但如作出硬性决定,实际执行还有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三、为了使各代表团对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能够充分讨论、修改,草案规定:1.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定列席人员外,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按照这样规定,就不能在开会前通知这一部分人员列席会议。因此,草案规定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并建议今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时作相应的修改。 四、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以往主要是在代表小组会议上进行的。草案根据代表的建议,规定“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并规定代表团除召开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外,还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有些代表建议,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还可以按界别、行业召开会议座谈、讨论。为此,草案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五、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辞职问题,也没有规定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缺位时如何确定代理人选的问题。为了适应这类人事变动的需要,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国家机构领导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报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确认。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缺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代理人选。 六、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都规定,全国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为了便于执行这一规定,草案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作了规定:1.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2.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3.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4.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大也可以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七、草案对大会发言时间和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作了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这里需要说明,上述限制发言时间的,不包括对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至于代表在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可由会议主持人掌握,不作法律规定。 八、为了增加全国人大会议的开放程度,体现政务公开的精神,草案除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外,作了以下规定:1.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2.“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旁听办法另行规定。3.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4.根据现行做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大会审议。
第 4 版
1. 苏向美通报潜艇事故 排除发生核污染可能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苏向美通报潜艇事故 排除发生核污染可能 新华社华盛顿4月8日电 白宫今天说,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已向布什总统通报了一艘苏联核潜艇在挪威海沉没的事件。 白宫发言人罗曼·波帕杜克说,苏联驻华盛顿大使尤里·杜比宁星期五晚上紧急拜见国务院官员,转交了戈尔巴乔夫给布什的一封有关潜艇沉没的信件。戈尔巴乔夫在信中排除了沉没的核潜艇发生核装置爆炸和泄漏放射性物质的可能性。波帕杜克说,苏联没有向美国提出帮助救援的要求,美国迄今没有卷入救援行动。
2. 波兰对宪法作重大修改 改行总统制 增设参议院 议员和参议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波兰对宪法作重大修改 改行总统制 增设参议院 议员和参议员由民主选举产生 新华社华沙4月7日电 波兰议会7日通过法令,对波兰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重大修改。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规定波兰改行总统制。总统由议会和参议院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是波兰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总监督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同外国缔结的政治和军事联盟。必要时,总统有权宣布解散议会。 二、规定增设参议院。参议院负责审议议会通过的除预算法之外的所有法律和法令,然后向议会提出修改或撤消的建议。而议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起码有半数议员在场情况下,可以2/3的多数票拒绝接受参议院的建议。 三、规定议员和参议员候选人由民主推选程序产生。满3000人的公民组织有权联名推选自己的候选人。波兰议会还以绝大多数票赞成通过了酝酿已久的《议会选举法》、《参议院选举法》、《结社法》、“工会法修正案”以及《个体农民农会法》。 此间观察家认为,“工会法修正案”和“个体农民农会法”的通过,为团结工会和团结农会的合法化铺平了道路。预计一周后它们将以合法地位出现在波兰政治舞台。
3. 科索沃局势趋正常 学校开始复课 戒严时间缩短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科索沃局势趋正常 学校开始复课 戒严时间缩短 本报贝尔格莱德4月9日电记者严正报道:科索沃自治省政府昨天作出决定,自治省各小学和大学各系星期一开始复课,中学的复课尚需等待数日。 由于在阿民族分子和分裂主义分子发起的3月反革命示威游行中,参与者多是中学生,因此必须在教师和学生中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同日,省内务部长命令缩短戒严时间,禁止夜间出门的时间从原来20点开始改为22点半开始,延至次日清晨5点。内务部长同时告诫居民,原关于禁止进入公共场所命令所规定的其他措施仍然有效。上述戒严和关于学校停课的决定是在3月28日科索沃局势最为严重时颁布的。 科索沃小学、大学开始复课,并缩短戒严时间,表明那里的局势逐步正常。但据报道,阿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分子仍在活动,如书写、散发反动传单,传布流言蜚语,暗中纵火。为了确保局势的进一步正常化,科索沃的安全机构和警察部队继续清算阿族分裂主义分子并在各部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一些单位的领导引咎辞职。 目前科索沃各企业的生产劳动也已正常进行。
4. 安古南非举行会议 讨论纳北实施停火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安古南非举行会议 讨论纳北实施停火 新华社哈拉雷4月8日电 温得和克消息:安哥拉、古巴和南非的官员今天在纳米比亚温得和克西北280公里的一家旅馆举行三方委员会会议,讨论在纳米比亚北部实行停火的问题。 苏联和美国的代表以观察员的身份与会。会议的内容没有进一步透露。 4月1日,在纳米比亚开始执行联合国安理会435号决议并实行停火。但在当天,南非军队同西南非洲人民组织游击队在纳北部发生冲突,使纳米比亚独立进程受阻。 三方委员会是为查核关于实现西南部非洲和平的协议的执行情况而成立的。
5. 越南的撤军声明有多少诚意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国际瞭望 越南的撤军声明有多少诚意 史宗星 越南政府4月5日发表声明,宣布它将于今年9月底以前从柬埔寨全部撤军。这个撤军时间表,越南在3个月前曾宣布过,但事后出尔反尔,从而失信于天下。此次重申,它使用了“郑重声明”一词,表白自己对撤军有了“诚意”,然而国际上的反应却是相当审慎。越南过去在撤军问题上玩过许多花样,态度很不诚实,使人们不敢再轻信它的宣言,而是要看它有没有实际行动。 笔者在拜读越南声明后不能不存有这样的怀疑:越南在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方面究竟有多大诚意? 首先,越南至今不肯认帐,继续用站不住脚的理由为其侵略辩护。它在声明中称,10年侵柬战争并非是侵略行为,而是“正义的行动”、“无私的援助”。甚至宣称,这种行动“符合不结盟运动的各项原则”,也符合联合国宪章,“得到世界上爱好和平和公理舆论的同情和支持”。这显然是自我吹嘘,不知羞耻为何物。过去10年中,国际社会和爱好和平的人们什么时候对越南的侵略行为表示过同情?而有的只是一片谴责之声,联合国每次通过的决议,都严正指出越南当局的侵略之罪。柬埔寨问题的侵略与反侵略性质,世人早有公断,越南却竭力抹煞事实,颠倒黑白,仍然顽固宣扬它侵略有理,这表明它至今不肯真正放弃侵略之意。 其次,越南拒绝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撤军。在它的声明中,虽然表示愿意在国际监督下撤军,但谁来监督却由它来单方面指派,而不是由联合国协商主持建立国际监督机构。越南是侵略者,是被监督的对象,它有什么资格在这方面擅权钦定?这只能说明它心里有鬼。谁都知道,一个时期以来,不断有报道说,越南正通过种种隐蔽手段将大批越军潜伏下来,或成建制地、或化整为零地编入金边伪政权的军队,有一些则脱下军装变成了拿枪的“移民”。如果国际监督是切实有效的,这种名撤实留的图谋就难以得逞。说穿了,越南拒绝有效的国际监督,就是不打算如期、彻底、干净地从柬埔寨撤军,而是想方设法继续控制柬埔寨。 第三,声明为撤军提出了诸多条件,还为日后重返柬埔寨埋下了伏笔。在声明中,越南仍坚持,把撤军同停止外国“干涉”和防止“红色高棉”重新掌权“联系在一起”,并声称撤军之后,如果外国不停止军援,不停止“干涉”,金边伪政权保留请求各国帮助它“进行自卫的正当权力”。这就是说,撤走的越军随时可以以此为借口重返柬埔寨。 从这项声明可以看出,越南至今尾巴翘得很高,不仅以“正义者”自居,还摆出了“胜利者”的架式,说什么“越南志愿军已经光荣地完成了自己崇高的任务”,柬埔寨人民将“永远铭记”他们的“功劳”。这种把耻辱当光荣来大肆吹嘘,不过是聊以自慰,实在令人可笑。 在过去10年中,作为侵略者的越南究竟尝到了什么滋味,世人看得清楚,越南自己心里也是有数的。
