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07-08
第 1 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六号
第1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叶剑英 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1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 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 护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立案、侦查 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讯问被告人 第二节 询问证人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四节 搜 查 第五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六节 鉴 定 第七节 通 缉 第八节 侦查终结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 执 行 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 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第四章 辩 护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的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六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人民团体和公民收集、调取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三十六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由受委托的人民公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执行。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九条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十条 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 (七)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 立案、侦查 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五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六十条 控告、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讯问被告人 第六十二条 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四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讯问聋、哑的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六十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告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二节 询问证人 第六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六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七十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七十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七十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七十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七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七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四节 搜 查 第七十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第八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八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五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八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八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八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第六节 鉴 定 第八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九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 第九十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七节 通 缉 第九十一条 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八节 侦查终结 第九十二条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九十四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九十五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零一条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第一百零二条 免于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免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告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零四条 被告人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不起诉的决定。第三编 审 判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零六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 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出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四)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四编 执 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 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二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且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一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3. 上海服装业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 从各方面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增产出口服装,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1版()专栏: 上海服装业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 从各方面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增产出口服装,为四化多做贡献 本报讯 上海服装工业通过调整挖潜,生产大幅度上升,为国家出口换汇作出了新贡献。目前,全行业生气勃勃,一派兴旺景象。 今年年初,外销服装尤其是衬衫要货成倍增长,而生产能力相距很远。在这既喜人又逼人的形势下,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党的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四月份以来,坚持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怀着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的高度责任感,不计较外销服装“难做利薄”,不采取“有多少能力接多少任务”的消极态度,消除“生产到顶,潜力挖尽”、“要我增产,就给钱物”的思想,不坐等上边的“特殊措施”,立足于内部挖潜,从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找差距,从调整中挖潜,在调整中前进。 首先,各企业在内部挖掘增产潜力。服装系统的总建筑面积(包括生活区、办公室和工作场地)平均每人仅有六点一平方米,条件很困难,他们依靠群众想办法,挤地方,挖潜力,开辟新的流水线。如上海第七服装厂通过调整劳动组织,精减非生产人员,挤出厂房场地,增加两条生产流水线,年内可增产西裤三万条。衬衫行业的第一、第二、第四、第五衬衫厂,为了抢挑重担,调整场地,增开班次,新拉出十三条流水线。与外商建立补偿贸易和定点生产的服装厂,都以管好用好引进设备,提高设备效率作为挖潜增产的主要目标。原来管理基础较差的东昌服装厂,加强了领导班子,实行了厂与车间的经济合同制,开展车间之间的增产效率竞赛,使有的车间每人平均日产量从九套提高到十一套。 其次,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距中挖潜增产。把基础较差的集体厂同技术较强的国营厂结成对子,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发挥经济效果。如朝阳服装厂有职工二百多人,因管理工作跟不上,去年生产服装十三万件,每人每天产量仅两件多,全年亏损八万八千元。今年,他们同就近的国营衬衫七厂结成对子,一面在朝阳厂抓紧安装设备,尽早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一面充分利用七厂的原有设备,把朝阳厂的劳动力组织起来,开两班生产,既教新手,又挖潜力,共同生产衬衫。三月份产量比二月份增加百分之三十九,四月份比三月份增加百分之三十六,五月份又比四月份增长百分之二十七。职工信心很足,他们说:“两厂拧成一股绳,调整整顿同向前,打好转移第一仗,确保年产翻一番。”同人民服装一厂结成对子的建新内衣厂,以前是个出名的“难医”(内衣)厂,结对后迅速改变面貌,从每人平均日产西裤两、三条,增加到六条左右,质量也比过去提高。 第三,在全行业范围内的企业和产品调整中挖潜增产。如眉州、吴淞、第十七等三个服装厂,原来生产的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布服装,效率不高,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公司把这几个厂转产衬衫,今年即可生产一百万件,第十七服装厂预计比去年增产百分之三十以上。又如上海第十二、十六服装厂实行合并生产,既能形成大流水作业生产能力,年内为国外生产十万套西装,又可腾出一个厂的场地,用来筹建安排知识青年的集体所有制厂。 第四,广开门路,向社会挖掘潜力,开展新的协作,增加生产能力。如衬衫二厂和五厂分别与上海县、嘉定县有关公社联合经营服装加工,年内即可增产四十万件。衬衫五厂还同市内街道工业甘泉衬衫厂一起,利用附近一千多平方米的防空洞,扩大协作加工,还吸收了二百五十人就业,组成两条衬衣生产流水线,最近即将投产。 随着调整挖潜措施的逐步落实,产销矛盾最为突出的衬衫行业,在原有四十六条生产流水线(年产一千万件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已经和正在开辟新的生产流水线五十五条。今年以来,出口服装产量逐月增长。一至五月生产二千三百七十二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四十六;其中衬衫五百三十二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五十二。全部措施落实后,预计全年可以比去年增产出口服装一千五百万件,多创外汇约三千余万美元,并且还能扩大社会就业。目前,他们决心在新长征中再迈出新步伐,高速度发展服装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为国家为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4. 昆明市积极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新增的商业网点和修缮等服务性行业,既方便了群众,又妥善安置了大批待业人员,受到广大群众欢迎
第1版()专栏: 昆明市积极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新增的商业网点和修缮等服务性行业,既方便了群众,又妥善安置了大批待业人员,受到广大群众欢迎 新华社昆明七月七日电 昆明市积极兴办集体所有制商业网点和修缮建筑、装卸搬运等服务性行业,既方便了群众,又能使大批待业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 去年以来,全市新增了街道商业服务网点一百四十九个,加上原有商店扩大规模,共安置了六千多人。新增的商业服务网点有饮食、缝纫、土杂代销、洗衣、修鞋、托儿、送奶、送煤以及自行车、木家具和小五金修理等,大都由各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新增的饮食服务网点一般开设在居民较多、旅客过往比较集中的地方和工厂区、学校区。西站是从昆明发往全省各地长途汽车的客、货运站,市内公共汽车五条线路的起终点站也在这里,附近还有不少工厂和大、中学校。过去这一带商业服务网点很少,现在新增了二十四个网点,大大方便了群众。新增商业服务网点还注意扩大服务项目,延长了服务时间。 昆明市在两城区原有的十六个修缮建筑队的基础上,扩大成立两个集体所有制的修缮建筑公司,安置三千多人。修缮建筑公司主要负责市内民用建筑的修缮,也承担一部分新建任务。这些修建队上门揽活,积极服务。仅其中的八个修建队去年以来就为十几所中小学修建了教室、实验楼、图书馆、礼堂、厕所等近三万平方米。市内的主要公共厕所,十多年来基本无人管理,有的已经破旧不堪。去年下半年,两城区的修建队承接了公共厕所的修缮任务。现在已有一百多个公厕全部修好,公厕较少的街巷还新建了一些公厕。
5. 为城镇知识青年就业开辟新门路 江西弋阳县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 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职工收入;有利于发挥知青的特长和才能
