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06-15

第 1 版

1. 我们伟大的祖国(图片)

第1版()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北京市少年之家“少年航空模型家小组”,是由北京市各中学爱好航空模型的优秀少年先锋队员组成的,他们经常参加各种发展航空模型的活动。这是组员和首都空军部队联欢后乘坐飞机俯览首都的美丽景色。

2.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1版()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新华社十四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十四日下午举行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会议由毛泽东主席主持。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之前,在会上发言的,有: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张难先、马叙伦、乌兰夫、何香凝、陈叔通、赛福鼎、程潜、傅作义、章伯钧、朱学范、陈嘉庚、章蕴、张治中、胡耀邦、李四光、陈其尤、许德珩等二十一人。发言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致表示拥护和赞同。 会议经过讨论后,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委员陈毅、李立三、林伯渠、何香凝、刘伯承、吴玉章、彭真、薄一波、聂荣臻、董必武、赛福鼎、陈嘉庚、罗荣桓、邓子恢、乌兰夫、徐特立、蔡畅、刘格平、陈云、林枫、马叙伦、邓小平、高崇民、沈钧儒、陈叔通、司徒美堂、黄炎培、蔡廷锴、习仲勋、彭泽民、张治中、傅作义、章伯钧、程潜、张奚若、陈铭枢、谭平山、张难先、柳亚子、龙云等四十六人。 列席这次会议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在京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委员和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的负责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兵种部队的指挥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委员,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在京负责人,北京、天津两市市长、副市长以及少数民族代表等共二百余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

第1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起草工作,从三月二十三日至六月十一日,历时八十一天,除开过收集和交换意见的非正式会议多次外,共开正式会七次,经过详细的周密的研究和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起草工作进行期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组织了各方面人士八千余人参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在讨论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共计五千九百余条,这些意见中有许多是合用的,对于起草工作给了重大的帮助。起草委员会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内分“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除“序言”部分外,共计条文一百零六条。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我们认为是适当的。现在把这个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请在通过后予以公布,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以便收集意见,再作修改,向第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一日

4.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第1版()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予以公布。 (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向人民群众广泛地进行对于宪法草案内容的说明,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自己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完成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5.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1版()专栏: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宋庆龄的发言 毛主席在一九四○年所写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里早就说过:“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自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就得到了独立和民主。我们有共同纲领作为共同奋斗的目标。现在通过我们国家四年多的事实,总结各方面的宝贵经验来制定一个建成社会主义的宪法,这是空前的、伟大的、非常光荣的一件大事。我们这个宪法,将昭示全世界的人民:使他们知道我们国内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 平等的大家庭;使他们知道我们对外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是的,现在我们已经有了力量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一切剥削和贫困。而宪法更将保证把我们国家建成为一个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当然,死抱住资本主义式宪法口谈民主,而实际是欺骗群众的人们是不喜欢听到我们的成就的。但事实胜于雄辩,我们的确站起来了。我们的代表团在日内瓦会议上不仅提出了切实解决问题而拯救和平的方案,并且代表全亚洲人民的呼声要求独立和民主,使得美国帝国主义者的那些阴谋破坏已陷于瘫痪,国际局势从而有新的扭转了。现在全世界都体会到中国人民和亚洲其它各国人民的力量是不容轻视的。我们的宪法正是全面地表示了这样的精神和力量。 宪法草案初稿在几个月中,曾经过八千余人的讨论和修改,并将要再经过全国人民的学习和讨论。这是充分地发扬了民主制度。况且每一字句都经过千锤百炼,每一条文都通过事实考验,我们的宪法将成为每一个公民自己的公约般的条文。 宪法草案中特别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表示国家对于发展青年体力和智力的关怀,更说明劳动是每一公民的光荣,这些都是新中国的新事情。 目前全中国人民将以胜利的心情来迎接这个宪法。 这是全中国人民引以为荣的一件大喜事! 这是全亚洲的争取民族独立和自由的人民值得兴奋羡慕的一件大喜事。 这是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将要欢欣鼓舞的一件大喜事。 这是我对于宪法起草的一种深切的感想。 李济深的发言 今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件大事,我参加这个会议,感到万分兴奋和光荣。 这个宪法草案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初稿,毛主席亲自领导和参加了这个工作。经过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的详细讨论,充分地吸收了各方面代表人物的意见,公布后还要在全国人民中展开广泛讨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要成为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宪法。从这一个宪法的产生过程,也说明了它的深刻的民主性。 中国人民为民主革命进行了长时期的斗争,终于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取得了彻底的胜利。由于这个胜利,中国人民才有可能建立人民民主国家,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人民自己的宪法。 这个宪法草案,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的类型,同时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宪法草案规定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由选民产生、受选民监督、立法权与行政权统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和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从各方面为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提供了保证。这完全符合于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同时也远超过了历史上许多仁人志士所追求的理想。它必将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我国人民的民主生活更向前推进一步,使全国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毛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这里,我对于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示完全同意和衷心的拥护。 张澜的发言 今天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要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宪法草案,并加以公布,我感到无限兴奋。 中国人民要求立宪行宪已经有五六十年了。但是从来不曾有过真正民主的宪法。从满清到国民党反动政府,所谓宪法,都是由少数人钦定的,只是为了巩固反动政权,维护少数人利益,和大多数人民毫不相干。只有现在我们的宪法草案,才是真正按照国家的需要,保证人民应享受的权利来制定的,是符合中国当前实际情况和全国人民共同愿望的。这个宪法将要保证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和平的道路,逐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宪法颁布以后,将倚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彻底实施,使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永远成为统一、富强、繁荣的大国。这就是我国人民多年来流血奋斗所寻求的目的,而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英明正确的领导,就要如愿以偿了。