6. 海地军事叛乱平息 当局允诺120天内举行大选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海地军事叛乱平息 当局允诺120天内举行大选 本报墨西哥城4月8日电记者郭伟成报道:海地当局今天晚上表示,持续一周的军事叛乱已平息,并允诺在120天内举行大选。 据墨西哥城新闻媒介报道:西半球最贫困的这个加勒比岛国,自从上星期日凌晨发生未遂政变以来,一直处于军事叛乱中。数日来,海地首都太子港陷入混乱与枪战。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商店停业;交通中断、电话通讯瘫痪,停电、停水,居民忍饥受惊,首都主要街道布上了燃烧的轮胎。4月6日凌晨,阿夫里尔在政府大厦通令叛乱部队停止对抗,但是,遭到拒绝。驻海地的外交使团曾试图向双方斡旋,和平解决争执,但是没有成功。星期五(4月7日)夜间,忠于现政权的部队向叛乱部队发起进攻,逐一收回叛乱部队占领的据点,包括广播电台,以及紧挨阿夫里尔住宅花园的一座兵营。零星的枪战持续了18个小时,直到星期六(4月8日)晚上,当局宣布,持续一周的叛乱已被平息。
7. 越南拒绝联合国监督撤军 反对召开柬问题国际会议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越越南拒绝联合国监督撤军 反对召开柬问题国际会议 新华社河内4月8日电越南外交部今天拒绝接受由联合国监督其从柬撤军,同时间接地拒绝了西哈努克亲王提出举行柬问题国际会议的建议。 越南于4月5日宣布在今年9月前从柬全部撤军并提出由印度、波兰、加拿大、印尼和联合国秘书长私人代表来监督。西哈努克亲王和一些国家认为,越从柬撤军应由联合国而不应由越南选择的几个国家来监督。 对此,越南外交部发言人重申了越南4月5日关于撤军声明的立场,并且指责联合国过去采取反对越南侵柬的立场是不公正的。 发言人声称:“在过去10年里,联合国在柬埔寨问题上是站在一方反对另一方。因此,联合国不能起公正的作用。” 在回答关于西哈努克亲王4月6日提出在巴黎举行关于柬埔寨问题的国际和平会议的建议时,这位越南外交部发言人说,越南希望“所有柬埔寨各方,首先是洪森和西哈努克亲王尽快将举行会晤并就柬埔寨的国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便恢复第二轮雅加达非正式会晤和讨论关于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的组织事宜”。
8. 日逮捕在其领海捕鱼的中国船长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日逮捕在其领海捕鱼的中国船长 新华社东京4月8日电据共同社报道,日本福冈海上保安部今天以违反日本关于外国人渔业的有关法律为由,逮捕了中国大连海洋渔业公司所属的辽渔721号船船长朱志田。 据报道,朱志田是大连海洋渔业公司由4艘渔船组成的渔船队队长。今天上午8时,该渔船队在福冈县宗像郡大岛村的冲之岛西北约16公里的日本领海内,未经许可进行捕渔作业,捕获10公斤沙丁鱼。
9. 我乒乓行家谈世乒赛观感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体育 我乒乓行家谈世乒赛观感 第40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闭幕之际,记者在多特蒙德威斯特法伦体育馆采访了几位中国乒乓球界知名人士,请他们就本届比赛及今后我国乒乓球运动的发展等问题各抒己见。 徐寅生说,从这次比赛看,欧洲男选手占了上风,女子优势仍在亚洲。瑞典男队是欧洲乒乓球迅速提高的突出代表,他们的人员和打法虽然同以前没有太大变化,但技术更为全面,平均实力更强了,所以夺得了男子团体和单打两项冠军。中国男队人员老化,技术没有新东西,在旋转与速度的结合以及发球、接发球等技术问题上都没有解决好,失利在预料之中。下一届世界锦标赛男子团体改变赛制,从9盘5胜改为5盘3胜,缩短了时间,这种赛制胜负偶然性更大,瑞典男队不大欢迎赛制的改变。现在人家进步快,超过了我们,我们应当好好向人家学习,总结经验教训,迎头赶上去。 前女子单打世界冠军丘钟惠认为,前些年对乒乓球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国一直是走在世界前列的,这一点连国际乒联主席荻村也承认并多次赞扬。这两年我们乒乓球科研工作进展不大,遇到很大困难,主要是经费太缺,一个科研人员一年的经费只够从北京到上海的路费,这怎么开展工作呢? 当年被称为“无名英雄”的男队教练胡炳权说,不少年轻运动员不安心训练,都想自己出国打球挣钱,这个问题要从政策上加以解决。如果出了一点名就想走,不为国家效力那太不应该。以后应规定28岁以后才能派到国外打球,所得收入应交给国家一部分。苏联等国家运动员出国打球都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好,有利于国内乒乓球队伍的稳定。 本报记者 刘小明(本报多特蒙德4月9日电)
10. 徐寅生吴经国谈海峡两岸体育交往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体育 徐寅生吴经国谈海峡两岸体育交往 本报多特蒙德4月9日电记者刘小明、江建国报道:中国乒乓球代表团团长、国家体委副主任徐寅生今天在这里会见了我国台湾体育界知名人士、国际奥委会委员吴经国。徐寅生一见到吴经国的面就握着手说:“欢迎你到北京来,4月份的亚洲青年体操赛如果来不了,5月的亚洲杯乒乓球赛你一定要来啊!” 吴经国说:“非常感谢,这回海峡两岸交往体育带了头,慢慢文化交流会更多起来。我很想去北京看看,具体时间一时还定不下来。” 徐寅生说:“我对乒乓球最有感情,原来设想海峡两岸体育交往最好从乒乓球先突破,现在看来可能是你们的体操队第一个来,这也很好。” 在诚恳友好的交谈中,徐寅生还向吴经国介绍了1990年北京亚运会的准备情况。吴经国请徐寅生代他向何振梁以及大陆体育界有关人士问候。
11.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祝贺 海峡两岸实现直接体育交流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体育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祝贺 海峡两岸实现直接体育交流 本报多特蒙德4月9日电 记者江建国、刘小明报道: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今天中午在这里说,他对中国大陆和台北之间实现了直接的体育交流感到“非常、非常高兴”。他还说,这仅仅是开始,他希望大陆与台北之间体育关系越来越正常化。 萨马兰奇说,他很高兴来到多特蒙德观看第40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并对观众的踊跃、出色的组织工作和运动员的表现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12. 曾宪梓等向北京亚运会基金会捐款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体育 曾宪梓等向北京亚运会基金会捐款 本报北京4月8日讯 一向关心祖国教育和体育发展事业的香港中华总商会副会长曾宪梓先生今天向北京亚运会基金会捐款100万元港币;香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捐款100万元港币;中国银利来有限公司捐赠10万元人民币。亚运会组委会副主任张百发、何振梁赞扬了曾先生这种爱国精神。 另外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等七单位今天也向亚运会基金会捐款105万元人民币。 (张明毅)
13. 姓名各异的“孪生兄弟”——联邦德国第一个乒乓世界冠军速写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姓名各异的“孪生兄弟” ——联邦德国第一个乒乓世界冠军速写 对每次得分的欢呼都像一次火山熔岩的骤然喷发,连对失分惋惜的叹息也像一阵海涛的呜咽——就是在这样一种古罗马角斗场般的气氛里,联邦德国一对年轻的选手最终争得男子双打世界冠军,结束了联邦德国在乒坛上与冠军无缘的历史。联邦德国乒联主席盖普激动地流出了眼泪。 为联邦德国填补这项空白的是20岁的施泰凡·费茨奈尔和19岁的约尔格·罗斯科普夫。这两个在上届世乒赛上还默默无闻的小将,在本届世乒赛的双打中,一路过关斩将,竟在昨天上午出人意料地击败新德里世乒赛、汉城奥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三项冠军的陈龙灿和韦晴光,进入决赛圈。 决赛对手是波兰的库哈尔斯基和南斯拉夫的卡列尼茨,两人同属欧洲名手。卡列尼茨左手直拍,长于近台,曾同舒尔贝克合作,拿过1983年东京世乒赛男子双打冠军。库哈尔斯基右手横拍,长于中台,与格鲁巴合作拿过1987年新德里世乒赛男子双打第3名。从技术、经验上说,优势在他们一方。可比赛开始不久,人们就发现他们在配合上略逊于联邦德国选手。费茨奈尔和罗斯科普夫一高一矮,步伐移动换位及时,接发球准确。费茨奈尔铺路,罗斯科普夫“爆破”,多次使用计谋给对方造成错觉。对方两个大个子本来步伐大,运动快,却被这一对联邦德国选手几次调得摔跟头。 熟悉他们的人都多少预料到他们的获胜,因为在“人和”这一点上几乎无人可与匹敌。两人年龄相差不大,差不多同时起步打球,又同在杜塞尔多夫“勃鲁西亚俱乐部”打球,平日也是好朋友,早就配合参加双打,人们把他们当成一对双胞胎。而他们的对手就缺这个条件,格鲁巴擅“独唱”,“合唱”不太灵,库哈尔斯基偏偏难与他合作,他和卡列尼茨也是在这个赛季才开始合练。其实,费茨奈尔和罗斯科普夫并未预料到他们会获得伊朗杯,但他们始终记住这一信条:意志创造成绩。这正是这对“双胞胎”的成功之路。 本报记者江建国 刘小明 (本报多特蒙德4月9日电)
14. 图片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图片新闻 4月8日,随着纳米比亚北部武装冲突加剧,南非正准备将一批士兵空运至战争地区。 新华社发(传真照片)
15. 第40届世乒赛七个项目名次
第4版(国际新闻)专栏: 第40届世乒赛七个项目名次 冠军 亚军 第三名男子团体 瑞典 中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女子团体 中国 南朝鲜 香港 (并列)男子单打 瓦尔德内尔(瑞典)佩尔森(瑞典)于沈潼(中国) 格鲁巴(波兰)女子单打 乔红(中国) 李粉姬(朝鲜) 陈静(中国) 玄静和(南朝鲜)男子双打 罗斯科普夫/费兹 库哈尔斯基(波 陈龙灿/韦晴光(中国) 奈尔(西德) 兰)/卡列尼茨 (南斯拉夫) 滕毅/惠钧(中国)女子双打 乔红/邓亚萍(中国)陈静/胡小新(中国) 李隽/丁亚萍(中国) 刘伟/高军(中国)混合双打 刘南奎/玄静和(南朝鲜)卡列尼茨/佩尔 库钦(南斯拉夫)陈龙灿/陈静(中国)陈志斌/高军(中国)
第 5 版