第1版()专栏: 为城镇知识青年就业开辟新门路 江西弋阳县兴办农工商联合企业 有利于发展生产,增加职工收入;有利于发挥知青的特长和才能 新华社南昌七月七日电 新华社通讯员华坤、记者黄其庄报道:江西省弋阳县在今年春天办起了一个深受知识青年欢迎的农工商联合公司,为城镇知识青年就业开辟了新的门路。 联合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它包括原有的两个知青农场、两个知青工厂,和新办的一个知青园艺场、一个销售门市部、一个运输车队。全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一十五人,其中知识青年二百四十五人。目前,由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有二十多种,其中农副产品有茶叶、黄烟、酱油、米粉、米糖、猪肉、皮蛋等;工业产品有硬度计、拖拉机配件、电瓶、草纸、搪瓷制品等。这些产品大部分由自己的门市部出售;一部分工业产品纳入国家计划,这些产品的原材料由国家提供、产品由国家收购或调拨。 弋阳县的实践证明,兴办知识青年农工商联合企业好处很多。最明显的一条是,联合公司把农业同加工工业、商业结合起来,既保证了农副产品的销路,又为加工工业提供了原料,有利于知青场、厂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公司所属湾里知青农场,过去单打一搞粮食,平均每日工分值只有八角,今年联合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安排他们种西瓜、开办砖窑和油坊,预计工分日值可以提高五成左右。 农工商联合公司经营项目较多,也有利于发挥知识青年的特长和才能。现在不但知青中原来会翻砂、木工、车工等技术的人得到了合理安排,联合公司还安排一些人学园艺、机械修造、司机等,使青年们感到在公司劳动不但生活有保障、劳动能各得其所,也有发展前途,大多数人劳动安心,情绪饱满。 联合公司还具有社会主义大生产的优越性,可以在公司范围内集中使用资金、劳力和材料。过去单个知青场、厂难以办到的事情现在很快可以办到了。今年春天,只有十一名职工的知青园艺场要种四千株桔树,公司便从其他单位调了九十五个劳动力来支援,四天时间就栽完了。 知青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活跃市场也起了很好的作用。有一个时候县城市场上缺少电瓶、热水瓶壳、草纸,公司立即组织力量生产,满足了市场的需要。
6. 邓副总理会见马科斯夫人 对两国建交后友好合作关系的迅速发展表示满意,并就双方关心的本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看法
第1版()专栏: 邓副总理会见马科斯夫人 对两国建交后友好合作关系的迅速发展表示满意,并就双方关心的本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看法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邓小平副总理今天下午会见了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罗穆亚尔德斯·马科斯。 在愉快的交谈中,邓小平副总理和马科斯夫人一起回忆了一九七五年马科斯总统和夫人访问中国的情景。邓小平副总理和马科斯夫人还对两国建交后友好合作关系的迅速发展表示满意,并就双方关心的本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了看法。 邓小平副总理还请马科斯夫人转达他本人向马科斯总统的问候。 我国外交部长黄华参加了谈话。 谈话前,邓小平副总理同马科斯夫人以及她的部分随行人员一起照了像。 (附图片) 邓副总理会见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马科斯。 新华社记者摄
7. 缅甸吴貌貌卡总理应邀即将来我国访问
第1版()专栏: 缅甸吴貌貌卡总理应邀即将来我国访问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理吴貌貌卡阁下将于七月九日起对我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8. 李副总理同马科斯夫人会谈
第1版()专栏: 李副总理同马科斯夫人会谈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今天上午同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罗穆亚尔德斯·马科斯举行了会谈。 今天上午,菲律宾总统夫人以及她的随行人员前往毛主席纪念堂,瞻仰毛泽东主席遗容,并献了花圈。 (附图片) 李先念副总理同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马科斯举行会谈。 新华社记者摄
第 2 版
1. 新华社更正
第3版()专栏: 新华社更正: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稿,第五章第八十四条应为“本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第 3 版
1. 罗马尼亚通过新的五年经济计划 齐奥塞斯库同志指出将对工业发展进行某些调整
第4版()专栏: 罗马尼亚通过新的五年经济计划 齐奥塞斯库同志指出将对工业发展进行某些调整 新华社布加勒斯特七月五日电 罗共中央和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高委员会在尼·齐奥塞斯库同志主持下于七月四日和五日举行了联席全体会议。全会通过了关于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五年计划和至一九九○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的指示草案。 全会认为,罗马尼亚下一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方向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把农业推向更高阶段,在最新科技成果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并使之现代化。 全会还批准了关于罗马尼亚从现在到一九九○年的科研和技术发展计划草案,以及能源研究和发展计划草案。 全会决定公布上述几项计划草案,经全党和群众讨论后提交罗共十二大批准。全会还决定在今年十一月十九日召开罗共十二大。 新华社布加勒斯特七月六日电 据罗通社报道,罗马尼亚共产党总书记齐奥塞斯库七月五日在罗共中央全会闭幕时指出,罗马尼亚“考虑到能源和石油危机,将对工业的发展进行某些调整。将对燃料和能源消耗低的工业部门给予更大注意。” 齐奥塞斯库同志在谈到全会通过的关于下一个五年计划的指示草案时说,“在制定指示草案时,既首先注意到了罗马尼亚经济已经发生的变化,也注意到了必须为坚定地实现党的纲领保证一切必要的手段。同时,也注意到了在国际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我提的特别是经济危机,动乱的加剧和延长,尤其是将来还更进一步加深的动力和石油危机。” 他说,“在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五年计划中,工业仍将以百分之八至九的速度向前发展。有些部门将增长得更快,机器制造将增加百分之十至十一,化学约百分之十。” 他指出,“在下个五年计划,和一九八○年的水平相比我们将降低石油的消耗和减少石油的进口。”“我们将放弃一些现有的石油和能源消耗大的生产能力或者将它们的能源需要减少到最低限度。” 齐奥塞斯库同志说:“轻工和食品工业的年增长速度将约为百分之七至八。将在良好的条件下确保全体居民消费的需要和一定数量的出口。” 关于农业,齐奥塞斯库说,“我们要注意加强农业现代化、实现水利纲要和改良土壤的进程,以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他说,农工统一委员会要“统一国营单位和合作社的行动,在这一范围内更好地实现作物的专业化和区域化。” 在谈到全会通过的能源计划草案时,齐奥塞斯库同志强调要特别重视发展本国的能源和燃料基地。他要求加紧探明和开发新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矿,使罗马尼亚在十年后成为能源和燃料自立的国家,不再依赖进口。 他在谈到罗马尼亚今后的科学和技术发展计划草案时说,科研至少要先行于经济工作五年,以便提前为各项活动提供新的解决办法。科技工作要符合五年计划的需要,要为实现五年计划而作出贡献,要有所创新,有所前进。 齐奥塞斯库同志还谈到了培养干部问题,他说,“我们要坚决贯彻关于提高从中央委员会、政治执委会一直到每一个工人的知识水平的决议。我们所有的人都需要学习。”“不学习,不掌握每天在这个或那个部门出现的新知识,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他所应该完成的职责。” 新华社布加勒斯特七月六日电 据罗马尼亚报纸报道,罗马尼亚劳动人民全国委员会七月五日在齐奥塞斯库同志主持下举行了全体会议,讨论并批准了关于实现一九七六至一九八○年提高生活水平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各部、工业中心和企业的集体领导机构对进一步降低原材料、燃料和能源消耗情况的报告;关于各部领导委员会、工业中心和企业劳动人民委员会执行劳动人民委员会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人民全国委员会全会决议情况的报告。会议发言者指出,为了实现提高生活水平计划,全体劳动人民必须努力,顺利完成计划指标和五年计划的目标,提高劳动生产率。 全会肯定了各单位劳动人民委员会为进一步减少原材料、燃料和能源消耗所采取的许多措施。全会还指出了所存在的一系列缺点,批评了某些部门保持高消耗的倾向。与会者表示,要进一步努力减少生产开支,最有效地利用原材料、燃料和能源。 全会强调指出,各单位劳动人民委员会要把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自己工作的中心。会议发言者批评了一些劳动人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着形式主义,在解决问题方面缺乏果断性,对缺点缺乏斗争性,贯彻决议有头无尾。全会要求劳动人民全国委员会,各集体领导机构,根据齐奥塞斯库同志指示的精神,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2. 越赶进我境难民二十四万已有二十三万初步安置 大量越南难民入境给我云南省河口等地造成极大困难