6. 西北各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 积极准备宣传宪法草案

第1版()专栏: 西北各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 积极准备宣传宪法草案 【新华社西安十四日电】西北区各省正为宣传和讨论宪法草案积极进行准备工作。新疆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在五月二十八日就已成立,并在同日举行了第一次委员会议。会议讨论了“关于宣传宪法草案训练报告员、宣传员的计划”,并具体布置了在全省各族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工作。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宣传部还在六月二日协同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省级宣教机关和群众团体开会,详细研究了讨论和宣传宪法草案的问题。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新疆省工作委员会和新疆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等单位,也分别拟订计划或发出指示,动员所属单位做好宣传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目前,全省大部分专区和县都已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乌鲁木齐专区和哈密专区大部分县的宣传员、报告员训练班都在六月十日前先后开办。 陕西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六月十四日正式成立。宝鸡、渭南等专区的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也已成立。现在,陕西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决定在六月十五日以后派出一批负责干部分赴各专区,向各地报告员和机关、学校、工矿企业的干部作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宁夏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六月二日成立。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联席会议在六月十二日讨论通过了“动员全省各族各界人民热烈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讨论计划”,要求全省各级组织按原有学习系统,组织领导全体干部讨论宪法草案;并要组织各级人民代表、报告员、宣传员和一切可能利用的宣传力量,深入农村、牧业区、厂矿、街道和学校,向人民群众作宣传报告和组织群众参加讨论。现在,全省各自治区、县、市的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正陆续建立;贺兰、惠农等县并开始组织报告员、宣传员和区、乡干部进行宪法草案讨论的准备工作。 青海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六月十一日成立,十二日举行第一次委员会议,会上讨论和确定了宣传和讨论宪法草案的组织领导、具体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问题。全省各自治区、县、市及省级各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将在六月十五日左右分别成立。省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办公室将在讨论期间供给牧业区大批藏族和蒙族文字的文件。 甘肃省武威专区也在六月十日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武威专区所属各县从六月十日开始训练报告员和宣传员。武威县将在六月十八日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以讨论宪法草案为会议中心内容。

7. 图片

第1版()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举行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图为毛泽东主席宣布开会。主席台上自左至右:林伯渠、宋庆龄、朱德、毛泽东、刘少奇、李济深、张澜。 新华社记者齐观山、钱嗣杰摄