1. 王守兰——长春“第二民政局”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 王守兰——长春“第二民政局” 郑宏范 初春的北京乍暖还寒,在此出席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第三次理事会的代表中,有一位带着个活泼可爱的小女孩的代表。她就是长春益民副食品商店经理王守兰。 心宽体胖的王守兰短发微烫,带一副黑边眼镜,身上蓝、黑、红三色相间的运动服为年届50的她平添了几多朝气。如果说从其发福的体态你或许还能窥出她的富裕,那么,仅凭外表你却很难臆见一位普普通通的妇女艰辛坎坷的一生,以及她奉献给我们社会的广博的爱。 王守兰是个孤儿,没有结过婚,但她却是个庞大家庭的当家人。这个家共有28口人,23个姓。除王守兰外,其他人以前或是鳏寡孤独,或是残疾青年,或是被人遗弃的婴孩,或是流浪街头的乞儿。 想起来是那么遥远。1946年,肆虐的鼠疫夺去了王守兰父母的生命,5岁的她被卖去做童养媳。解放后,党和政府送她进孤儿院,上学读书。1963年,王守兰由吉林师范大学体育系毕业。到吉林省教育厅工作。“文革”中,她蒙受不白之冤,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进了监狱。1980年,党和政府为她落实政策,王守兰得以平反出狱。 她从磨难中悟出爱与人生的真谛。她爱社会,爱周围的人,为国家、为他人分忧解难是她最大的快乐。 1982年,王守兰得知乡下的叔叔孑然一身,生活困难,便赶去把老人接到她位于长春妇产科医院对面的家中一起生活。 次年一个夏日的清晨,窗外噪杂的人语夹杂着一个婴儿嘶哑的啼哭。王守兰走出门来,只见人群中间一清洁工抱着从垃圾箱捡到的身上长着两个大瘤子的嗷嗷待哺的女婴。“多可怜呀,我来养她!”从此,每月62元的工资要养活自己和一老一小,还要为婴儿看病,生活煞是窘迫。王守兰给贫困中捡来的小生命取名“王琼”,是当时家庭生活贫寒的意思。 家门口妇产科医院的病人不能及时买到红糖、卫生纸而有诸多不便。为方便姊妹们,也为了一家三口的生计,1983年末,王守兰借款500元,在自家的窗口挂上了“益民日杂店”的牌子,卖些红糖、鸡蛋、卫生纸等。小店每天凌晨4点开门,直到夜晚十一、二点关门。她卖鸡蛋,每个比别人便宜5分钱;她熬小米粥,免费供给孕妇、病人。经年累月,小店声誉渐高,生意日隆,小本生意滚雪球似地一天比一天大,医院远近都知道有个热心肠的“王大姐”。1985年4月,王守兰又用挣的钱买来汽车兼搞客运,每月能挣上万元。 “你过去吃了那么多苦,现在有了钱,自己该好好享受享受了。”许多人以此言相劝。可王守兰说:“我是社会抚养长大的孤儿,我富了,应该为社会尽更多的责任。”1985年1月,王守兰在新春街办事处遇见前来申请补助的75岁的杜文宗老太太。当她听说老太太膝下无儿无女,平日靠摆小人书摊度日,冬天生活苦不堪言的情况,欣然把老太太接到自己家中。几年来,王守兰又先后收养了三个婴孩,一个是从厕所里捡的,一个是别人从妇产医院里扔出来的,另一个是妈妈离世、爸爸入狱、自己流浪街头的小可怜。王守兰分别给他们取名为:王富、王乐、王平。她说:“这叫过去穷,现在富,大家在一起快快乐乐、平平安安。”现在,8岁的老大王平在重点学校读书,6岁的王琼进了市少年宫。这次和王守兰一起来北京开会的就是王琼。另外两个4岁、2岁的孩子,王守兰也专门请了保姆照看他们。现在,除了4个孩子,王守兰义务收养的还有20位老人(其中1位残疾)、1个残疾青年、2个失足青年。王守兰平日生活克勤克俭,但为了社会福利事业她却总是慷慨解囊。1986年,她为吉林省儿童福利基金会捐款1万元。1988年4月,王守兰自己投资兴建了长春第一家个体福利院,为鳏寡老人们购买了彩电、冰箱、电风扇、录音机、洗衣机等设备。老人们说:“没想到我们无儿无女的,老了还能享这样的福。” 在长春,许多人管王守兰叫“第二民政局”。眼下,王守兰已自筹资金100万元,计划兴建一幢6层、3000平方米的“长春守兰益民福利大楼”,开养老院,办幼儿园。她说:“以后我招收职工,将多招失足青年,因为,他们需要社会的关心。”
2. 党要从“指挥和领导一切”中解脱出来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党的生活 党要从“指挥和领导一切”中解脱出来 中共陕西省委书记 张勃兴 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就是政治领导,并赋予政治领导以丰富的、明确的内涵。我以为,从理论和实践上搞清这个问题,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新时期,我们党的工作重点已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要求党的领导必须充分发挥政权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的作用,而不能像过去那样包办代替。实行党政分开,加强党的政治领导,就是适应这种形势、任务的新变化而提出来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 在这个问题上,任何僵化的、墨守陈规的观念都是错误的。现在不少人还停留在传统的党的领导观念上,抱着“一元化领导”模式不放。他们担心一提政治领导,党的地位就降低了,作用变小了,权力没有了,做党的工作无事可干了。不少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甚至产生一种失落感、自卑感。陕西省曾经对373名中青年干部抽样问卷调查。有56.3%的人认为,党政分开会削弱党的领导作用,降低党的影响力;有45%的人认为,党政分开“在实践中难以收到明显效果”、“只能导致人们对党的不信任”。而问及实行党政分开的主要困难,有38.1%的人认为是“党政部门的干部思想不通”。值得注意的是,这373名干部中县处级干部占208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2%。看来,要做好思想工作,搞好更新观念的教育,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的教育,还要用很大的力气。 党的领导属于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领导,而不是直接管行政事务。这就是说,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体现在党确定国家发展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决定国家的发展沿着什么样的道路前进的问题。这种领导是最高层次的领导、最有权威的领导。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党“只能管大事,不能管小事”。为此,必须破除思想上“一元化领导”观点、组织领导上“一把手”观念,摒弃决策上的“一揽子会议”,工作指挥上的“一把抓”。坚决从传统的“党指挥一切、领导一切”的观念中解脱出来。 党的领导职能是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实践中,我们概括成十个字:规划、指导、用人、教育、监督。 近几年来,我们为改善党的领导做了不少工作,有一定成效。但是,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以为,当前推进党政分开的步伐,主要应该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要在执行地方党委职能上下功夫。 党政分开的核心,是党政职能分开。地方各级党委的职能,十三大明确规定为五项主要职责。我们体会,地方党委的五项职能中,“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这一条是关键,也最不好把握。必须首先弄清楚哪些属于应当由地方党委决策的重大问题。不然,就容易把一些不该由党委决策的事情揽到党委来决策,而把一些应该由党委决策的事情丢掉。 二是要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党政分开的实施。 实行党政分开,除首先抓好党政职能分开外,还必须从组织上、制度建设上采取有效措施。 从组织上解决党政分开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各级党组织所处地位和担负责任的差异性,不搞一个模式,不求一步到位。基层执行性的任务偏多,党政双方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不能分得过细。 十三大之后,我们制定或修定了省委各种工作规则和制度,包括常委会的议事制度、议事内容和工作程序,各地(市)、县委也制定了自己的规定和制度,改变了过去党包揽一切,什么事情都要拿到党委决定的“一元化模式”,使党政分开问题有了制度上的保证。 从我省的实践看,要解决好党政分开问题,目前有几个难点需要突破: 一是党委如何领导经济工作。地方党政分开后,不存在党委该不该领导经济的问题,而是在党政分开条件下,党委站在总揽本地区经济建设全局的高度,如何抓好经济工作的问题。 二是党委如何领导意识形态工作。地方党委不管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不对,但像目前这样由党委的宣传部门直接和政府并行管理政府序列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工作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是如何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任免行政干部的关系。这个问题非常敏感,搞得不好,党政关系很难协调。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把握好“推荐”与“决定”的区别和内在联系。推荐是党委管理干部的一种新的方式。既是推荐,就不能要求人大、政府都通过。既要推荐,就必须认真考察干部,力戒盲目之举。
3. “态度好”不能当作“挡箭牌”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直言不讳 “态度好”不能当作“挡箭牌” 史占旗 经常从报上看到一种对读者揭露的不正之风的“答复”:某某同志以权谋私基本属实,但由于本人已做了深刻检查,就不再处理了;对于某某挥霍公款的问题,我们已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将视检查态度再作处理。有一位正局级干部犯了渎职罪,给国家造成200多万元的损失,有关部门就是“鉴于他态度较好”,决定免于起诉,由正局级降为正处级了事。 本来错误事实俱在,问题严重,然而仍不处理,还要看一看“态度”;本来有罪,只因“态度较好”几个字,就可以变为无罪,而且照样为官。在这里,“态度”问题似乎成了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的主要依据,而严重错误和犯罪事实却成了无关紧要的东西。 诚然,检查深刻,认错或认罪态度较好,是应该欢迎的,在处理上也要有所考虑。然而,态度再好,检查再深刻,也不能抵消错误或罪行。 再说,有些人搞了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一旦败露,为了使自己得到“从宽”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会表现得“态度”很好的。做起检查来,也会“深刻”得很,“诚恳”得很,甚至还会挤出几滴眼泪。只有傻瓜才会态度不好,或检查不“深刻”。事实上,有些人所谓的“态度好”不过是演戏而已。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以权谋私——深刻检查——平安无事”的三部曲。有些人每受处分都能做到“态度好”就一而再以权谋私,检查一阵子,舒服一辈子,实在占尽便宜。 其实,什么是态度好,是真好还是假好?什么是检查深刻,是真深刻还是假深刻?其结论是群众的公认,还是领导个人的意见?这里面有不少名堂。比如,你说他检查不深刻,我说他检查深刻得很;你说他态度不好,我说他态度好得很哩。因本人检查深刻就不处理,以及因态度较好免于起诉云云,不过是对责任者进行开脱的一种遁词。 可见,要杜绝以“态度好”逃脱处分、法办的现象,关键是要解决“有关部门”对反腐败态度是否端正。敷衍了事,罚不当罪,有的是对党的事业和法纪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的则可能是官官相护、沆瀣一气。对这些“有关部门”,对执法、执纪的这些人员,我们应采取什么态度呢?