第4版()专栏: 越赶进我境难民二十四万已有二十三万初步安置 大量越南难民入境给我云南省河口等地造成极大困难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新华社记者报道:截至今年六月底,被越南当局赶进中国境内的难民已达二十四万余人。广东、广西、云南、福建四省、自治区的各级政府尽最大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已初步安置了二十三万难民,其中三万人只是临时性的安置,住房和就业等一时还不得解决;尚有一万余人滞留在我国边境口岸,处于待安置的困难境地。 今年三月十五日以来,越南当局平均以每月一万零八百人的规模,继续把越南难民赶入中国境内。 在被越南当局赶进中国境内的难民中,有十八万八千多人是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其中五万多人是今年上半年被越南当局陆续赶来的;去年和今年被迫从海上漂流到广西海岸的就有三万三千多人。至今还有几千难民漂泊在北海市外的海面上。 来自越南的难民,包括华侨、华裔越南人、越南少数民族和越南京族人。广西各级政府已将其中的一部分在广西当地的农场、林场、工厂和渔业社队作了初步安置,另有一部分已转移到广东、福建和云南进行安置。 由于越南当局大肆掠夺难民的财物,进入我国境内的越南难民基本上是一无所有。至六月底,中国南方边境各地政府已经花费了人民币五亿七千多万元,另拨工业投资一亿五千万元,为这些难民安排生活,资助他们购置生产工具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并为他们治疗疾病。 上述各省区有关方面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透露:为了安置这些难民,各地各族人民在财力物力上承受了巨大的负担,平均为每个难民付出的生产资料投资、住宅、文化设施、生活救济等安置费用已达一千八百元左右,看来这个数字不会是最高最后的极限。至于安置难民的基本建设工作更是十分艰巨的,投资大,项目多,时间紧,任务急。尽管各有关省区的政府和人民尽了很大的努力,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难民还住在临时性的建筑物里,比如:安置在广西的越南难民才有一半以上的人住进了专为难民新建的住宅;福建安置的越南难民人数较少,至今也只有百分之七十的难民搬进了新建的住房,其他难民都还住在临时腾出来的公房、民房和匆匆修建的茅屋或简陋工棚中。 新华社昆明七月七日电 新华社记者鱼世昌、王良俊报道:自今年三月以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边境的马关县金厂公社,又涌进一千三百五十八名被越南当局驱赶来的难民。这个只有三千多人口的公社,几乎家家户户都住进了难民,连各个生产大队的办公室也挤得满满的。 这些难民是被越南当局榨尽财物后逃入我国境内的,他们连替换的衣服都没有。马关县政府只好从地方财政开支中拨款进行救济,为他们提供衣服、棉毯、铁锅、锄头等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粮食储备有限和劳动力本来就很紧张的金厂公社,不得不每天出动大批劳动力和二十多匹马,到三十五公里外去为越南难民拉粮食和副食品。 在这之前,邻接越南老街的我国云南省河口县曾被越南当局强制输出的难民冲涌过多次。这是一个人数较少的瑶族自治县,全县三个人民公社的十八个生产大队中,就有十六个大队分布在一百九十三公里长的边境地区,与越南有的隔着界河,有的陆地相连。越南当局制造和驱赶难民从界河和陆地大量涌入的最高峰时,曾一天达一万三千多人,将近四倍于县城河口镇居民的总数。当时,边沿地区生产队的农民,公路附近的农场和火车站职工,都为越南难民腾出了房子。小小的河口镇更成了难民世界:大街上往来的是难民;城关公社办公室和县工会都停止办公,住进了难民;县城里唯一的一家电影院和拥有六百个床位的两家旅馆,也停止了营业,收容难民;一些尚未竣工的多层建筑物也停了工,让难民们住在楼下;这还不够,县政府还给难民搭盖了临时帐棚宿舍。 边疆小县河口的日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全被涌入的难民所打乱。包括政府部门、工厂、农场和人民公社在内的全县一千五百多名干部的五分之二,停下本职工作,专为接待安置难民而辛勤忙碌,另外还要抽调农村的强劳动力,帮助难民扶老携幼。人口的突然猛增,饮用水顿感不足,县里的五辆消防车全被用来到几十里外装运饮用水。河口县城唯一的一座医院,也成了难民专用医院;医务人员不够,云南省卫生部门还派来医疗队、防疫队为难民们看病、防疫。 经过一阵艰难紧张的工作,从河口涌进的几万难民才分批输送、安置到了各地农场。但是,越南当局仍在大量制造并驱赶难民。今年三月以来,由河口县入境的难民又有二千四百九十多人。河口县继续用相当多的人力和各种设施来接待和安置难民。当地各族人民一边深切同情越南难民的悲惨遭遇,一边痛恨越南当局无止境地制造和输出难民的卑鄙残暴的强盗行径。
3. 马科斯夫人等菲律宾贵宾出席文艺晚会
第4版()专栏: 马科斯夫人等菲律宾贵宾出席文艺晚会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菲律宾总统夫人伊梅尔达·马科斯以及随同来访的菲律宾贵宾,今天晚上应邀出席文艺晚会,观看了东方歌舞团和中国京剧院四团的演出。 晚会由我国文化部举办。陪同马科斯夫人等贵宾观看演出的有:文化部长黄镇,李先念副总理的夫人林佳楣,全国妇联副主席黄甘英,外贸部副部长陈洁,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陈辛仁等。 晚会上,东方歌舞团演员们表演了我国优美的舞蹈《孔雀舞》《盅碗舞》等,演奏了富有民族特色的乐曲,博得贵宾们的热烈掌声。艺术家们还演出了他们去年访问菲律宾时向菲律宾朋友学来的歌曲和舞蹈。菲律宾歌曲《为了你》和《田野之歌》是马科斯总统和夫人最喜爱的歌曲。当中国歌唱家们演唱这两首歌曲时,场内响起了阵阵掌声和喝采声。中国京剧院四团演出的传统节目《虹桥赠珠》,也受到贵宾们的热烈欢迎。 演出结束时,马科斯夫人走上舞台,热情祝贺演员们演出成功,并向他们赠送了花篮。 菲律宾驻中国大使和大使馆外交官员也应邀出席了文艺晚会。 今天下午,马科斯夫人等前往北京市少年宫,参观了少年儿童科技、文艺、体育等业余活动。 马科斯夫人还同孩子们一起唱起了中国歌曲《我爱北京天安门》。 今天下午,菲律宾工业部长维森特·帕特尔诺拜会了我国外贸部长李强。
4. 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在京签字 余秋里副总理出席签字仪式