第 2 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2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序 言 第 一 章 总纲 第 二 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六节 法院和检察机关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 月 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这个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 总 纲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 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 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 五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 六 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 七 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 八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第 九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 十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 十 一 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 十 二 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 十 三 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 十 四 条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 十 五 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 十 六 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 十 七 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 十 八 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 十 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公民的安全和权利,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 二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直辖市、少数民族、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一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为止。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监督宪法的实施;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任命总检察长;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十二)决定大赦; (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总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解释法律; (四)制定法令; (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 (六)撤销国务院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 (八)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九)任免副总检察长; (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一)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十二)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十三)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四)决定特赦; (十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六)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十七)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三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种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种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审查工作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这些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三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任免行政人员;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法令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宪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六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预算和决算,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和发布决议。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一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都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任免行政人员。 县级以上的人民委员会有权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应当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关于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的基本原则。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第七十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六节 法院和检察机关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照法律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审判职权。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四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七十七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检察长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职权。 第八十二条 总检察长任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检察长。县、市、自治州、自治县的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的检察长 提请总检察长批准任免。 总检察长和地方各级检察长任期四年。 检察机关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 地方各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的领导,并且一律服从总检察长的领导。 第八十四条 总检察长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法院决定或者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诉或者口头控诉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 一 百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第 3 版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第4版()专栏: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黄炎培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快到五年了。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英明的正确的领导之下,四年多以来,关于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军事建设种种方面,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胜利地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这部宪法草案,依据这些基础,同时又是它的发展,在宪法草案序言上已经说清楚了。我是一直在中央人民政府,在民主党派中间负一部分任务的,对这部宪法草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展开起草工作过程中间,从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六月十一日,所有这些会议我都获得机会参加,这部宪法草案,它的“微言大义”,我在大体上都获得机会领会到。 我愿首先说明:这部宪法草案不久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经过正式公布以后,这部宪法,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也是唯一的领导中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宪法,和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是同属于社会主义的类型的。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说来,这是完全符合他们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而且在宪法草案公布以后,还要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经过广泛而深入的极度慎重的手续,最后将使这部宪法切切实实地成为人民的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依据了它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宪法。 必须认识若干基本要点,已经写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上边的了。有若干点进一步写上了这部宪法草案。 第一章总纲共二十条中间,有两条应该特别注意:就是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第十五条“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从这些条文中间,可以看出领导新中国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明确目标和途径。 