4. 让“私情”的“小溪”断流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一身正气 让“私情”的“小溪”断流 “假如把‘私情’比作‘小溪’的话,那我这个物资局长只好让它断流。”这是河北省曲阳县物资局长田增录常讲的一句话。 5年前,田增录刚当上县物资局长那一阵子,可谓“胜友如云”,常有亲戚、朋友找上门来,托他给批点平价木材、钢筋什么的,他是“君子之交淡如水”,不该办的一概不办。渐渐地,门庭冷落了。遭到拒绝的,多数人能够理解他、体谅他,有些人更尊重他,但也有些人同他断了交情。 “无欲则刚”。有些人遭田增录拒绝后,愤愤地说:“看你就能万事不求人!”等着机会给他“洗脑子”。然而,这田增录还真的“不求人”。他当干部30余年,在12个单位当过领导,上上下下都熟悉,可从未找过任何人为老伴“农转非”,或为子女安插工作。他的5个孩子,大儿子参军提干,二儿子在地区煤矿当了13年临时工,去年才按政策转为合同制工人,三儿子和两个女儿的户口仍在农村。 一次,福建省漳州市某供销社的承包人来曲阳洽谈生意,他为了与县物资局达成木材供货协议,在同田增录见面时趁没别人在场,塞给田增录一封信,说:“一点小意思,请局长笑纳。”田增录打开一看,里面全是钱。老田的脸色马上就变了,当即退给了他,严肃地对他说:“咱做买卖要走正道,我们这里不兴这一套。”经过协商,县物资局与他本着互利的原则,签定了供货合同。这个承包人感动地对曲阳县物资局的同志说:“有些物资部门的人,你不塞点根本办不了事。你们这里的风气真好!” 还有一次,县物资局所属公司的一位领导,违犯财经纪律,以给职工买皮鞋和大衣为名,给每个人发了170元现金,共计开支2720元。还让大家保密。这种“密”毕竟是保不住的,很快传到田增录的耳朵里。对此,田增录十分恼火,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后,不徇私情,除责令该公司领导人限期将款收齐上缴外,还责令其在职工大会上作了检查。鉴于该公司领导人认错态度较好,局里才决定免于处分。 田增录说:“物资局掌握着不少财和物,不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搞点小动作很容易,我这个当局长的首先不能开口子。” (鹿鸣 成福 梦龙)
5. 从“直线加方块”的模式中走出——关于改进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 从“直线加方块”的模式中走出 ——关于改进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考 几年前,一位部队作家曾把军队简单、生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形象地比喻为“直线加方块”。今天提起思想政治工作,许多干部仍会不由地摇头、叹气:“现在的兵真难带,战士的思想工作难做呀!”记者近日在苏南一些连队采访,所见所闻告诉我们:从“直线加方块”的模式中走出来,是部队思想政治工作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老问题。 围墙加禁令失效—— 思考之一:思想政治工作关门筑垒、消极防范的做法失灵了。 某连驻地有家麻纺厂,厂里有二百多青年女工。业余时间,不少战士主动登门与之“挂钩”。连队干部着了急,领着全连战士绕营区砌起一道围墙,并且明文规定:谁越雷池一步,就处分谁。但是,大墙、禁令都未能封住士兵的心,《爱情的烈火永不灭》这首歌越唱越广,违纪现象不断发生。 战士中不乏这般发问者:“现在,许多企业都与国外联营,不少中国人同外国人联姻,当兵的为何不能有缘千里来相会?”针对这样的思想实际,规定几个“不准”,砌上一道围墙,表面上果断、坚决,实际上回避了矛盾,未能触及战士的思想实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只有让他们广泛接触社会,借助社会力量,因势利导,才能收到成效。 驻厦门鼓浪屿八连的实践说明了这个问题。几年前,国门初开,各种肤色的人流向鼓浪屿时,连队干部担心战士出问题,也曾规定了几“不准”,甚至上街纠察,往回撵人。结果,追回一个出去仨。后来,党支部根据战士思想特点,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变逆为顺,变堵为疏。战士对海滨浴场感到神秘好奇,想探个究竟,连队就组织去那里游泳,战士对跳舞有兴趣,连队就请地方部门的老师来教,然后有组织地与地方青年开展联谊……战士们的求知欲得到了满足,兴趣也广泛了。由于军营生活丰富、多彩,八连战士思想稳定,近年来没有发生过违纪现象。 “探家个把月,回来闹转业。”—— 思考之二:思想政治工作脱离现实、不敢正视现实的状况亟待改变。 “探家个把月,回来闹转业。”这是军营里流传的一则顺口溜。意思是说,干部、战士在部队接受教育,安心服役,可探亲回乡,走走看看,个把月归来,思想就离了谱,闹复员、闹转业。某单位曾对探过亲的六十一人进行调查,结果,三十七人归队后不安心服役,占百分之六十点七。 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经不起“探家个把月”的冲击,显得如此脆弱,原因何在?眼下思想政治工作脱离现实、不敢正视现状的做法,可以说是主要原因。 由于受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的影响,部队抓这项工作的基调往往是讲“大好形势”、“巨大成就”和“优越性”。一些指导员无论是上政治教育课,还是找战士谈心,很少能触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热点问题。许多战士对党风、物价、分配不公等问题十分关心,然而,他们的疑问和困惑通常得不到及时、有说服力的解答。另外,有一种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是偏重美的启迪和善的说教,但却忽略对真的揭示。结果是听起来动情,催人奋进,但一遇纷然杂陈的社会现实就变得软弱无力。一位战士说,指导员讲课说地方对当兵的怎么怎么好,可回家一看,连起码的优抚金都不能兑现,真不如早点退伍回家挣钱。 讲真话,道实情,提高战士的心理承受力,这是改进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当务之急。 三份入党志愿书该不该宣布作废—— 思考之三:思想政治工作要摒弃“思想问题等于政治问题”的旧公式,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人的绝大部分思想属于非政治性的。 某部二连有三名服役期满的战士填写入党志愿书后,先后接到家信。一个是战士的父亲承包了养殖场,劳力不够;另两个是战士的家庭与签订合同的单位闹经济纠纷。家里来信分别要求他们退伍。这三名战士觉得自己已按兵役法服役期满,家中有实际困难,便向连队提出年底退伍的要求。战士能把自己的思想问题主动谈出来,应当说是对组织的信任。遗憾的是,连队干部把这件事当政治问题来看,说他们政治上不坚定,不成熟,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宣布他们的入党志愿书作废。 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应成为每个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新思路;改变动辄从政治立场着眼的旧思维,是摆在每个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前的新课题。 新华社记者 揭衍珍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6. 重男轻女的恶果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 重男轻女的恶果 今年1月10日,无情的手铐紧扣住重男轻女、残害亲生女儿的杀人犯武玉才、李秋霞夫妇。 罪犯武玉才是内蒙古牙克石市乌努耳林业局中学的司炉工。他的妻子李秋霞是这个林业局的工人。1980年他们生下一个女孩,武玉才认为无儿无法传宗接代,便偷偷地要了第二胎。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李秋霞临产前回到了河北省固城老家。可这偷要的第二胎偏偏又是个女孩。李秋霞将仅28天的二女儿武艳扔给奶奶,自己返回了乌努耳。 1986年小武艳3岁,其父才把她接回。没想到从此武艳成了父母的出气筒。武玉才把没有儿子看成女儿武艳的过错,动不动就拳打脚踢,百般虐待。他恨武艳占去了他生儿子的机会。只有除掉这个“孽障”,才有生儿子的希望。一天,年仅5岁的小武艳最后一次撕心裂肺地喊叫后,死于其父的脚下,被扔了出去。 武玉才残害亲生女儿的罪恶活动被公安机关察觉。1月10日,乌努耳林业公安局的干警从山上雪地里把尸体拉了回来。经法医检查,这个小小的尸体竟有51处伤痕。当即,无情的手铐铐在了罪犯武玉才、李秋霞的手上。对于这样以身试法的人,当然要依法严惩。同时,我们也希望人们从这个案件中得到启示:重男轻女思想会产生什么样的严重恶果! 王玉民
7. 面对遗落的硬币……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青年热门话题 面对遗落的硬币…… 王小蕾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这支歌是我小时候学会的第一支歌。也许是受了它的教育吧,当我捡到钱时,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硬币,也要马上交给老师。在我看来那是多么光荣的事情啊!可是,现在如果有人捡起五分钱交给警察,却可能会得到鄙夷的目光。 一天,上操的时候,我忽然发现地上躺着两个五分硬币。前面的同学分明看见了,但一抬腿过去了。旁边的同学喊了一句:“谁丢硬币了。”他见无人答应,便用脚踢了一下,走了。我轻轻地拾起它们,递到生活委员手里:“当班费吧!”她插在兜里的手并没有动,只是扭着身子说:“唉,你装着吧,这么点……”后面的她没有说。这时,我发现身边围了一堆人,脸上几乎都带着鄙夷和不解的神色。顿时,我觉得手中抓的不是硬币而是一块烧红的铁板,脸烫得要命,一种无形的压力使我迷惘了。怎么办?看来生活委员不会收下它;如果我收起它,那后果可想而知。看来只得让它重新回到地上了……发生这件事后,我的心总是沉甸甸的,想了很久之后才找到一个“好”的解释方法:“看来,现在已路不拾遗了。”但没过几天,另外一件事又一次证明我错了。 一天,我正往学校去的路上走,前面的一个女同学在拿手绢时带出了几枚硬币,落地有声,但她似乎没听到。我追上去说:“同学,你掉钱了。”她上下打量了一下我,嘟囔了一句:“几分钱就大惊小怪的,乡下佬。” 这是一种怎样的心理呀!的确,改革使一些人先富了起来,然而富就可以浪费吗?有的人在人前时,爱摆一下自己的阔绰,用浪费来满足自己那可怜的虚荣心。一天,报纸上登了一则消息:“一位小学生用1元钱作代价让同桌同学给他捡铅笔(请注意铅笔就在他旁边,他也并非残废)。”呜呼,这就是当今“体面人”的做法。浪费,对于现在的一些家庭来说似乎已不被视作“败家子”行为了。然而,我们还有一个大家,在这个大家里有一些人温饱还成问题。既然我们这些“体面人”能慷慨地扔,为什么不能慷慨地奉献一些给自己的同胞呢?有人说硬币是小事,难道这真是小事吗?如果中国十亿人口每人每天丢弃一分,用这一分垫起的虚荣心会与日俱增,到后来也许会扔十个一分,一百个一分,一千个一分…… 中国还不富裕,要不得这种虚荣心,要不得这种所谓的“慷慨”。把小小硬币拾起来吧,把虚荣心收起来吧。不要等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到那时就晚了。 (作者是内蒙古师大附中初三女学生)
8. 生者与死者的抗争(图片)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专栏:新闻摄影比赛 生者与死者的抗争 汪文生于1989年3月9日摄于河南省商丘市南郊
第 6 版