第4版()专栏: 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在京签字 余秋里副总理出席签字仪式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中美两国政府今天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 国务院副总理余秋里出席了签字仪式。 我国外贸部长李强和美国驻中国大使伍德科克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李强部长在签字以后的讲话中指出,中美贸易协定是双方共同努力的成果。它将有助于推动两国经济贸易关系和友好关系的发展。他说,“我们希望在协定签署之后,双方为尽快完成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手续而继续努力,为促进双边贸易的相互扩大发挥实际的作用。” 伍德科克大使说,“我们希望和期待贸易协定将为两国间的来往贸易继续有秩序地、迅速地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这是符合中美两国人民共同利益的。这将为进一步密切两国的长期经济关系扫除障碍,铺平道路。” 美国商务部长朱厄妮塔·克雷普斯从美国打电报给李强部长,对中美贸易协定签字表示祝贺。她说, “今天签署这一协定是一个重要事件,它将加强我们两国的经济联系。”她在电报中表示,她期待着李强部长不久访问美国,“继续我们在北京开始的如何发展贸易的商谈。” 在中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后半年多一点时间内,双方已签署了包括贸易协定在内的十三个协定、协议和议定书。两国的关系在贸易、文化、科技合作等广泛的领域内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5. 谭震林副委员长会见日本朋友
第4版()专栏: 谭震林副委员长会见日本朋友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谭震林,今天下午会见由日本民社党书记长、众议员塚本三郎率领的民社党第三次访华团。双方在谈话中一致表示希望进一步加强民社党同中国方面的友好联系。 中日友协副会长孙平化,人大代表陈昊苏,以及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公使伴正一参加了会见。 访华团是应中日友协邀请,在上海访问后,于七月六日抵达北京的。中日友协副会长张香山曾设宴招待日本朋友。
6. 方毅副总理会见林达光教授
第4版()专栏: 方毅副总理会见林达光教授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方毅副总理今天上午会见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教授林达光和夫人陈恕,同他们进行了亲切的交谈。 会见以后,宾主一起共进午餐。 会见时在座的有对外友协副会长侯桐等。 林教授夫妇是六月上旬到达北京的。
7. 柬敌占区人民奋起斗争投奔解放区 柬革命军在柬泰边境进攻越、伪军
第4版()专栏: 柬敌占区人民奋起斗争投奔解放区 柬革命军在柬泰边境进攻越、伪军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民主柬埔寨电台广播说,柬埔寨敌占区一些地方的人民和柬伪自卫队,奋起斗争,投奔解放区。 六月十八日,磅士卑地区贡比赛县一个村的十五户居民,忍受不了越南侵略者的侮辱和统治,奋起斗争,打死三十多名侵略者,投奔解放区。六月十三日,东部大区戈芝马六户居民,奋起同越南侵略者展开了反饥饿斗争,打死十八名侵略者。 六月十五日,菩萨地区一个村的五户居民,奋起反对到村里抢劫水稻和耕牛的越南侵略者,打死十二名,然后一起投奔解放区。六月七日,波萝勉省一个地区的二十名自卫队,不满越南侵略者的欺压,用斧头砍死了六名敌人。 五月初,磅清扬地区的二十五名柬伪“乡村委员会”工作人员携带十一枝枪投奔解放区,受到革命军的热烈欢迎。 新华社北京七月六日电 据法新社七月五日曼谷消息,柬埔寨革命军七月四日攻打了柬泰边境尼米村附近的韩桑林伪军的一些据点。 这个消息是泰国边界官员透露的。他们说,战斗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 西方通讯社早些时候报道,柬埔寨革命军在六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七日曾多次在近泰国边境的城镇波贝附近同越军和柬埔寨伪军战斗。合众国际社六月二十七日的报道说,红色高棉在“过去一周内的战斗水平提高了。” 美联社七月五日援引泰国和西方分析家的话报道,雨季使越南的机械化部队行动困难,被迫放弃农村,把坦克和其它重武器撤到路面良好的道路上和城镇地区。 此外,越南人和韩桑林伪军之间的矛盾增加了。据报道,双方在六月中旬发生的冲突显然是由于越南人拒绝把粮食分给韩桑林部队。最近一些难民说,在马德望省,韩桑林政权的一些官员遭到越南人的驱逐,另外一些官员逃亡了。 据报道,一些公路,包括金边和马德望之间的主要公路,对越南人和韩桑林部队来说是“不安全的”。 泰国军方人士说,在柬埔寨,越南人现在不得不更多地依赖空运来提供补给。 新华社曼谷电 越南当局正企图使侵入柬埔寨的越南军队赖在那里不走,以便永久占领柬埔寨。 据《曼谷世界报》最近援引来自柬埔寨消息灵通人士的话说,许多在柬埔寨的越南军队士兵已把他们的妻子接到柬埔寨一起生活。 报道说,消息灵通人士认为,这证实越南士兵根据政府的指示计划在柬埔寨定居。
8. 南朝鲜警察袭击新民党部大楼
第4版()专栏: 南朝鲜警察袭击新民党部大楼 新华社平壤七月七日电 据朝鲜中央通讯社报道,南朝鲜一百多名便衣警察,七月五日晚袭击了南朝鲜新民党中央党部大楼,没收了该党机关刊物《民主战线》两千多份,并对该党人士施加集体暴行,使他们负伤。 同一天,新民党发言人发表声明,认为这一袭击事件,是露骨地镇压在野党的行为,对此提出严重抗议。 声明说:“重新出现在野党不能发行机关刊物的压迫政治的状态,不能不是严重的问题”,“新民党要尽全党力量,就此问题进行有力的斗争”。
9. 香港总督麦理浩谴责越南在台风季节输出难民
第4版()专栏: 香港总督麦理浩谴责越南在台风季节输出难民 新华社香港七月七日电 香港总督麦理浩昨天视察了香港主办的一个越南难民转运中心。住在这里的一千名难民原来住在帆船上。他们是在热带风暴到来时匆忙转移到这里来的。 麦理浩说,台风季节的到来给难民造成了新的问题。“我要问的问题是,在台风季节中,有多少难民将会来到?有多少将淹死?” 他说:“对于强迫这些人落入这样的境地的政府,人们会怎么看呢?这个政府不仅强迫他们这样做,而且要他们出钱才能出走。” 据统计,现在香港的越南难民已有六万一千一百多人。
10. 东南亚待安置印支难民近四十万
第4版()专栏: 东南亚待安置印支难民近四十万 新华社北京七月七日电 日内瓦消息: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七月六日在日内瓦公布,在东南亚等待安置的印度支那难民总数已接近四十万人,其中约有二十万人是从越南乘船到达东南亚各个国家和地区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最新数字表明,仅在六月份,就登记了七万一千八百七十七名印支难民,其中五万六千九百四十一人是乘船来的,其余是从陆路逃出来的,主要是老挝人。 这个办事处的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说,六月底在难民营的“船民”,马来西亚有七万四千八百一十七人,香港有五万九千零三人,印度尼西亚有四万二千九百三十四人,泰国有九千三百八十人,菲律宾有四千五百八十一人,澳门有二千八百三十三人;日本有五百六十一人。 (附图片) 这是一艘即将沉没的难民船,越南难民向马来西亚海岸游去。 在马来西亚东部关丹港海岸上,越南难民搭起的临时帐篷。新华社发
11. 阿尔及利亚首任总统本·贝拉获释
第4版()专栏: 阿尔及利亚首任总统本·贝拉获释 新华社阿尔及尔七月五日电 据阿尔及利亚新闻社七月四日发表的一项公告说,阿尔及利亚政府已经决定释放艾哈迈德·本·贝拉。 公告说,“对艾哈迈德·本·贝拉采取的措施”已经“解除”。 本·贝拉是阿尔及利亚一九五四年发动的抗法武装起义的领导人之一。阿尔及利亚一九六二年独立后当选为第一任总统。他是在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九日已故前总统胡阿里·布迈丁发动政变时被逮捕的。在这以后的十四年中,他一直被软禁在阿尔及尔附近的一座别墅里。布迈丁总统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逝世后,本·杰迪德·沙德利当选为第三任总统。
12. 怪论掩盖不了侵略