宪法草案根据现在情况,写出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其中对于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在第七、第八、第九各条中间,指示了方向和改造的方法,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特别在第十条具体地写出“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要求逐步做到把全民所有制来代替资本家所有制,一方面禁止它的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和农民、手工业者同样地予以依照法律对它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我们读一般国家宪法,没有发现到这样的规定,可见这些是特别结合着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经过这几年的实施,已经获得些成就了,宪法公布以后,定将努力推行,直到一步一步胜利地实现最终目的为止。我对这些规定,深信将对今后志愿走上社会主义大道而有同样情况的国家,予以良好的楷模。 我们称这部宪法,为人民的宪法,是有主要理由的。国家权力从那里产生的呢?是全国人民。从那里体现出来的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一条),“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二十二条)。这部宪法的通过由于它,以后修改权就属于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它也有权罢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只有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来撤换(第三十八条),可以说充分发扬民主的了。但从整个的国家机构一章里种种规定看来,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中央,可以说完全正确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国家的武装力量也是属于人民的。在第二十条中间还把它的任务规定为“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明白地、充分地写出它是保卫和平的力量。这不啻对帝国主义者的造谣,予以有力的答复。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民族团结政策,执行得特别正确而有力,也已经获得了一些成就。这部宪法草案,关于民族自治制度的基本规定,在第二章第五节中间很亲切地充分照顾了少数民族的特点,第六十七条明确地写着:“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这部宪法草案,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特别予以鼓励(第九十五条)。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青年体力和智力发展的特别关怀(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第九十六条),这样不但保证了民族前途的健全,且将导使全国人民在思想上提高一步。 我敢说:这部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它的建设性、和平性、团结性和进步性。 我只愿再提出两点,认为是施行时不可以忽视的。 第一、成立这部宪法草案的经过手续,前边已经说清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这部宪法草案以后,还要求“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那么各方各面包括各民主党派都必须号召大家对这部宪法草案尽量提出意见,尽管说出来对于政策,对于事实,或者不免有所出入,尽让中央斟酌取舍,在人民地位必须一面学习、一面研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这部宪法草案,只有这样,才符合伟大的毛主席对全国人民虚怀的下问和殷切的期望,只有这样,才成为真正的人民的宪法。 第二、宪法草案序言已经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是完全正确的。几年来我们都深切地认识到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各个方面所发生的重大作用。作为一个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我们今后要以更大的努力组织全体会员,和私营工商业者一道,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周围,忠诚地接受领导,为巩固人民民主制度,为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 我主张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予以批准公布。 张难先的发言 我看了这个宪法草案,十分的兴奋,十分的满意。这部宪法草案是完全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学说的真理,并完全符合于我国人民的愿望而制定的。它把我国几千年的宗法政治、官僚政治铲除得干干净净,把人民几千年的旧法律锁镣粉碎得干干净净,使人民都得到自由平等的法律保障。这种宪法如果不是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是梦想不到的。我用十二万分的热情,拥护这部宪法草案。 马叙伦的发言 请允许我以无限兴奋和感激的心情,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提出的、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多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表示完全赞同和拥护。 这个为我们全国人民多少年来渴望着的、并为之而流血奋斗的宪法草案,现在终于产生了。我实在难以用言语来完全表达出我对于党和毛主席的衷心感激和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写下了我国人民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变革的经验总结,固定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充分体现了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一根本的要求,并指出了我国人民为着实现这个要求而奋斗的可能和正确的道路。这是指导我们全国人民今后生活、工作和斗争的根本法。 宪法草案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过渡时期的特点,特别是过渡时期阶级力量的对比。宪法草案既规定了国家分别保护现在的各种所有制,同时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和它的优先发展,规定了逐步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所有制,逐步改变个体劳动者的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宪法草案规定了真正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治制度,实质上是和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同属于社会主义的先进类型。 宪法草案中关于保证国内各民族平等的各项规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光辉体现。这在实行民族压迫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不能想像的。 宪法草案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按照实际可能尽量地为人民的利益写下保证,并规定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这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仅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条文形成了多么强烈的对照。 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它用简单明了的文字,记录了中国人民革命已有的成就,也指出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努力的正确方向。这是照耀我们全国人民生活和工作的灯塔,是我们战斗的旗帜。毫无疑问,宪法草案的公布,必将在全国人民中间引起无比的快乐欢腾,在精神上武装全国人民,鼓舞全国人民向前迈进,为争取美好的社会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万岁! 毛主席万岁! 乌兰夫的发言 我完全同意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予以通过和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中国各民族人民长期的英勇革命斗争所获得的伟大成果的胜利总结;是使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保证。它充分地反映与表达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百年来梦寐以求的,已经实现和将要实现的共同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业已保证了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实行了区域自治政策,现在更在宪法草案上全部明确地固定了下来,这就使全国各少数民族随着祖国建设事业的前进,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由落后民族提高到先进民族有了根本的保证。因此宪法草案一定能够为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所热诚拥护,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也一定和汉族人民一样,为之而空前热烈地欢欣鼓舞,更加增强热爱祖国的精神,更加衷心地爱戴与拥护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从而大大加强祖国各民族人民的团结,为建成幸福繁荣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主动积极地共同奋斗。 何香凝的发言 刚才我听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报告,感到非常兴奋。对于宪法草案的精神、内容、条文,一字一句,我完全拥护。并趁此机会,对亲自领导宪法起草的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致以衷诚的崇高的敬意。 这个宪法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我能有机会参加这次宪法的起草工作,深感光荣。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大家发表的意见已经很多了,我自己也发表过不少的意见,现在我再补充一点感想: 首先,目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美帝国主义一贯进行阴谋活动,为了保证我们国内的和平建设,为了维护远东与世界的和平,我们需要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因此,我以为毛主席亲自领导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迅速及时处理国家大事,我并且希望毛主席能领导我们胜利完成三个五年计划,建设社会主义,达到自由、平等、繁荣、富强的地位。 