1. 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要正确确定——货币政策目标与货币供应增长速度
第6版(理论研究)专栏: 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要正确确定—— 货币政策目标与货币供应增长速度 赵海宽 我国近年来的通货膨胀,已对人民生活、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作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接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又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正在产生积极效果。现在我们除了需要继续采取措施进一步稳定币值和物价外,还应该冷静地想想,这次通货膨胀可使我们得到哪些启示。这涉及许多问题。下面仅就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及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应如何确定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我国的货币政策应该以稳定币值和物价作为直接目标。 关于货币政策目标问题,在我国理论界长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把稳定币值作为单一目标;有的认为应以发展经济和稳定币值作为双重目标;还有些人主张类似西方国家那样,以发展经济、稳定币值、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或更多的内容为目标。近年来通货膨胀的事实证明,第一种看法接近我国实际情况,我国的货币政策应以稳定币值和物价作为直接目标。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西方的多目标货币政策不适合于我国现在的情况。在他们的四个目标中,劳动力就业问题,我国截至现在,基本上还是由国家包着,不管货币流通和生产状况怎样,国家不允许出现大批劳动力失业的现象,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货币政策对劳动就业的作用不大,因此还没有必要列为货币政策的目标。外汇收支问题,我国现仍基本上按照国家计划和外汇政策掌握着,货币政策不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双重目标论不利于币值的稳定。稳定币值和发展经济不是同一层次的目标。稳定币值和物价是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发展经济又是稳定货币的主要目标之一。换句话说,发展经济是货币政策目标的目标或间接目标。稳定货币是发展经济的前提条件,只有币值和物价稳定,经济才能健康而顺利地发展。因此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就是稳定币值和物价,并以此间接地然而是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如果我们把发展经济列为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之一,出发点是重视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反而降低了发展经济的重要地位。发展经济是各项经济政策,当然也包括货币政策的总目标,而不是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同时,双重目标论也使货币政策的注意力分散,不能集中全力于稳定货币,对币值和物价的稳定不利。 认为货币政策必须有双重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把发展经济同稳定货币对立了起来,不相信稳定货币有利于发展经济。我国的正反经验都反复证明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货币稳定了,经济才能顺利发展。 我国当前经济比较落后,在经济建设上大家都想快上、大上。如把发展经济列为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强调货币政策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就可能成为各方面要求银行多增贷款,迫使银行增发货币,制造通货膨胀的根据,给经济建设带来很坏的影响。 为了稳定币值,货币供应的增长速度不应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在货币供应与信贷发放上,要为倾斜的产业政策服务。 与正确确定我国货币政策目标问题紧密相联的是,如何正确确定我国货币供应数量及其增长速度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现通货膨胀,根本原因当然是经济过热,基建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然而不能坚持按经济增长情况确定货币供应数量,也有一定的关系。这是今后急需加以改进的。 首先,要确立只按经济增长幅度增加货币供应量(包括转帐货币,下同)的思想,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经济增长幅度以国民生产总值为标志。例如,国民生产总值预计增长10%,货币供应和货币发行量也只能在上年底基础上增长10%。违背这一原则,超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而多供应货币,如1984年以来我国出现的情况那样,就必然引起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原因很简单:在商品社会库存量变化不大的条件下,当年国民生产总值中同上年国民生产总值相等的部分,已有市场上原有的货币量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不需要新增货币;需要新增的货币,就是国民生产总值当年大于上年部分所需要的流通和支付手段。因此,一般说来,国民生产总值当年比上年增长多大幅度,货币供应量在上年底基础上也就应该增长多大幅度。从经济正常运转的需要来说,这已经足够。如果还想多发一点票子,那也只能在上述幅度之外,多增加一到两个百分点(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每年物价上涨1—2%,通常群众还能够承受),而绝不能超过这个限度更多增发货币。 在计算货币供应和发行量时,是否需要加进货币周转速度减慢的因素?从当前来说是不需要的。在货币已经投放过多、物价明显上涨的情况下,货币周转速度通常只会加快,而不会减慢的。至于由于商品供不应求,部分货币买不到相应的商品,不少人持币待购,那不是货币周转速度减慢,市场货币需要量增加,而是市场上存在多余货币的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近些年来我们讲的货币周转速度减慢,实际上主要是社会总产值商品化程度提高的反映,即同样的社会总产值,由于商品化程度的提高,需要的货币量会相应增加。这在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条件下,的确需要相应地增发一定量的货币与之相适应。但人们都知道,社会总产值的商品化程度,在改革初期几年曾显著提高过,现在已无明显变化。因此,现在再把所谓货币周转速度减慢的因素(实际上指的是社会总产值商品化程度提高的因素),放进货币供应和货币发行量增加率的计算之内,就只能促使超过客观需要多供应货币。 在计算货币增长率时,加进结构性物价调整的因素,即把国家对部分物价的有计划调高作为相应增发货币的因素,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市场货币量正常,总供给同总需求基本平衡,只是物价结构不合理,有的定价偏低,有的定价偏高,则该提高的提高,该降低的降低,不应该影响物价总水平,从而也不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即使部分商品价格提高多吸收了一些购买力,迫使另一些商品被动降价,也由于降价的多为长线或不对路商品,不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市场货币量偏多,应该采取措施及时回笼偏多的货币,这时即使部分商品价格调高,也不会发生货币短缺现象。把结构性价格调整作为增发货币的因素,将会导致货币供应量超过客观需要。 如果1988年只按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或再多一两个百分点)确定货币供应增加率,则银行供应的货币就要大大减少。这会不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不会。归根到底,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相应的物资,而不能依靠多发票子。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只增长那么多,超过这一基础多发的货币,没有对应的物资,只能使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商品交易秩序紊乱,社会物资重新分配。结果招致许多基建项目买不到建设物资而延长工期,有的成为半拉子工程;许多工厂因原材料不足不能完成生产计划。这从整体看,经济增长速度不是加快反而会减慢,经济效益不是提高而是降低。相反,按照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去增发货币,货币就有坚实的物资基础,投向基本建设或生产、经营领域,就能达到预期目标,整个经济才能有秩序地、持续地运行,从长一些时间看,经济增长速度反而快些。 在按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增发货币时,为了调动全社会的物资,充分发挥它们在生产中的作用,还有必要根据一定的产业政策有计划地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此,在金融工作中除积极开展储蓄活动,把更多的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外,还要坚持货币供应和信贷发放的区别对待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今后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首先要保证供应。此项资金应单列帐户,专项管理,收购时充分供应,销售时逐渐收回,不同其它贷款混同。在保证了粮食、棉花收购所需资金后,剩余的货币供应量和贷款额就是当年能够使用于其它方面的全部货币量和贷款额。在体制转换过程中,企业的自我调控机制尚未充分建立,要配合使用行政办法和经济办法,加强宏观控制。贷款掌握上要克服“一刀切”现象。对不同产业实行区别对待;对各个企业,也要根据经营管理和产品销售状况,切实做到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使这些仅有的资金,用到生产建设最需要的方面,以发挥最充分的作用。
2. 法国大革命与二十世纪中国——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学术会议侧记