第4版()专栏: 怪论掩盖不了侵略 新华社记者 陈 思 越南政府代表团团长丁儒廉七月五日在中越谈判第七次会议上发表的长篇讲话中,为了掩盖和推卸越南侵略柬埔寨和控制老挝的罪行,煞费苦心地编造怪论,竟然说什么在中国“对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的侵略和干涉所造成的危机被消除和三国的独立、主权、安全得到保障以后”,越南武装力量“将撤回本国”。 越南代表团团长在严肃的谈判桌上继续炮制荒谬的“论据”来证明河内侵略有理,这是不足为奇的。面对着全世界人民对越南当局的侵略行径的公愤,他们不讲怪论还能有什么办法摆脱自己的困境呢? 人们还记得,越南当局出兵侵柬以后,开头是硬着头皮抵赖,说“柬埔寨无越南军队”,以后又抛出一个“两种战争论”,说什么在柬埔寨既有“柬埔寨内战”,也有越南“边界战争”;二月中旬越南当局同韩桑林傀儡政权共同炮制了“越柬条约”之后,马上拣起这块遮羞布,大肆宣传越南军队是“应邀”驻在柬埔寨的,又变成了“驻军合法论”。这些谬论一一破产后,现在它又以“中国威胁”为“论据”,编造出“侵略有理论”。越南当局的这种拙劣作法,不过是又一次显示出它们的情急无奈而已。 众所周知,中国对越、老、柬三国曾经长期给予了无私的援助,中国在这三个国家没有一兵一卒,没有侵占这三个国家的一寸土地。越南当局企图以“中国威胁”为“论据”来掩盖他们的侵略罪行,是根本不值一驳的。 河内炮制这种新怪论,值得人们警惕的倒是:今天,它可以用这种借口侵略和占领柬、老两国。明天,它是不是可以依样画葫芦,也以这种论调对泰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进行武装干涉和侵略?如果河内按照这样的逻辑继续横行下去,东南亚国家的独立、主权还有什么保障,东南亚和亚洲还有什么和平、稳定可言?人们不是已经看到越南当局最近在柬泰边境调集重兵威胁泰国的同时,已经开始大肆叫嚷中国“威胁”、“并吞”东南亚了吗? 丁儒廉在会上居然说,“越南武装力量驻扎在柬埔寨和老挝是完全正义的,符合联合国宪章和不结盟运动的各项原则。此问题纯属越南与柬埔寨和老挝之间的双边关系,与别国以及越中谈判毫无关系。”他还说,要求越南从柬、老撤军就是“妄图迫使越南放弃自己正确的国际义务”。这种胡言乱语完全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歪曲和对不结盟运动的侮辱。试问,联合国宪章那一条,不结盟运动的那一项原则,规定越南有权出兵占领邻国?谁都知道,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上,不结盟国家和东盟国家曾先后提出要求外国军队撤出柬埔寨的决议草案。这些提案得到安理会十五个成员国中十三个成员国以及各国舆论的支持,只是由于越南的后台苏联使用了否决权,才未获通过。 至于说此问题纯属越南与柬埔寨和老挝之间的双边关系,与他人无关,那就更是一副印度支那霸主的口吻。这同当年日本法西斯鼓吹“大东亚共荣圈”,说侵占中国领土与非东亚国家无关的论调,有什么区别?丁儒廉在讲话中竭力否认越南推行地区霸权主义,然而他的这种言论恰好暴露了越南妄图充当东南亚地区霸主的野心。 谁也不能奴役别的民族而不受惩罚。越南侵略控制柬、老两国的罪行已经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再造出多少奇谈怪论也是逃脱不了罪责的。越南当局拒不撤军,顽固坚持对柬、老两国的殖民统治,总有一天要受到历史和柬、老两国人民的惩罚。
第 4 版
1. 自卫还击 保卫边疆美展作品选刊(图片)
第5版()专栏: 自卫还击 保卫边疆美展作品选刊跨过奇穷河 全克谅山市 (水粉画) 娄齐贵讨 还 血 债(宣传画) 潘嘉峻 王 刚钢 铁 运 输 线(水粉画) 谭涤夫战斗英雄陶少文(水粉画) 王天任献给祖国卫士(宣传画) 张正刚洗 征 尘(速写) 廖宗怡转 移(速写) 区焕章战地抢救(中国画) 柯琦勇于献身的共产主义战士杨建章(油画) 张文源提高警惕严守边界(宣传画) 卢培君
第 5 版
1. 恩格斯一八八八年的美国之行
第6版()专栏: 恩格斯一八八八年的美国之行 周锡荣 一八八八年八月八日,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恩格斯由马克思的女儿爱琳娜和她的丈夫艾威林以及著名的化学家肖莱马教授三人陪伴,在英国的利物浦码头乘“柏林号”轮船启程,开始了他横渡浩瀚的大西洋的美国之行。 这次横渡大西洋的旅行,是恩格斯盼望已久的。早在一八五二年一月,他就给在美国的战友魏德迈写信,谈起他要去美国旅行的打算,可是一直未能如愿。过了三十六年,恩格斯的这个宿愿终于实现了。 此时的恩格斯已经是六十八岁高龄。他那稠密而奇特地斜生的连鬓胡虽然开始灰白,但栗色的头发没有一根白发,仍然显得非常年轻。“柏林号”刚离开利物浦不久,他就兴致勃勃地说:“我迫不及待地期望着新大陆。”在大西洋上,不管天气多么不好,恩格斯总是喜欢在甲板上散步。当他要通过甲板上的那些座位或其它障碍物时,他总是一步跨过去而不愿绕弯走过去。爱琳娜说:“他有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在前进的道路上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决不回避,要跳过去或者爬过去。” 恩格斯的这次美国之行,主要是游览和休息。在出发前,他曾写信告诉马克思的女儿劳拉说,“我要去游览而不是去宣传,主要是去彻底改换一下空气等等,以便完全克服视力的衰弱和慢性结膜炎……”这是因为,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担负着繁重的工作,尤其是马克思《资本论》的整理出版,耗费了他的大部分精力,使他视力严重衰退,身体非常疲劳。遵照医嘱,恩格斯决定进行长途海上旅行,到美国游览。为了避开报刊记者和其他人的采访,以免破坏旅行的兴致和目的,恩格斯的美国之行是化名进行的。为此,他曾写信告诉有关朋友此行要绝对保密。 八月十七日,恩格斯一行顺利抵达纽约,亲切地会见了他和马克思晚年最亲密的朋友、美国工人运动活动家左尔格。艾威林原来在纽约的一家旅馆预订了几个房间,但没住多久,恩格斯就住到纽约附近霍布根的左尔格的家里。恩格斯患感冒,得到了左尔格夫妇的精心照料,很快恢复了健康。在纽约,恩格斯还会见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英译者威士涅威茨基夫人和著名的英国工人运动活动家哈尼的夫人等朋友。 根据左尔格帮助制订的旅行计划,八月二十七日,恩格斯从纽约乘火车到达东北海岸的大城市波士顿,顺便参观了附近的剑桥和康克德;在康克德看了市容,恩格斯认为城市非常漂亮、美不胜收,但恩格斯说:“这是安葬的好地方,而不是生活的好地方”。在波士顿住了七天后,恩格斯乘车前往观赏著名的世界最大的尼亚加拉瀑布,他非常赞叹这里大自然的美丽景色和新鲜的空气。然后,顺着安大略湖驶往圣劳伦斯河,乘船顺流而下到达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途中参观了加拿大的多伦多、侯普港和金斯顿;再从蒙特利尔回到美国的普拉茨堡,并到海拔两千英尺的阿德朗达克山脉游览;接着又乘船经过香普冷湖和荒凉的乔治湖,驶向沃耳巴尼。最后,乘船沿哈德逊河回到纽约。九月十九日,恩格斯乘“纽约号”轮船离开美国,二十九日返回伦敦。整个旅行历时五十多天。 这次旅行,恩格斯对美国民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在没有写完的观感《美国旅行印象》中谈到,在“柏林号”轮船上他第一次遇到了一大群美国人,恩格斯认为他们大多数是很可爱的人,他们精神饱满、健壮高大。但恩格斯说:“我对美国人的第一个印象无论如何说明不了他们对欧洲人的民族优越性,也无论如何说明不了他们是一个崭新的、年轻的民族典型”。在越过安大略湖到加拿大时,恩格斯发现了两个国家惊人的差别,以为到了一个显然在退步和衰败的国家。恩格斯一方面肯定地说,为了迅速发展新兴国家,多么需要有美国人那种狂热的事业心;但恩格斯同时又指出,这种事业心是 “在资本主义生产为基础的前提下”的。旅行结束后,他说,“我对美国很感兴趣”,“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乐土,应该亲眼去实际看一看”。马克思一生没有机会去美国。恩格斯这次旅行亲眼见到的事实再一次说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美国足以证实他们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分析,是完全正确的。 虽然在旅途中有过两次强烈的风暴,恩格斯也为被蚊子咬了六十八处而生过气,但他对这次美国之行是非常满意的。他认为这是一次很出色的旅行,了解了很多情况,非常愉快、有趣和有益。他在返欧途中给他弟弟海尔曼·恩格斯写信说:“旅行对我好处极大。我感到自己至少年轻了五岁。我的一切小毛病都消失了,眼睛也好转。”他还计划第二年再去一次。 回到伦敦以后,恩格斯又以充沛的精力投入《资本论》第三卷的整理、出版,去完成他的亡友马克思遗留下的这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2. 西德大学名城哥廷根 一九二三到一九二五年间,敬爱的朱德同志曾在哥廷根大学念过书。那里现在还保存着他当年注册入学的证书。