其次,在讨论宪法序言的时候,我本来主张加添关于近百年来革命历史一段,因序言不好太长,不合体例,我便放弃这一意见。因为,我曾追随中山先生参加辛亥革命,孙先生对于推翻满清的封建专制统治,是有一定的功绩的,对于这一段历史,我认为有保存的价值。我个人觉得对于革命先烈有记录他们的史实的责任,因此,我希望在编历史教科书时,多写一点这方面的革命事实。 最后,我希望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来拥护这一宪法草案,努力宣传解释,并展开广泛的热烈的学习和讨论。 陈叔通的发言 今天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我们全国人民看了这个草案应该首先感觉到,我们的宪法是无数先烈鲜血制成的。序言中也说到百余年的斗争,我认为尤其是近三十年来共产党艰苦奋斗,在毛主席英明领导下解放了中国,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又经过四年来政治上、经济上一系列的胜利,才能制定出这个宪法。所以全国人民看到了这个宪法是应该时时刻刻记住永垂不朽的先烈。 就宪法说: 一、我们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的,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是从少数人利益出发的。 二、我们宪法是将四年多以来经验,也可以说就是四年多以来的成果,以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因为这个成果是值得珍视的。 三、我们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所以我们尚不可能同于苏联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而是正在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但本质是完全与苏联宪法相同的。 四、我们宪法有纲领性,这是序言中所说,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也就是如上所说把已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同时也把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反映出来,也可以说就是过渡时期的总任务。 五、我们宪法没有一句空言,应该做到的是应该写上去的,但是应该做而现在只能做到某种程度的,就做到某种程度写了上去;例如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是必然的;而现在尚不能不承认资本家所有制,所以宪法上既规定保护资本家所有制,同时又指出由利用、限制、改造而逐步做到以全民所有制来代替它;又如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等都是应该规定的,但现在只能做到某种程度,亦写了上去。 六、我们宪法草案公布以后,无疑地将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注意。全世界人民将从这个宪法草案中认识到中国人民正以伟大的力量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事于国内和平建设,所以这对于世界和平事业将有重大影响的。 总之,我国宪法是符合于广大人民愿望的。宪法是中国人民自己的宪法。宪法内容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是体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宪法,也是和平建设的宪法。最后,我表示我是绝对拥护这个宪法的。 赛福鼎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产生,是我国人民在生活上的唯一的新的历史事件。这一草案用法律保证我国人民为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伟大愿望而斗争。 宪法草案中特别照顾和重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了各少数民族和伟大的汉族人民一样,他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得到保证,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发展的巨大可能也得到保证。这在一方面将过去四年多来所实行的各少数民族极力拥护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共产党、毛主席民族政策的实际经验固定起来;另一方面,各少数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之中,和伟大的汉族人民一起共同为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的愿望,也在宪法上固定下来。 过去几百年来在各方面遭受严重蹂躏的各少数民族,必定为未来的幸福生活能以得到这种法律的保证而感到万分兴奋。 我们的宪法草案是切实保证全国人民的一切愿望和要求的正确的人民宪法。 因此,我完全同意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 程潜的发言 我完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个宪法草案初稿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这个宪法草案是在毛主席亲自领导下起草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大区、各省市等领导机关,曾经逐条地、反复地讨论过宪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分别研究了并适当采择了这些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缜密周详的修改,才形成了这个宪法草案。我在两个多月的学习和参加讨论中,能够有机会比较深入地钻研宪法草案的精神和实质,同时学习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因而对宪法草案得到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认为:我们的宪法草案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学说的一般科学原则,结合中国的历史发展状态和国情而制订出来的。这个宪法草案是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结晶和天才创造。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我国人民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纪录了人民革命胜利的伟大成果。这个宪法草案说明了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经济结构的多成份性和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明确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发展和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进行改造的基本方针,深刻地反映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实质,肯定地指出了国家向社会主义前进的方向。这个宪法草案把我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逐步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系统地进行了总结,规定了人民民主国家的国家机构。这个宪法草案同时还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了下来。所以说,这个宪法草案体现了我国人民最高的和长远的利益,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归根结底,正是导源于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 斯大林在“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经指出苏联宪法的几个基本特点,阐明了苏联宪法和资产阶级宪法的原则区别。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和斯大林宪法一九三六年通过时社会主义已经胜利建成的情况,当然有许多不同。但是,如果从本质上来观察,我们的宪法草案与斯大林宪法,在基本特点上则是相同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草案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以事实为根据,把我国人民已经达到、已经争得的东西用立法手续固定起来;第二、宪法草案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经济结构,指出了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阐明了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经过改造,逐步达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内外条件和应该遵循的道路;第三、宪法草案正确地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及阶级力量对比的实际情况,在宪法草案的第一条里,说明了人民民主国家的阶级成份,同时说明了国家的领导权属于工人阶级;第四、宪法草案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其出发点是一切种族和民族完全平等,毛主席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光辉思想,集中地反映在宪法草案的序言和第一章总纲第三条及第二章第四节部分条文、第五节的全部条文上面,这就为历史上最复杂的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第五、宪法草案根据国家发展的现状及趋势,作出了恰当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些权利的规定不是徒托空言,而将要随着国家在各方面的发展进步,特别是经济事业的发展进步,予以保证和逐步实现。这就表明,我们的宪法草案遵循着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原则,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虚伪的、多方限制的、形式的、假民主主义的所谓宪法。正是因为宪法草案具备了上面这些基本特点,体现了当代最进步的思想——即对人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所以我们的宪法草案和斯大林宪法、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都属于宪法的同一最高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 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显而易见,它本身就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既然我们能够在将近五年中胜利地完成了“共同纲领”规划的任务,那么,我们就有一切理由坚信,宪法所揭示的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远景,及为达到这一远景所当进行的斗争,也是能够胜利实现的。同时,宪法的通过,对于保证总路线的实现,又将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因为“共同纲领”和宪法,都代表着我国人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理想和愿望,代表着我国人民的要求和利益,所以它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并愿意为它的全部、彻底实现而努力。