第6版(理论研究)专栏: 法国大革命与二十世纪中国 ——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学术会议侧记 本报记者 张书林 今年是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3月14日至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史学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纪念法国大革命200周年学术会议”,百余名中国学者和以全法纪念法国大革命委员会史学组主席米歇尔·弗维尔教授为首的法国学者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中法两国学者就法国大革命的遗产以及对二十世纪中国的影响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法国大革命的遗产:共享多样化发展 1789年,法国革命者攻克巴士底狱之后,在相当一段时间里,革命与复辟、共和与帝制的势力反复交替着。大革命的直接成果是,不管哪一种力量得势,都不可能压制人们的言论和思想自由,也不可能建立一种统一的毫无生气的思想去统治人民。大革命时期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应运而生,共和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社会主义思想都有自己的市场和拥戴者。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它产生了许多重要的理论、思想成果,影响了法国及全人类文明的进程。有的学者介绍说,陈独秀在《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一文中,认为近代西方具有划时代影响的三种理论:人权理论、生物进化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就是来自法国。 法国学者认为,共享多样化发展,是法国大革命最重要的遗产。就是说,不必由一种传统或想法去消灭另一种传统或想法,人们有权在任何一种传统和想法中进行选择。这也正是1789年人们的追求。法兰西民族和国家经历了种种变迁,但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法国大革命的多样化的思考和评论从未中止。 正是由于法国大革命所奠定的多样化发展的追求,巴黎才成为当代世界各种思潮的汇合点,成为一个特别能锻炼人的思想的地方,成为培养未来一代的摇篮。在那里,青年在各种思潮的激荡中选择自己未来的道路。当代中国的重要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陈毅、聂荣臻,科学文化领域的侯外庐、巴金、傅雷、徐悲鸿、吴作人、冼星海、钱三强、何泽慧等,都是早年曾在法国读书和活动的一代,都是在那里接受了新思想、新文化的洗礼和培育,从而走上自己所选择的道路的。 法国大革命:中国知识分子的思考 法国大革命发生的时候,中国正处在清朝乾隆年间,人们正为所谓“乾嘉盛世”而陶醉。中国对法国大革命及其思想的反响差不多是一百年以后本世纪的事,然而一经传播,却相当强烈。从康有为到孙中山,从陈独秀到毛泽东,所有中国政治家、思想家以及大多数知识分子都对这场革命进行了思考。这种思考包括对法国大革命划时代的认识,对大革命所代表的政治和哲学思想的分析以及中国从中得到的启示。曾受到从梁启超到李大钊的中国政治思想孕育的青年毛泽东,就曾谈过他对法国大革命的理解。他认为:“法兰西以民众的大联合,和王党的大联合相抗,收了‘政治改革’的胜利。” 与会学者分析了法国大革命对二十世纪初中国思想界活跃时期,孙中山领导创立共和国前后的时期,李大钊、陈独秀领导创立中国工人阶级政党前后的时期和近十年这四个时期所产生的影响。他们认为,在中国资产阶级思想家中,有主张在君主立宪下进行改良的,有主张实行政治革命的,有由主张改良转向革命的,但无论哪一派,都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孙中山则把法国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与他所领导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口号结合起来,把中国民主革命思想向前推进了一步。就理论认识说,陈独秀和李大钊超越于二十世纪初期思想家之上,他们对民主革命的意义有较全面的了解。在法国大革命以及后来俄国十月革命思想的激荡下,陈独秀在理论上寻求解答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李大钊则在中国革命运动中致力于从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联结与转变。 有的学者在回顾了二十世纪前半叶法国大革命和中国的关系后,得出以下三点看法:(1)进入二十世纪的中国在寻找出路时,从法国大革命看到中国的前途就在于以革命推翻封建统治,建立共和国,由此开始了中国在二十世纪的历史,革命成为它的主题。(2)在前四分之一世纪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人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共和国,但从实践中认识到政治革命并未解决中国的问题,于是又从俄国十月革命找到新的理论与实际的支持,开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社会主义为目标。这成为二十世纪第二个四分之一时期中国历史的主题。(3)中国革命的两个阶段,从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不仅有它的政治发展的逻辑,也有其思想发展的逻辑。这个逻辑既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又预示了新的人民共和国在向社会主义前进时还不得不继续完成民主革命所要求的反封建的历史任务。 会上,中外学者还讨论了法国大革命与法国的文化心态,法国大革命与人权宣言,人权宣言在近代中国的介绍和影响,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等问题。
3. 阮元《畴人传》反映了什么? 一代名儒的失误 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心态 以古老陈旧的中学来评议新颖的西学
第6版(理论研究)专栏: 阮元《畴人传》反映了什么? 一代名儒的失误 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心态 以古老陈旧的中学来评议新颖的西学 左步青 清代乾嘉时期,汉学鼎盛,著名的有吴皖两派。在扬州地区,则有汪中、焦循、阮元、王念孙、王引之、任大椿、刘宝楠等一批学者。他们学问渊博,识断精审,研究的对象以传统的儒家经学为主。由于要通经,也精通文字音韵、名物训诂,以求解经治史。他们还把研究范围扩大到地理金石、天算乐历等方面。这批学者形成乾嘉学派的分支扬州学派。但是,他们毕竟是在封闭已久的封建时代做学问,传统的思维方式使他们难以冲破封建学术的桎梏,正确对待西方文化的冲击,在思想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阮元编撰的《畴人传》便是一个例证。(畴人指古代专门研究天文、历法、数学的人。) 阮元(1764—1849),江苏仪征人,历任督抚要职,拜体仁阁大学士,兼任经筵讲官。他为官五十年,清慎持躬,颇著政声。更可贵的是他在官不废学问,既是有清一代身居显要的名宦,又是造诣精深的一代名儒。他提倡经学,主张通过音韵训诂弄清古代典籍的内容,并进一步讲求“义理”。他说:“圣贤之道存于经,经非诂不明”;又说:“圣人之道,譬若宫墙,文字训诂,其门径也。门径苟误,跬步皆歧,安能升堂入室乎?”他一生宦游,同时孜孜不倦于整理典籍,刊刻图书。他也很注意以经学课士,培养人才,在杭州西湖孤山之麓创办诂经精舍,在广州越秀山麓创立学海堂,自己还购置图书,设立灵隐书藏(图书馆)、焦山书藏,以便利士人阅读。他的治学成绩和对传统文化的贡献是应当肯定的。《清史稿》称他“身历乾嘉文物鼎盛之时,主持风会数十年,海内学者奉为山斗焉”,诚非虚语。 嘉庆二年(1795),阮元约了他的族姐夫焦循开始编撰《畴人传》,历时十三年,成书四十六卷。这是一部用传记体记叙我国从上古到清代中叶天文、历法、数学家生平事略及其学术上成就的著作,共辑录二百四十三人,另有西洋人三十七人。阮元自称编撰这部书的目的在于“溯古今沿革之原,究中西异同之数”,“网络古今,融会中西”。的确,这是我国科技发展史的开山之作。但由于阮元、焦循等人对西方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了然,犹如雾中观花,未必真切。而且阮元沿袭清初以来学术界盛行的观点“西学源于中学”,极力从中国古代的载籍中去探求西学的源流,以古老陈旧的中学来评议新颖的西学,实际上是以封闭的传统文化的壁垒消极抵制外来文化的渗入,必然造成许多失误。 明末清初,我国的科学技术虽然也在缓慢地发展,但与同时期欧洲的哥白尼、伽利略、牛顿等取得的科学成就相比,无疑是落后的。一些中国学者从西方传教士手中接受了有限的西方科学知识,通过自己的钻研,卓然成家,从徐光启、李之藻到方以智、王锡阐、梅文鼎等都是如此。这是难能可贵的。作为清代中叶思想文化主力的乾嘉学者,对待西学东渐的严峻局面,本可以以此为契机,开阔视野,积极探索,以启蒙图新。但阮元却极力夸大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成就。他所谓“究中西异同之数”,即是清代一些学者热衷的“会通中西”的说法,希望通过对中西天文历算等两方面的研究,证明中国的传统文化比任何“外夷”要高明。这是用传统的信念,虚幻的自满文饰曲解,以抑彼扬我,自解自慰。 阮元这些偏颇的看法在《畴人传》一书中随处可见。例如,他认为“中土推步之学(即推算天文历法之学),自汉而唐而宋而元,大抵由浅入深,由疏渐密”,推崇中国古代天文数学最为精审、完备,甚至“自生民以来,未有如本朝之得天者”;“吾中土之法之精微深妙,有非西人所能及者”。他贬低利玛窦、汤若望、南怀仁等西方传教士传入的天文、数学、地理等近代自然科学知识。在评论汤若望时,阮元充分表现了天朝大国名儒大师虚骄自大的态度。他说,欧罗巴是“极西之小国”,汤若望是“小国之陪臣”,以“其术诚验于天”,为“圣圣相传”的大清朝录用,是朝廷“如天之度量”。汤若望曾列举“地形实圆”、“昼夜不等”、“置闰不同”等四十二事“表西法之异,证中术之疏”,阮元很不服气。他从中国古籍中找出一些记载与西学逐一比附,写道: “元尝博观史志,综览天文算学家言,而知新法亦集合古今之长而为之,非彼中人所能独创也。地如圆体,则曾子十篇中已言之。太阳高卑,与考灵曜地有四游之说合。蒙气有差,即姜岌地有游气之论。诸曜异天,即郄萌不附天体之说。凡此之等,安知非出于中国?……使必曰西学非中士所能及,则我大清亿万年颁朔之法,必当问之于欧罗巴乎?” 阮元从故纸堆中采撷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一些朦胧的、未经科学实证的思想,来和西方经过近代科学检验的科技知识争高低,以一千多年前东汉时《尚书纬·考灵曜》中“地有四游”之说证明西方先进的科学成果都是中国古已有之。他还以尊古崇圣的心情藐视“专力西学,推崇甚至”的中国学者,讥笑徐光启、李之藻等人接受西学是受传教士的蒙蔽,是汤若望辈对西学“夸大其词以眩吾中国,而徐、李诸公受其欺而不之悟也”。他津津乐道“我国家右文尊道,六艺昌明”,而徐光启“不读古书,谬云西法胜于中法,是但知西法而已,安知所谓古法哉?”阮元丝毫没有察觉到循着这条“古道”继续走下去,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沉疴在身的古老中国即将面临危机。