第6版()专栏: 西德大学名城哥廷根 一九二三到一九二五年间,敬爱的朱德同志曾在哥廷根大学念过书。那里现在还保存着他当年注册入学的证书。 胡君亶 哥廷根,早就听人讲起你的美景,早就知道你是朱德同志当年曾经留学的地方,今天,我终于来到了你身边! 吉斯湖湖水溶溶,碧波荡漾,两岸青山叠翠,湖中白帆点点。海堡山上一片翠绿,郁郁葱葱。哥廷根,无数到过你身边的人,赞美你那大自然的景色,但更令人赞美的是你这座大学城从古到今培养了多少有用之材,多少世界知名的科学家! 哥廷根这个城市在中国人心里并不陌生,因为它同伟大的中国革命领袖朱德同志的名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两周访问中,感谢哥廷根大学校长克纳格教授亲自陪同我们参观这所著名的大学,使我们能亲眼看一看朱德同志当时在德国生活和学习的地方。 好客的主人首先向我们介绍了哥廷根大学的历史。哥廷根大学始建于一七三四年,至一七三七年建成,已有二百四十多年的历史了。哥廷根现有居民十二万三千人,而大学生却有二万四千人,是城市人口的五分之一。所以,哥廷根素有大学城之称,真叫做名不虚传。 哥廷根大学目前设有九个学院,一百四十个专业,是西德设有最广泛专业的综合性大学之一。专业中以数学、物理、化学为主要偏重面,师资力量雄厚。不仅西德各地有专门到哥廷根来求学的大学生,而且有八十三个国家的一千二百多名留学生在这里学习。一些专业如数学、物理、医学、法学和哲学等是他们所热衷的科目。 许多世界闻名的自然科学家以及社会科学家都是“哥廷根人”。这一点也足以说明哥廷根大学是培养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的摇篮。这里产生过象高斯这样闻名几世纪的数学、物理学家,以及象著名的历史学家施皮特勒尔、著名的生物学家哈雷尔教授、著名的古典哲学家约盖斯内尔等对人类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 许多诺贝尔奖金的获得者同哥廷根大学有关,他们被称为“哥廷根的诺贝尔奖金获奖者”。他们的名字数不胜数,其中有物理学家布莱克特、波尔恩、鲍特,化学家爱根、哈尔范贝格、瓦拉赫,医学家考赫,哲学家奥伊肯等约有三十几人,其中一些科学家得到特殊的荣誉:在哥廷根大学树立了纪念牌。 无数文人墨客、知名政治家、教授,慕名来到这里参观访问,并且写诗、做文章歌颂哥廷根。他们称“哥廷根是大学的故乡”,说哥廷根“对于发展文化的气氛”,“活跃学术讨论空气是足够大的了”。的确,哥廷根大学是在德国历史上最早进行自由的学术讨论和自由教课的大学。 我们敬爱的朱德总司令,就是于一九二三年至一九二五年在这样一个有着光荣文化传统、充满自由学术讨论空气的最高学府里学习和生活的。为了寻找马克思主义,为了学成救国的本领,朱德同志在哥廷根大学政治系念书,进行了刻苦的学习。我们的主人、该校校长亲自带我们参观了一个中心楼。在那里观看了当年朱德同志在里面参加全校师生会议的大礼堂。我们还看到了当年他在里面自修和查阅参考书的图书馆阅览室。我们用手抚摸阅览室的桌椅,仔细端详阅览室里的古典式的台灯,心中不知不觉想象出朱德同志当年在阅览室里读书和钻研革命真理的情景…… 当我们问起朱德同志当年住宿的地方时,校长告诉我们,就在大学附近。他本人还兴致勃勃地陪我们去看。这是座落在马克斯·普朗克大街三号的一座古典建筑式样的三层楼房。当然房子经过历史变迁也已经改换了主人,变成一个治疗风湿病的理疗所。大家在朱德同志当年住过的屋前拍照留念,欣赏着这里的街景,心里想着当年朱老总可能就是徒步往返学校和宿舍的,这条街上曾踏过他老人家多少脚印呵! 我们深切地怀念朱总司令,想知道他在哥廷根生活的一切情况。可是事隔几十年,校长是无法解答我们提出的这些问题的。但主人热情地答应,一定帮助我们查找朱总司令当年生活的有关资料,他还把珍贵的朱德同志当年的注册入学证的复制品赠给我们留念。 事有凑巧,正在我们询问朱德同志当时生活情况时,陪同我们参观的苏珊女士却主动地告诉一点线索。原来她父亲的老邻居二十年代就是住在普朗克大街三号这所房子里。他们曾回忆起,当年有一个中国房客住在他家里,很有礼貌,从不打扰别人休息。只记得这位中国人总是一个人坐在窗前读书,手不释卷,一声不响。只有星期日有中国朋友来聚会时才听到他们的谈话声和爽朗笑声。八十多岁的老妈妈回忆不起太多的东西,只记得那位中国人特别爱做咖哩饭,爱吃辣子。这意想不到的收获真令人高兴! 结束了短短两个多小时的参观,我们穿过森林,乘车回旅馆。沿途看到浓密的青松翠柏和公路两旁绿色绒毯似的草地和各色各样逗人喜爱的野花。苍松翠柏,再加上欣欣向荣的小花朵,哥廷根的自然景色真是美丽如画呵!我们欣赏着大自然的景色,心中深切怀念着敬爱的朱总司令,不由得心潮澎湃。这思绪、这怀念,无时无刻不萦绕在我的脑海中…… (附图片) 哥廷根大学的礼堂,朱德同志曾在这里参加过会议
3. 菲律宾的国旗、国歌、国花
第6版()专栏:国际副刊 菲律宾的国旗、国歌、国花 张结 吴帆 被称为东海明珠的菲律宾,曾经长期遭受殖民统治。菲律宾人民为了摆脱殖民枷锁,进行了英勇的斗争。今天菲律宾所用的国旗和国歌,是在这一斗争中产生的,它们都表现了菲律宾人民强烈的爱国热忱和高昂的战斗意志。 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起,菲律宾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一八九二年七月七日菲律宾爱国者何塞·黎萨尔被西班牙殖民当局放逐后,更使人们认识到不能对残暴的殖民统治者抱有任何幻想。一个民族主义的革命团体“菲律宾同盟会”,即于同时诞生。同盟会主张菲律宾诸岛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特别指出要通过革命手段取得民族解放和独立。同盟会制订了自己的会旗,在长方形的红布中间嵌有白色的“K” (同盟会的第一个字母)字。一八九六年八月,同盟会在巴林塔瓦山区举行武装起义。起义迅速扩大到八个省,参加的人日益增多,旗帜也作了一些改变。新的旗帜仍为红色,中间是一个白色太阳,向外散发着八条光芒,代表最初起义的八个省,中间仍有一“K”字。 一八九八年六月二十日,阿根那多将军在马尼拉南部的甲美地省卡威,宣布菲律宾独立。当时升起的就是这种旗帜,后来就被正式确定为菲律宾国旗。旗的右侧,是上下并列的蓝、红两色,左侧为一白色的三角形,中间有一黄色太阳,周围有八条长的光线和一些较小的光线,三个角各有一颗黄色的星。据解释,蓝色表示忠心、诚实、正直,红色表示勇敢与胆量,日光表示阳光普照全国,八道长的光线仍代表最先起义的八个省份,其余光线代表其他各省,三颗星则象征菲律宾群岛的三大区域,即吕宋、米沙鄢和棉兰老。 菲律宾的国歌原名马达洛菲律宾国家进行曲,是菲律宾著名的钢琴家及作曲家斐力普教授在一八九八年六月为菲律宾革命军领袖阿根那多将军的起义部队创作的歌曲,马达洛则是阿根那多领导的起义组织的名字。一八九九年,爱国诗人帕尔马为进行曲填了词,在歌词中表达了菲律宾人民对祖国的热爱和争取祖国独立的决心,同时也热情地讴歌了起义军所用的旗帜。原曲共五节,其中的二节是: 可爱的神圣国土, 无数崇高英雄的摇篮。 侵略者将再也不能, 践踏你圣洁的海岸。 那对每一个人都无比热爱 的旗帜, 它的太阳和星,光辉灿亮。 啊!它所照耀的土地, 将永远不屈服于暴君的力 量。 虽然菲律宾人民已经于一九四六年取得独立,实现了多少烈士长期梦寐以求的愿望,但这在起义斗争烈火中产生的曲调和歌词,仍然激励着人民,深受他们的喜爱,也一直被作为菲律宾的国歌。 除了国旗和国歌,菲律宾还有自己的国花,即被称为“三巴吉塔”的一种茉莉花。这是一种灌木类植物,一般高三、四尺,花色洁白,香味浓郁,有单瓣和双瓣两种。据说,这种花遍布菲律宾各个地区,特别在距离马尼拉市不远的内湖省,更是成片成片地种植。开花时节,漫山遍野异香扑鼻,往往是一眼望不到头的一片花海。在城市的花园里,在一般人的住宅院内,也都可以看到一棵棵这种茉莉花。 在他加禄语中,“三巴吉塔”是青年男女之间表示坚贞爱情的话语,菲律宾青年常常把“三巴吉塔”花献给自己的爱人。但这种花也被用来作为纯洁的情操和友谊的象征。人们爱把一瓣瓣鲜花串成花束和其他形式,摆在房间内或案头。每当外国客人来到菲律宾,好客的主人更常把“三巴吉塔”花结成长长的花环,亲手挂在客人颈上。把菲律宾的国花和它的国旗、国歌联系起来,人们会自然地想到,菲律宾人民是热爱和平和致力于同其他国家人民发展友谊的,但为了自己的独立和民族解放,也会毫不犹豫地进行斗争。(附图片)
4. 桑地诺和尼加拉瓜 “一个民族的主权,不是靠言辞,而是要用武器来保卫它。”——奥古斯托·桑地诺