2. 马林科夫主席接见格罗提渥总理 商谈了民主德国和苏联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问题

第4版()专栏: 马林科夫主席接见格罗提渥总理 商谈了民主德国和苏联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问题 【新华社十四日讯】据塔斯社莫斯科十三日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格·马·马林科夫六月十一日接见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理奥·格罗提渥。格罗提渥总理在苏联治病和休养后,现在即将返国。 接见时在座的有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阿·伊·米高扬、苏联外交部副部长瓦·亚·佐林。谈话在融洽与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在谈话过程中,谈到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苏联政府所关心的一些问题。格罗提渥总理指出了西德日益高涨的爱国运动的情况,这种爱国运动的目的是要废除关于建立“欧洲防务集团”的条约,因为废除这些条约是恢复德国统一的条件。他指出:西德的维护民族利益的有影响的人士认为,西德的片面的经济关系是阻碍与苏联建立对西德有利的关系的障碍。在这方面,格罗提渥总理表示希望苏联政府留意地考虑西德有关人士可能提出的关于西德和苏联建立经济与文化关系的要求。 马林科夫说:苏联政府将善意地考虑这种要求,因为苏联和西德建立经济与文化关系符合于双方的利益,并且有助于德国问题的解决和欧洲和平的巩固。

3. 法国共产党就法国政府危机发表声明 号召爱国者努力使保证民族独立与和平的政策获得胜利

第4版()专栏: 法国共产党就法国政府危机发表声明 号召爱国者努力使保证民族独立与和平的政策获得胜利 【新华社十四日讯】据塔斯社巴黎讯:由于拉尼埃政府已呈请辞职,法国总统戈蒂十三日曾与各方磋商。他首先和国民议会议长勒特罗盖、共和国参议院议长蒙纳维与国民议会荣誉议长爱德华·赫里欧进行了商谈。随后他接见了社会党议会党团代表团,和以议会党团副主席瓦德克·罗歇为首的法国共产党代表团。伴随罗歇的有共和国参议院共产党议会党团主席乔治·马拉纳和共和国参议院议员瓦德克·卢伊埃。 据“人道报”报道,共产党议会党团代表在和戈蒂商谈时发表了一项声明,这项声明类似法国共产党六月十二日的声明。“人道报”十三日刊载了法国共产党十二日的声明。 声明说:“国民议会以三百零六票对二百九十三票表示对政府不信任。政府危机反映出了:法国人民对于继续反对印度支那人民的不正义的战争日益愤慨。 “政府危机同时说明了,人民不赞同执行和国家利益相违背的政策,这个政策使国家承受了马歇尔计划、北大西洋公约的致命的后果,而我们党自始就反对这个计划和公约。 “最近政府对印度支那的措施如提前征兵,是典型的军事措施。拉尼埃和皮杜尔正加强压力,以求批准毁灭性的波恩和巴黎条约。他们加紧使法国一天比一天更从属于美国亿万富翁。他们的垮台就是和平力量的成功。 “拥护正受到人民反对的政策的人们,现在仍在硬说执行任何其他的政策是不可能的。为了继续执行他们那种政策,他们企图千方百计地来成立一个和过去政府很少不同的政府,这个政府会委托人民共和党人来执行法国的外交政策,而人民共和党是一个拒绝维护法国民族利益的党派,是一个出卖法国利益的党派。 “人民的切身利益要求恰恰相反,它要求执行新的政策和成立新的政府。 “既然最近有可能执行其他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共产党表示愿意支持一个主张立刻‘停火’和缔造和平的政府的措施。 “法国共产党号召共产党和社会党的工人们,全体劳动人民和全体法国爱国者,一致联合行动起来,表示决心使保证法国的民族独立与和平的政策获得胜利。”