对传统的文化观念一往情深和对西学的肤浅认识,锢蔽了一代名儒的视野。 在《畴人传》中,阮元对于哥白尼日心说的全面否定,反映了他对西方新兴的自然科学格格不入。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1473—1543)发表了关于地球围绕太阳运行,地球每昼夜绕地轴自转一周的日心说,这一伟大的发现震撼了宗教神学的宇宙观,恩格斯称之为自然科学发布的独立宣言,是向教会迷信提出的挑战。从此以后,自然科学从宗教的禁锢下解放出来,开始大步前进。早在乾隆年间,法国人蒋友仁来到中国,就已经介绍了哥白尼的日心说和开普勒的行星运动三定律。阮元在《畴人传》的“蒋友仁传”的结尾斥之为“其为说,至于上下易位,动静倒置,则离经叛道,不可为训”。在封建时代的学术界,“离经叛道”就是“悖逆不法”,阮元的评论显露出他在文化上排斥异己的保守心态,其谬误是显而易见的。 《畴人传》中也有一些对西艺的肯定。如阮元赞赏西方制造的仪器,认为“西人熟于几何,故所制仪象极为精审。盖仪象精审则测量真确,测量真确则推步密合。西法之有验于天,实仪象有以先之”。他佩服西人为了“机巧相尚”而“殚精毕虑于此”。承认西方“器艺”是好的,总算还有一点理性的分析态度。阮元代表了中国正统的士大夫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心理和陈旧的思想模式,不能顺应历史的潮流,迎接世界范围自然科学发展的曙光。这时候,风靡乾嘉的汉学也和清王朝的命运一样,正从盛极的顶峰走向没落,逐渐为龚自珍、魏源等为代表的新的进步思潮所代替。这是历史的必然。我们不能苛求于古人,但通过这一事例说明:对外来文化的接受,必然要受到传统思想的制约;偏好于传统,将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 7 版
1. 世界十大科技之谜
第7版(国际专页(科技))专栏:研究与探索 世界十大科技之谜 在科学中还有很多东西没有探索清楚,还有很多不解之谜,如果解开了这些谜,也就有可能产生出更新的技术。现介绍被认为是不解之谜的10个题目,分两次在本刊发表。 光合机制 植物在进行光合的时候,把太阳能变成电子能,利用电子能把水和二氧化碳合成葡萄糖。 但光合过程实际上与复杂多样的物质有关,其中有90%以上的物质已弄清,但还有约10%的物质很难探明。例如,为什么电子飞向某个特定方向并能进行交接?其原因还不清楚。现在,世界上有几千名学者正在最后解开光合之谜。这个谜解开了,就可以说是完成了光合的革命。 光合一般分为明反应和暗反应两个过程。明反应过程又有两种,即光化学反应系Ⅰ和Ⅱ。如果探明了光合成反应系Ⅱ,就可以知道水通过光进行分解的机制,也就可能分解海水而得到无穷尽的清洁的廉价氢能源。 阿尔察默病的发生原因 阿尔察默病是老年痴呆的典型病症。 人过中年,岁数越大越容易患这种病,现在还不知道如何治疗。引起这种病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与遗传基因有关,二是神经细胞的新陈代谢不良。发生后一种情况的原因还不完全清楚。 最近已经查明,阿尔察默病的发展分若干阶段,只要找到针对其每一发展阶段的治疗方法就好办了。现在正探索这个问题。 治疗艾滋病的药物 有人说,在本世纪内难以研制出直接制服艾滋病毒的艾滋病疫苗。 据认为,适应病情的进展可有4种治疗艾滋病的方法。第一是对艾滋病毒本身起作用的。第二是对感染艾滋病的人的免疫系T细胞(淋巴腺中的抗体细胞)发生作用的。第三是防止艾滋病患者的免疫机能下降并使其机能恢复的。第四是对免疫机能下降引起的各种感染症的治疗。 AZT(叠氮基脱氧胸腺嘧啶核苷)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公认的治疗艾滋病的药。但这种药副作用很大,对于进入已感染的T细胞DNA(脱氧核糖核酸)中的病毒无能为力,对已感染的患者既无效,危险性又很大。 第二种有希望的治疗艾滋病的药是右旋糖酐硫酸等硫酸多糖。这种硫酸多糖与艾滋病毒遭遇,其表面上的氨阳离子和离子结合。结果,艾滋病毒便失去感染力。是什么原因还不清楚。 重力波的真相 1960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约瑟夫·韦伯第一次进行了试图测出相对论中所预言的重力波。韦伯于1968年宣布他测出了重力波。从此,全世界便开始测定重力波。但经过多次尝试,却一次也没有测出重力波。就连韦伯自己测出的结果,据说也不是由于重力波引起的。 可是,最近查明,在宇宙中存在着发生大量重力波的激烈现象。例如,在超新星爆发中不到千分之一秒就有大量的质量遭破坏,被刮跑。如果是这样,也许可能测出重力波。但现在的检测仪的精确度还不够。 (上) 金克
2. 一根头发丝细的光导纤维能传输百万路电话 信息社会的神经——光纤通信
第7版(国际专页(科技))专栏:科技纵横 一根头发丝细的光导纤维能传输百万路电话 信息社会的神经——光纤通信 国技经 贾光伟 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将光纤作为传输信息的手段。美国、日本和西欧一些国家分别建成了各自的光纤通信网。美国建成国内主要长途干线的同时,还同英、法、日等国合作敷设穿越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海底光缆。穿越大西洋的光缆已于去年底建成,可同时通4万路电话。连接太平洋两岸的光缆预计今年4月交付使用。全球性光纤通信网正在形成。 光纤开拓通信新领域 光纤通信是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它是利用激光将信息由电脉冲变换成光脉冲,经仅有头发丝细的特殊玻璃纤维传递,在终端还原成电脉冲。光纤通信具有传递速度快、负荷量大、准确性强、清晰度高等铜制电缆所不具备的优点。人们称光纤为信息社会的神经。 光纤通信开拓了许多新的通信业务。在大楼林立的大城市和丘陵地区可用光纤线路传送电视和调频立体声节目,以保证传输质量。它可以传输双向数据,把计算机联接成网。可建成综合服务数字网,为用户提供电话、可视电话、高速传真、双向数据传输、信息销售等多种信息服务,最终可能发展成全球性综合服务数字网。在电力和铁道系统,可利用光纤通信抗电磁干扰的优点,沿电力线和电气铁道架设光缆,保证指挥调度畅通。在办公楼、大学、研究机构和工厂里,可用光纤通信区域网传递话音、数据和图像以提高工作效率。 现代电话的象征 目前,光纤通信技术大多用于电话业务。在过去10年中,北美、日本和西欧等发达国家已共计敷设1000多万公里的光纤线路。美国电话和电报公司和其它电话公司共敷设了11.1万条光缆,使全美电话通讯能力增加一倍。据佛罗里达州“家庭购物中心”报告,该中心日平均受理电话订购业务达10万次。这个中心还将光缆同中心内部计算机系统连接,增强与各地分公司的联系。如今,美国国内的长途电话几乎全部采用光缆。 英国于1986年底已铺设光缆2万公里。1987年西德完成了连接29个城市的光纤长途干线。法国计划1990年建成以巴黎为中心的全长约5万光纤公里的长途干线。在日本,光纤通信网将日本诸岛连接起来。 现在,国际长途电话线路已逐步由过去的卫星或海底电缆传递转为用光缆。 光通信时代 显然,光纤通信将带来现代通信的大变革。一根头发丝细的光导纤维即可传输上百万路电话。并且光纤还能够以高于铜缆100至1000倍的速度传输高清晰度的图像和复杂的计算数据。眼下,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正在致力于将光纤用于智能通信系统,把声频、数据、电视和传真系统结合起来。美国各大电话公司又在加紧研究将光纤应用于电视网络。现在,电视信号的传输,主要是依靠共用天线通过铜制同轴电缆分送到用户。然而,这已无法满足迅速增加的现代通信的需要。人们要求清晰度高,速度快并具有多项性服务的电视网。问题在于,铺设新的铜缆需要花费大量的金属原材料,且投资高,效率低。光纤弥补了铜电缆的缺陷,也可以节省原材料和能源。美国电话和电报公司对光纤的广泛应用如可视电话、录相、通过电视屏幕选购商品等充满信心。将来,用户可以坐在家中,直接与电视节目制作中心联系,点播节目。今后,普通家庭每天打电话仅用几分钟,看电视的时间长达几小时。可以断言,光纤将进入家庭,人类社会将从电通信时代进入光通信时代。
3. 神奇的导航卫星 “全球定位系统”
第7版(国际专页(科技))专栏: 神奇的导航卫星 “全球定位系统” 用一个袖珍装置同天空的人工信标相配合,准确无误地引导旅行者到达地球上任何地方,这种想法对于人们来说,犹如天马行空一样不切实际。但在1989年,任何身有几千美元的人都可买到美国研制成功的一种神奇的袖珍导航装置——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 对美国国防部来说,导航卫星“全球定位系统”大功告成是一个里程碑。借助于该系统引导,飞往地球另一面的导弹可以以几十英尺的精确度击毁目标。全球定位系统可准确地带领袭击队穿过无路的密林去袭击敌堡垒,引导轰炸机去炸毁敌人的特定建筑物,或指引船只绕过危险的暗礁。 但是,民用可能远远超过军用。商业飞机驾驶员、火车司机、定期班船船长,甚至驮队也能很快开始使用这个系统。相关的庞大接收机、传感器和计算机已试装到各种军用民用车船上。这个卫星系统已用于帮助测绘人员提高地图精确度和指点极地探险人员。伯林顿北部铁路最近用实验接收机装备了它的17台内燃机车,作为跟踪行驶列车准确位置的手段。该系统不断通知火车司机列车所在位置,误差在150英尺范围内。把这样一个装置带在身边,旅行者就不致在狂风恶浪的海洋里或无路可寻的莽林中迷途。便携式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使用者不需要用导航仪器,可以沿着接收机存储器储存的50个目的地中的任何一个的大圆周读出方向和准确距离。 美国已有好几家公司在开发这种接收机。麦哲伦系统公司预计今年将向市场推出它生产的装置,这将是世界上第一种便携式导航接收机。 现在有7个卫星在运行。这些卫星配置到6个轨道平面,以便从一极到另一极覆盖全球。借助于地面固定跟踪站广播的信号,每一卫星持续跟踪它在地球上的位置,向地球播出信息,把信号离开卫星时的准确时刻通知每一个接收机。 现在可用的卫星还少,所以这个系统尚处于发展阶段,未全面投入运行,因此,有大部分地区一天12小时以上未能被覆盖。洛杉矶现在一天只覆盖7个小时。到1989年年底,由于有13个卫星在轨道运行,陆地和海上用户航行到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能全天得到导航。按计划到1991年完成的卫星网将提供快速信息,这对飞船和导弹飞行是不可少的。 专家们一致认为:“全球定位系统对航行的影响几乎和罗盘的发明一样重大。” 侯国清编译
4. 美国利用太阳能发电 到二十一世纪初将占美国总发电量的百分之一
第7版(国际专页(科技))专栏: 美国利用太阳能发电 到二十一世纪初将占美国总发电量的百分之一 早先许多专家认为,光电池的效率达不到百分之三十(袖珍计算器上光电池的效率低于百分之三)。迄今为止,太阳能电池主要用于宇宙飞船等不计较费用的用途,以及与电力隔绝的通信网络、导航设备、旅游车船和远离电源线的家庭等。现在由于技术的进步、生产成本的下降和其它因素,一些向公用事业供电的太阳能发电厂正在建设中。 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的桑迪亚国家实验室建立了一个称为“机械堆积式多接点太阳能电池”的实验性装置,它把百分之三十一的光能转化成电能。桑迪亚的科学家们认为,这种装置由于具有应用串联电池的能力,其效率在今后几年内可达百分之三十五,从而使太阳能发电第一次能在效率上和常规发电相比拟(燃煤和燃油电厂的平均效率为百分之三十四)。经进一步完善,这种新型串联电池和其它新技术将使效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八。 桑迪亚的光电池计划主持人丹·E·阿维祖博士认为,最近的进展表明由太阳能转换成的电能在二十一世纪初将占美国总发电量的百分之一。目前,美国发电量约六千亿瓦,百分之一将是六十亿瓦,它能满足三百多万人的需求。 专家们说,再过十至二十年,太阳能发电厂就能对先进国家的供电作出重大贡献,特别是在常规发电能力的过量负荷导致灯火变暗甚至熄灭的用电高峰期间。太阳能电池的重要进展将会加速摆脱矿物燃料的过渡,从而有助于与大气中二氧化碳增加所引起的温室效应作斗争。 晓卓编译