第6版()专栏:今古人物 桑地诺和尼加拉瓜 “一个民族的主权,不是靠言辞,而是要用武器来保卫它。” ——奥古斯托·桑地诺 郭伟成 一九三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晚上,尼加拉瓜首都马那瓜豪华的总统府里,正在举行盛大宴会。主宾席上坐着尼加拉瓜的陆军首脑阿·索摩查与他请来的客人、尼加拉瓜游击队领导人桑地诺将军。宴毕,索摩查客客气气地送走了桑地诺和他的随员。可是,不大一会,在离总统府不远的地方,一阵尖厉的机枪声划破了马那瓜寂静的夜空;桑地诺倒在殷红的血泊中。而总统府内,索摩查和他的帮凶们,在一阵狰狞的狂欢中,又干了一杯酒。这是一场美洲历史上不多见的“鸿门宴”。一场毒辣的预谋,杀害了尼加拉瓜人民引为骄傲的民族英雄奥古斯托·桑地诺。 桑地诺,一八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诞生在尼加拉瓜一个小庄园主的家庭里。当时尼加拉瓜这个中美洲的小国正处在英、美帝国主义的争夺中。桑地诺早年在家务农,二十多岁时离开祖国,先后在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和墨西哥做工。他切身体会到外国资本压榨下人民的苦难。对祖国的爱,对人民的同情,是他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想的萌芽。在墨西哥,桑地诺参加了当地人民的反美爱国斗争。一九○九年,美国在尼加拉瓜策动政变,搞掉了带有自由主义倾向和民族主义色彩的塞拉亚总统。后来,又在美国海军陆战队刺刀的“监督”下举行了选举,扶植了忠于美国利益的傀儡政权,并同美国签订了“布莱恩—查莫罗条约”,规定给予美国以排他性权利和赋税豁免权,以及修造经尼加拉瓜湖或其它任何地方的运河的特权;尼加拉瓜实际上成为美国的殖民地。桑地诺终于悟出了一个真理:“一个民族的主权,不是靠言辞,而是要用武器来保卫它。” 一九二六年,桑地诺回到祖国。他先在北部的贡阿尔比落金矿工人中间进行艰苦的发动和组织工作,号召进行武装斗争。桑地诺教工人们用旧罐头盒制土手雷,秘密收集武器,准备起义。他们举起了象征自由或死亡的红黑两色旗,宣誓为祖国的自由而战。最初,桑地诺领着三十多位勇士,用美国公司开金矿用的炸药炸毁了矿场,袭击了美国驻军和独裁政府的警察部队。尔后,他们跑进了山区,在万马齐喑的尼加拉瓜,燃起了不熄的自由之火,竖起了反抗的大纛。桑地诺宣布斗争的目标是赶走外国侵略军,争取民族独立。桑地诺提出没收外国资本家的土地分给尼加拉瓜人的民族民主改革纲领,吸引了尼加拉瓜的贫苦农民。人们纷纷投奔桑地诺。桑地诺的部队以拉斯赛戈维亚斯山区的大森林为根据地,神出鬼没地袭击美国侵略军。桑地诺曾这么叙述当时的情形:“我们的队伍已使敌人感到恐惧了。在高原和山岳上,到处留下了敌人的尸体;在那些偏僻的山岗上,庄严地升起了我们红黑色的战旗。”在桑地诺的领导下和人民的支援下,游击队坚持抵抗达七年之久,终于迫使美国侵略军于一九三三年撤出了尼加拉瓜。这是本世纪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拉丁美洲人民反帝斗争的一个巨大胜利。不幸的是,美帝国主义豢养的走狗阿·索摩查却以请桑地诺到首都和谈、重建国家的名义,残忍地杀害了桑地诺。索摩查以此发迹,建立起统治尼加拉瓜达近半个世纪的索摩查家族独裁政权,揭开了尼加拉瓜历史上黑暗血腥的又一章。 今天,在桑地诺旗帜下集结了尼加拉瓜一切反独裁斗争的力量,他们正以桑地诺的名义进行战斗,争取民族的解放。 (附图片) 桑地诺画像
5. 岛国斐济种种
第6版()专栏:风土人情 岛国斐济种种 熊静芬 在西南太平洋岛屿世界中,有一个美丽富饶的岛国斐济。那里生息着斐济族人、印度族人、欧洲人、罗图曼人、华人以及其它太平洋岛国人。 斐济人口六十万,其中斐济族二十六万人,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四。斐济族属于美拉尼西亚人种,但带有波利尼西亚人的血统,身材高大,体格健美,皮肤比波利尼西亚人稍黑,头发厚密而卷曲。服饰整洁,男子着上衣系领带和索罗裙,女子着花连衣裙,学生有朴素大方的学生装。斐济族人酷爱体育运动,特别喜爱集体运动项目和橄榄球、排球、篮球、板球、曲棍球等。在第一、二次南太平洋运动会上大部分奖章都被斐济获得。 斐济族人一直保持着一个古老的传统习惯——喝“洋格纳”。“洋格纳”是用一种叫做 “卡瓦”树的辣椒属植物的根茎磨成粉末,用冷水冲调而成的溶液。据说,经常适量饮用“洋格纳”能健肾脏,降血压,但喝过量就会感到全身无力。在古时候,凡遇生、死、婚、嫁、酋长上任、船下水、欢迎显要客人时,都举行“洋格纳”仪式。 在欢迎宾客的仪式上,除了喝“洋格纳”外,还赠送鲸鱼牙齿。得到一枚鲸鱼牙齿被认为是无上荣幸的。这种仪式已有一百五十多年的历史了。本来斐济族人用的是一种用木头作的、形状很象鲸鱼牙齿的东西,叫做“宝塔”,意思是神圣,当捕鲸者发现鲸鱼牙齿与他们木制的“宝塔”如此相象,于是就用鲸鱼牙齿取代了木制的 “宝塔”。 斐济农村的社会结构是酋长制。每个斐济村子都有一座漂亮的村社大厅,斐济语叫“布雷”。它是村民聚餐、集会、娱乐、编织训练、举行欢迎仪式、社交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它造形美观,富有斐济民族特色。斐济族人自古就是能工巧匠,遍布于斐济群岛上的一座座富于诗意的“布雷”,闪烁着斐济人的聪明智慧和建筑才华。
6. 采访续记(二则)
第6版()专栏: 采访续记(二则) 张 化文 方 成画 在越南人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 还是难民 ——首先谈关于我国外出人的名称问题。正如《人民报》说的,这些人外出不是“避难”,而是因为他们受到煽动。所以,不能称为“难民”。“难民”这个名称是别人强加的,我们从来不承认什么“难民”。 ——那么,对这些人的问题,你们准备怎样解决? ——我们已经请联合国有关机构帮助,并已达成协议。 ——什么机构? ——难民事务办事处。 友好合作 ——有人说我们“输出难民”,纯粹是恶意诽谤!我再重复一遍,这些人是受人煽动自己跑出去的。 ——可是,据报道,已经给东南亚国家造成很大困难。 ——噢,我们从友好合作的原则出发,已经多次向东南亚国家表示同情。 ——今后采取什么措施? ——每月再输出一万。(附图片)
7. 李约瑟书斋记
第6版()专栏: 李约瑟书斋记 陈乐民 我所说的李约瑟“书斋”,就是世界著名科学家、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剑桥大学冈维尔和凯厄斯学院院长、英中了解协会会长李约瑟博士的“东亚科学史研究所”。也许可以说,这座十分平常的小楼是去年访英之行最吸引我的地方。 我们抵达英伦时已届寒冬,到剑桥的那天早晨云低雾重,沿街一片瓦灰颜色。午后,我们冒着蒙蒙细雨到布鲁克兰茨路十六号李约瑟工作的地方去作客。一座三层小楼矗立在并不宽敞的院落中间,绕楼一圈发绿的小草坪,点缀着几颗同寒风斗胜的红玫瑰,这一红一绿,在这种天气里显得别有韵致。这就是产生《中国科学技术史》浩瀚巨著的地方了。 鹤发童颜的李约瑟博士,八十岁了,步履矫健,竟无老态。他把我们引进了小楼,那本来就不宽裕的楼道竟被书架占去了三分之一。客厅的陈设十分简约:几张沙发、一个茶几,三面墙依然是直顶天花板的书架。在进门的右侧墙上悬挂一幅郭沫若同志一九四三年在重庆写给博士的题辞手迹,文曰:“科学为人类精神之最高发展境地,科学家之生活无殊于古之圣者,世人以物质文明菲薄之,皮相之至。”那时,《中国科学技术史》的纲目轮廓在李约瑟的头脑里已大体酝酿成熟了。 李约瑟博士同对外友协代表团团长楚图南同志攀谈时,我就悄悄溜出了客厅,串进了老人的两个工作间。那里分门别类的科学技术典籍使房间颇嫌拥挤。这真是书的世界,而使我感到格外新鲜的是,还有许多象《齐民要术》、《天工开物》、《梦溪笔谈》、《本草纲目》之类的线装书。中间一张大写字台,一头摊开许多大小规格不同的卡片。李约瑟博士总是亲自动手摘记资料、编写索引和目录的。有时为了找齐一个材料,必须向国内外大图书馆、研究所函询。当然,也要答复来自世界各地的提问。他为了研著《中国科学技术史》这部学术巨著,已经费了三十多个寒暑,还曾经走遍中国的南北大地,真称得上是“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他为这项科研项目还特意刻了一方“为中国科学技术史用”的篆体图章。在这两间斗室里,他废寝忘食,全神贯注,使用材料一再核实,务求其确切无误。有一次为了查清一个针灸资料的最早出处,助手们查遍了二百多种资料。他的助手说,偌大的功力就是为了要这短短一行字。 李约瑟博士为什么要如此专注地长年研究中国的科技发展历史呢?他是怎么想的呢?他认为:中国的全部科学技术史应该是任何一部世界成就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他确信,有着如此光辉古代的中华民族,定会有更加光辉的今天和明天。他是抱着对中国人民的深厚情谊和殷切期望来进行这项研究工作的。 是的,这小小的工作室诚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无非到处是书而已,但它使我激励,使我受到启发。它凝聚着一种严肃的治学态度、赤诚的事业心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同时,偶然地我内心深处却也不免略有感慨:我们中国古代的科技发展史,我们自己没有系统地整理,却由一个外国人以全部精力为之! 当我们告别李约瑟“书斋”时,楚老中肯地为主人写下了八个字:“锲而不舍,为而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