4. 拉尼埃内阁的倒台

第4版()专栏:日内瓦通讯 拉尼埃内阁的倒台 本报记者 李庄 杜波 在日内瓦会议第七周的周末,法国的拉尼埃内阁倒台了。 拉尼埃政府的倒台,标志着法国政府主战派追随美国积极准备扩大印度支那战争、消极应付日内瓦会议的反动政策被法国人民宣布了死刑。日内瓦会议开始后的一个多月以来,这是法国议会的第三次“信任”投票了。还在投票以前,法国许多资产阶级报纸就预言拉尼埃政府必然倒台。“巴黎急进新闻”在十一日写道:“议会对拉尼埃感到厌烦已有好几个星期了……一个半月来,日内瓦会议‘维持’着政府;最感到厌烦的人曾犹豫不敢担负起不顾一切的责任,因为它可能妨碍停火的机会……”。和过去一样,拉尼埃就利用这种心理,再一次玩弄其两面手法。他向议会最后威吓说:“那些要求停火的人假如使政府倒台,只是无限期地拖延了停火的实现”。皮杜尔的人民共和党也在投票前夕威胁着要阻挠新阁的组成,说该党将坚决不参加任何修改现行外交政策的内阁。尽管如此,拉尼埃政府混过了前两次危机,却未能混过这一次。 大家知道,日内瓦会议开始后的第一次“信任”投票是在五月六日举行的。当时法国国民议会要进行印度支那问题的辩论,拉尼埃政府不同意,于是要求议会投“信任票”,结果拉尼埃以四十九票多数获得了“胜利”。 本来法国议会之要求举行印度支那问题的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反映了法国人民要求停止“肮脏战争”、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情绪。拉尼埃当时非常巧妙地利用了这种情绪。在投票以前,拉尼埃对议会发表了一个被资产阶级通讯社称之为十分“漂亮”的演说,他大声疾呼:“一直有人要求我们与胡志明进行直接接触。难道可以把与他谈判的前夕选来作为推翻政府的时机吗?” 和拉尼埃在巴黎的欺骗相配合,皮杜尔这时在日内瓦拼命散布他已经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就撤退奠边府法军伤员进行直接谈判的空气。据各通讯社透露,皮杜尔在五月六日从日内瓦给巴黎通过电话,说他和越南民主共和国谈判的成绩很好,“预料共方是会赞成的”。这样,他就给法国某些议员造成一种印象:“不应该妨害外交部长在日内瓦所作的努力”,拉尼埃政府因此才多弄到了几十张“信任票”。 但实际情况与此是完全相反的。皮杜尔当时根本没有和越南民主共和国进行任何的接触。据中国代表团发言人五月七日发表的声明说:五月五日下午,法国代表团一官员访问中国代表团一官员,商谈奠边府伤俘撤运问题。法国官员说法方不便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接洽,要求中国代表团作中间人。五月六日上午,中国代表团答复法国方面,说明越南民主共和国代表团既已到达日内瓦,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讨论即可开始,法国提出的撤运奠边府伤俘的问题当会在会议中谈到,双方即可进行接触。当时,有关方面已经商定在五月七日举行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但在五月六日晚间,内阁危机勉强度过后,法国代表团方面对于积极寻求撤运伤病俘的姿态顿然消失了,而且在法国代表的主动下取消了在五月七日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初步协议,这样,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讨论就被毫无道理地拖了一天。 拉尼埃—皮杜尔用两面手法得到议会的“信任”以后,立时趾高气扬,在五月八日印度支那问题的第一次全体大会上提出了包括要“共产党军队撤出高棉、寮国”、越南民主共和国非正规军解除武装的……荒谬的“建议”。当时,日内瓦的观察家们一致指出,这个“建议”无异强迫印度支那人民拱手投降。这时,法国国内群情大哗,大多数议员都认为这是听从美国支配、不积极争取获致停火的表现。 这一次“信任”投票一周之后,五月十三日拉尼埃又被迫要求议会就缓期辩论印度支那问题举行“信任”投票了。这次投票结果,拉尼埃仅仅赢得两票的多数,比上次减少了四十七票。许多西方资产阶级报纸称这次投票是对拉尼埃政府的“缓刑”。看看拉尼埃—皮杜尔们是怎样获得了这种“缓刑”吧:拉尼埃在巴黎向法国的议员们威胁说“日内瓦谈判能否继续,要看国民议会的态度而定”;皮杜尔则在第二次表决的前夕,从日内瓦大肆散布和平的空气,并让他的发言人在十一日举行临时记者招待会表示可以考虑范文同代外长在十日会上提出的建议,虽然法国代表团发言人在十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曾经“坚决地”“无可考虑地”拒绝了范文同代外长的建议。 这次法国内阁危机在五月下旬法国国民议会决定举行印度支那问题第三次辩论的时候就开始了。皮杜尔一听到议会要辩论印度支那问题,便又采取那老一套的办法,企图继续掩饰他在日内瓦会议上追随美国使印度支那战争国际化的政策,以求得国民议会对拉尼埃政府的再一次“缓刑”。 五月二十五日,皮杜尔在会议休息时间去和周恩来外长打了一个招呼,说了几句无关紧要的话;第二天在巴黎“法兰西晚报”和“巴黎急进新闻”所出现的新闻是“恳切地谈了若干分钟”,“在外交上态度的逐渐变化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一次普通的握手不是一个自发的表现”。