5. 奇妙的物质——海藻糖
第7版(国际专页(科技))专栏:科海拾贝 奇妙的物质—— 海藻糖 海藻糖被称为神奇物质,它能够在没有水的情况下,无限期地维持某些动植物的生命。英、美等国科学家正在研究它的应用。 沙漠中有些动植物,没有水时好像是死的,一加水就活了。科学家研究后发现,是生物结构中含有的海藻糖维持着它们的生命。 所有生物物质的基础是蛋白质链,水分子起着维持蛋白质链的作用。没有水分子,蛋白质链就会遭到破坏。海藻糖似乎起着分子“胶”的作用,代替水分子维持蛋白质链,保证生命延续下去。 目前,海藻糖应用的研究主要在医学和食品方面。把海藻糖加入某些药品和疫苗里,可以不用加水在室温下保存不致降解。把它加入血液里,制成干的粉末,可以在室温下长期保存。在牛奶中加少量的海藻糖再制成奶粉,就可以避免蛋白质降解。 海藻糖目前从酵母中提取制成。但这种方法成本高,每公斤的费用达300英镑。用新的发酵技术可能会使成本减到每公斤只有2英镑。 王国瑞
6. 图片
第7版(国际专页(科技))专栏: 法国开始采用微型手术,或与超声波碎石器并用的新技术治疗肾结石。这种新手术只切一微型口,借助光学仪和显微镜,用手术钳将结石剥离后,通过切口将结石吸出。如结石处于手术钳达不到的部位,则采用超声波碎石技术,并输入激光清除残迹。 (芬)
第 8 版
1. 读《人民日报》的喜与忧
第8版(副刊)专栏: 读《人民日报》的喜与忧 钟叔河 我真算是《人民日报》数十年的老读者了。报刊订价大幅度“调整”以后,究竟“压缩”哪几种报刊,全家确实争论过好几回。结果还是“一言堂”的办法省事,懒得听持不同意见的老婆孩子嘀咕,由我画圈,首先留下《人民日报》。 “就只《人民日报》有你赏识的‘文胆’?”老婆念念不忘她的知识分子身份,对压缩掉她偏爱的“知识分子报纸”有些忿忿。 “谁真有胆?谁又能有胆?”女婿总偏向丈母娘。 最尖刻的是女儿:“什么敢言不敢言罗?还不是因为《人民日报》肯登你那些找麻烦的文章。人家报纸就不登。戏台里喝采,自我安慰!” 笑骂由他笑骂,报纸我自看之,只要“订报权”握在我手里,这就得了。 可是,自从改版以来,《人民日报》在我们家的地位也随之有了改变。首先是女婿,他对国际新闻版的“本报讯”开始发生兴趣,“不是新华社新闻稿的翻版就好!”老婆向来爱读杨绛:“学问我反正不懂,瞧这文笔,未必就比不上你的钱钟书?”她也开始到我桌上来寻《七味书谭》了。最活跃的还是二姑娘:“你们多的是时间,这报,下了班当然属于我罗!” 看到这些持不同意见者转变立场,自觉吾道不孤,这几十大洋(小女儿说:“是我一个月的工资!”)订的一份报纸毕竟不是我一个人在“消费”,不禁窃喜——此其所谓喜。 可是(又一个可是),今天(3月23日)晚饭后,形势又出现了“逆转”的苗头。小保姆到楼下把当天的《人民日报》拿上来,老婆捷手先得,把二、三版一展开,她连呼啧啧了: “快来看呀!三版右上这个头条—— “‘民告官的喜与忧’,标题不赖,第一个以花比美人,是不?再看,二版右上这个头条—— “‘领导重视的喜与忧’,第二个以花比美人了。还有第三个哩—— “‘老国手的喜与忧’。嘿嘿,哈哈哈哈!” “真的,都是‘喜与忧’、‘喜与忧’、‘喜与忧’!” “编辑记者就没有别的词儿啦?” 我接过报纸一看,干瞪眼。女婿从不忘记表现他的幽默: “本来嘛,面对如此大好形势,谁人不喜?又还存在这么不多不少的问题,又谁人不忧呢?自然是‘喜与忧’罗,还能标出别的?” “你不是忠实读者吗?也写上一篇,凑凑热闹,哈哈!” 懒得搭理,干脆进房,掩上房门,坐到桌前。开了台灯,习惯性地想先浏览一下报纸,可今天的报纸还在他们手里。便从桌旁矮几上随手拿起一张前天(3月21日)的报纸,又是一个头条,“排头兵的喜与忧”,怎么搞的,又碰上了!再从下面些抽出一张,是12日的,“谈谈林业的喜与忧”,又是头条,真见鬼了,咳! 门外的议论还在继续。想去拿报纸看,又怕引起更大的奚落。下意识地想为报纸辩解,但这标题也真是这么凑巧……难道天下之大,就此一词……”我不禁烦躁起来,铺开纸,抽出笔,写下这篇读报八股:《喜与忧》。
2. 叶至善致范泉 叶圣陶的“少作”
第8版(副刊)专栏:书简 叶至善致范泉 叶圣陶的“少作”范泉同志: “大系”的《小说集》选了我父亲的三个短篇,我看够了。1913年底,父亲开始学写小说,用的文言(当时的报刊通用文言),到1915年底,共发表了20来篇;按发表先后,《穷愁》应该放在《灵台艳影》前头。隔了三年,到1918年底,父亲又用白话写起小说来,有三篇是“五四”前发表的,《一生》是第二篇。 《一生》发表在才创刊不久的《新潮》上,篇名本来是《这也是一个人?》1922年编进作品集《隔膜》,改成了《一生》,以后各种选本都袭用这个篇名。这一回编《叶圣陶集》,我们改了回来,仍旧用《这也是一个人》,而删去了问号。理由有两个:①小说没把女主人公的一生写完,用《一生》作篇名似乎跟内容不符(当然也可以这样理会,看了女主人公的前半生,她的后半生就可想而知了);②《一生》这个篇名似乎客观了些,不如《这也是一个人》能表明作者所持的态度。至于那个问号,因为这句话可以是提问,也可以是诧叹;父亲一向不赞成问号和叹号并用,考虑的结果,不如删去了干净。如果同意我们的想法,请照《叶圣陶集》第一卷99—102页发排;有几个字几个标点得改正,我写在另一张纸上。 父亲的文言小说是20岁前后写的,真称得上“少作”。隔了70多年,我才把收集到的认真读了几遍,好像看到父亲一边在摹仿,一边在试探。从结构和笔调看,有摹仿《聊斋志异》的,有摹仿林琴南译述的短篇的,有摹仿苏曼殊的《断鸿零雁记》(连载发表时,父亲曾逐段抄录,装订成册),有摹仿报刊上的时文的。内容也很杂,有《穷愁》那样写实的;有《灵台艳影》那样纯属虚构的,有的反映劳苦群众的悲惨遭遇,有的抒发弱国人民的爱国情绪,有的描摹朋友之情母子之情,有的则为了表达某种思想某种信念,还有志异的,言情的,揭露时弊的。奇怪的是这样摹仿试探了整整两年,父亲突然中止了。因跳不出窠臼而感到无聊,这种不满意自己的想法,父亲是经常有的,那时也可能有。也可能不愿意再跟《礼拜六》一类的刊物打交道,讨生活。还有个可能是兴趣转移到了基础教育方面。隔了三年,在“五四”前夕受到了新思潮的冲击,父亲才重新写起小说来,当然不再用文言而改用白话了。 《叶圣陶集》第八卷是诗歌,我们把父亲的“少作”也编了进去,诗词共五十来首,是20岁以前写的。校样已经看到,估计年初可以见书。“大系”的《诗歌集》如果选用,也请通知一声。 祝 工作顺利, 新年愉快。 至善 1988年12月27日
3. 萤光集
第8版(副刊)专栏: 萤光集 鲁藜 我不是星,不是宝石 是萤火虫;夜行人一点希望 暗淡孕育星光 寂寞催生歌曲 在壮阔灵魂的波涛里 石头也能化为神奇的雕刻 天地如同宽阔的胸膛 热血沸腾如同绯霞 自由之花 也是血泪之花 让人战慄的“真理” 和洪水猛兽有什么区别 在人生的征途上 每一个行进的足印都伴着一个梦 当你濒临于显赫峰巅 也正濒临于万仞深渊 有落差流水化为银虹 有坎坷凡夫变为金刚 人生有种灾祸不是因为匮乏 而是因为过多的虚荣 严霜带来银发也带来金秋 不幸带来痛苦也带来升华 顽劣孩子是溺爱惯的 专横老爷是一些奴性巴结成的
4. 也谈建筑的千篇一律
第8版(副刊)专栏:文化雅俗谈 也谈建筑的千篇一律 顾孟潮 “千篇一律”,似已定论,成为中国当代建筑无法开脱的罪名。近年来,人们对我国城市面貌、建筑设计水平的不满常常用“千篇一律”一言以蔽之。因此也引起建筑界内外毫不疑义地共讨之、共诛之、共变之。其实,我国的建筑形式、城市面貌确实已千变万化起来,然而何曾想到,尽管近十年发生巨大变化,仍被评为“千篇一律”。这是为什么?确实值得论者和听者都认真地思索一下。 现代城市住宅是遭“千篇一律”的谴责声最高的,都是“方盒子”。其实这是很科学的事。中国有“天圆地方”的传统说法。“方盒子”正是人类文明的伟大创造,是工业化时代的标志。正因为是方盒子,才能够大规模、高速度地进行建设,才能更及时地解决千百万没有自己独立生活空间的人的痛苦和烦恼,给他们带来一点幸福感和现代化的感受。所以,对方盒子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有其屋者”往往冷眼旁观地评论这些方盒子如何面目可憎;而无房户则当有了一套现代化的方盒子住宅时,会禁不住热泪盈眶,他们曾两眼圆睁,朝思暮想着有自己的“方盒子”。面对国内城市有几千万无房户的现状,看来方盒子是非建不可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住宅中同样数量最多的是廉租屋,属居者有其屋层次、中低标准的住宅,基本上也是千篇一律。由此可见“千篇一律”本身有其规律性,不能人为地、主观地想在什么时候、什么问题上都摆脱“千篇一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背景下,住宅的千篇一律是难以避免的,当住宅商品化、私有化的格局形成之时,住宅多样化局面便同时出现。 因此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作为工业尚不发达的国家,现在不是“千篇一律”得太过分,而恰恰是尚不够“千篇一律”。在国外发达国家,住宅建设所走过的住宅商品化、私有化和社会化是普遍规律。我们如不按这条规律办事便没有多层次的、高水平的“千篇一律”,而只有大锅饭式的“千篇一律”,不能调动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促成住宅多样化、现代化局面的出现。因而,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排斥“千篇一律”,适当去研究为什么会出现“千篇一律”?属于哪个层次、哪个方面的“千篇一律”?是否均属不良的现象,还是背后有什么规律使然……。总之,目前“千篇一律”的论调本身也太“千篇一律”了,没有多少新意,听不到多少深入的见解,所以不揣冒昧地在这里大惊小怪了一番。
5. 万言不值一杯水
第8版(副刊)专栏:大地漫笔 万言不值一杯水 读书人穷,可以追溯到孔子那里。那时还不时兴卖茶叶蛋,于是他想到了赶马车,他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就是说,如果能富之有道,替人家赶马车他也愿意。 但孔子留下了一部《论语》,倘若历代累计起来,恐怕是印数第一,如果要拿稿费,一定不老少,但他却一个子儿也没得。 李白有诗云:“吟诗作赋北窗里,万言不值一杯水。”可见那时候文稿就不值钱。也有例外,左思作《三都赋》而使洛阳纸贵(其实是具有工具书的使用价值),简直可以和现代畅销书媲美了。左思并没有发财,更没能改变自己的命运,他依旧怀才不遇,官只做到秘书郎,终因潦倒不得志,转而投向大自然的怀抱,悲愤地感慨:“何世无奇才,遗之在草莽”。 按说,李白的诗名可以说不让于王羲之的书法,王羲之可以书成换白鹅,李白的诗也不至于换不回二两酒来,何至于“不值一杯水”呢?问题就是那时候的精神产品还不算商品,诗歌不借助于纸张工具和书法技艺缮写勘刻出来,是不好卖的。李白之后,唐长庆四年,诗人元稹为白居易《长庆集》作序,序中说当时扬州和越州一带,处处有人将白居易和他的诗“缮写模勒”,在街上售卖或换茶酒。但不要以为那时文学已成了商品,书家缮写印家勘刻商贩售卖,与元稹和白居易是没关系的,因为那时既没有稿费,也没有“版权所有,不得翻印”之类。 现在好了,有了稿费和版权制度,文学也是特殊商品,按说作文章的人应该发起来了,然而却未必。只要看一看编辑部里那汗牛充栋的废稿,别说万言不值一杯水,就是百万言、万万言不值一杯水,也说得过。文章发表不了,写文章的人不仅拿不到稿费,反倒贴进了稿纸、信封和邮票钱。这不像农民种瓜,种一个成一个。也不像工人车轮子,车一个成一个。这是因为物质产品是有形的,它的价值好计算。而精神产品却难说得很,你说它有价值,未必就有价值;你说它没有价值,说不定碰巧还有点价值。 正由于此,所以无端地占有了别人的物质产品,无端地占有工人农民的劳动,叫剥削;而无端地占有了别人的精神产品,比如在别人的著作上署上自己的大名,无端地占有了文人的劳动,这叫什么?这叫文明的打、砸、抢。 焦加
6. 冬天的街景(图片)
第8版(副刊)专栏:大地 冬天的街景(油画) 李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