五月二十八日,皮杜尔又和范文同代外长握了一次手,二十九日“法兰西晚报”就报道说“在会议室旁边走廊中的会晤越来越频繁了……这是加速亚洲松弛的最好的办法”。同时皮杜尔开始奔波于日内瓦和巴黎之间,向内阁报告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的进展,说服议会不要在这个时候进行辩论,以免影响日内瓦的谈判。据“世界报”五月二十七日说:法国内阁会议根据皮杜尔的报告,对“停火”协议的前途表示相当乐观,部长们赋予皮杜尔以“完全信任”……。 显然,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的有限制性是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法国当权者的欺骗宣传的。到六月八日,外长们举行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第五次全体会议时,皮杜尔又匆忙把会议迄今以来所获得的进展归功到自己的账上,并有意地把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模糊起来,似乎与会各国代表都是接受了他的建议,才使会议前进的。据一些西方记者透露,皮杜尔这一发言的内容也就是他准备十日在国民议会发言的内容,其用意是很清楚的。可是讨论印度支那问题的限制性会议的实际情形却完全不是这样的,而是正如莫洛托夫外长所说的:“显然并不是所有的会议参加者都已同样地理解到了自己的责任的。……并不是所有的与会者都关心尽速恢复印度支那的和平的”。周恩来外长在九日的会议上也指出:“法国的主战派,在日内瓦会议期间,仍然热中于美国对印度支那战争的干涉和扩大援助,而对于日内瓦会议则采取拖延政策。” 此外,在国民议会投票表决的前一天,巴黎的报纸登载了一条美国通讯社从接近皮杜尔的人士所得到的耸人听闻的谣言,说越南民主共和国已同意将河内、海防和西贡作为法国远征军的集结地,以便进行蒙蔽和欺骗。据说,皮杜尔十日向议会讲话时,还打出了另外一张准备好的牌,那就是透露他在日内瓦曾与周恩来外长作过两次个别会晤。据“法兰西晚报”记者说:皮杜尔是想用这件事来证明他“与共产党国家代表团间已建立了牢固的联系”,议会对“他在日内瓦不真诚地寻求协议基础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的确,皮杜尔虽然两次会见了周恩来外长,可是据了解,他向周恩来外长所表示的却完全不能证明他有什么真正和平诚意的。 玩弄了多少花样,使用了多少手段,但是拉尼埃政府仍不免于倒台。这说明,在日内瓦会议上法国外交家执行的阻挠印度支那和平、追求战争国际化的政策是多么不得人心。如果前两次内阁危机时,拉尼埃、皮杜尔认为是他们使用了欺骗的办法才获得“缓刑”,那显然也是错误的。事实上,上两次法国议会投信任票时,以有限和微弱的多数把拉尼埃政府保存下来,是很多人怕因内阁倒台而使停止印度支那战争的谈判受到阻碍。这正说明了国民议会中大多数人要求停止印度支那这场不得人心、耗尽法国民脂民膏的战争的迫切愿望。在五个星期后的第三次信任投票中,议会终于不得不把拉尼埃、皮杜尔内阁撵下台来,同样说明国民议会反映了法国人民要求结束这场“肮脏战争”的坚决意志。 当然,这次拉尼埃政府的倒台与法国议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反对批准欧洲军条约也是有直接关系的。六月九日,法国国民议会外交委员会以二十四票对十八票通过了莫克的关于拒绝批准欧洲军条约的报告,同日法兰西联邦大会国防委员会以十四票对七票通过反对欧洲防务集团的德古戎报告。这些事实清楚地证明了拉尼埃政府追随美国的战争政策,在议会里日益不得人心,这就不能不更加动摇了他的内阁的基础。 随着法国内阁的倒台,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侵略势力已在加紧散布日内瓦会议行将以失败而告结束的空气,但法国人民、印度支那人民以及全世界和平人民要求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力量是不可抗拒的。法国内阁倒台后将产生出一个什么样的新内阁,现在还不知道,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无论任何新内阁,今后如果不坚决放弃拉尼埃皮杜尔们所遵循的追随美国扩大印度支那战争的祸国殃民的政策,真诚地以协商来谋求印度支那问题的和平解决,同样是不能为法国人民所容许的。 六月十二日

5. 法总统接受拉尼埃政府辞职

第4版()专栏: 法总统接受拉尼埃政府辞职 【新华社十四日讯】巴黎消息:法国总统戈蒂在和法国各政党领袖会商后,已在十三日接受拉尼埃政府辞职。 拉尼埃政府在十二日国民议会的投票中失败后,由于反对拉尼埃政府的票数差八票没有达到绝对多数(三百一十四票),皮杜尔等人曾竭力要求拉尼埃继续执政。但是,参加现政府的激进社会党却在十二日向戈蒂表示激进社会党不打算再留在现政府中,使得要拉尼埃继续执政的企图遭到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