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04-28
第 1 版
1. 班禅额尔德尼昨日抵京 朱副主席李副主席周总理等赴站欢迎 周总理设宴为班禅及其随行官员洗尘
第1版()专栏: 班禅额尔德尼昨日抵京 朱副主席李副主席周总理等赴站欢迎 周总理设宴为班禅及其随行官员洗尘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班禅额尔德尼先生暨班禅堪布会议厅各负责官员及随从一行四十五人,已于今日下午二时由西安乘专车抵达首都。前往车站欢迎者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李济深,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陈叔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代总参谋长聂荣臻,政务院秘书长兼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维汉,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彭真,以及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各部、会、院、署、行首长,民族事务委员会全体在京委员,各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等共九十余人。此外,尚有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干部、民族学院、蒙藏学院、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北京市寺院僧众喇嘛及在京藏族人士代表等五百余人。欢迎队伍高举着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的巨幅标语:“欢迎班禅额尔德尼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欢迎仪式极为庄严隆重。 班禅等所乘的专车系由用红黄两色彩绸装饰的机车牵引,在军乐声中徐徐开进北京车站月台。班禅下车后,先向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政务院总理、副总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代总参谋长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献赠哈达(藏族极尊贵的礼物),并接受少年儿童的献花和北京市寺院代表和在京藏族人士献赠哈达,旋即与中央人民政府朱副主席、李副主席、政务院周总理等并肩走出车站。 班禅出站后,由政务院李维汉秘书长同乘中央人民政府特备黄色汽车至驻地。伴送者有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罗瑞卿部长,民族事务委员会刘格平副主任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余心清副主任等。 当晚,政务院周总理设宴为班禅及其随行官员洗尘。席间,班禅额尔德尼先生曾发表讲话。宴会自始至终充满了亲切愉快的气氛。(附图片) 朱副主席、李副主席、周总理陪同班禅额尔德尼先生步出车站月台。 新闻摄影局 陈正青摄 周总理与班禅在宴前晤谈。 新闻摄影局 齐观山摄
2. 班禅讲话
第1版()专栏: 班禅讲话周总理,各位首长,各位同志: 我们这次到首都来向我们中国各民族人民伟大的领袖毛主席致敬,沿途得到各地人民政府热烈的欢迎,今天在首都又承总理设宴招待,我们感到莫大的荣幸、谨表示无限的衷心的感谢。 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西藏人民是中国人民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我们坚决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的和平解放西藏的政策,并竭诚贡献出一切力量,使西藏早日回到独立、自由和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来。 最后,让我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人民伟大领袖毛主席的健康和西藏的和平解放而干杯。 毛主席万岁! 中国共产党万岁! 人民政府万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万岁! 中国各民族团结万岁!
3. 全国各地许多县市及广大农村 镇压反革命形成群众性运动
第1版()专栏: 全国各地许多县市及广大农村 镇压反革命形成群众性运动 【本报讯】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在全国各地中小县、市和广大农村中逐步开展。 华北各地最近纷纷举行控诉会,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行。河北沙河县三月十日召开的控诉大会,有十七个村的万余群众赶来参加。孙庄村的孙老大娘扶着拐杖从八十里外赶到会场,要求政府替她的儿子报仇。她说:“对这些反革命,要再不镇压,好人就没法过活了。”易县公审“化党大国”反革命案时,附近来参加大会的群众就有二万七千人。昌黎县四月一、二日两天,先后在南关广场和靖安镇召开控诉公审伸冤报仇大会。会上二万多群众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莫不拍手称快。涿县、沧县、馆陶、宁晋、宛平等县,最近都召开了群众控诉大会。许多农村并用屋顶广播、街头漫画、标语和挨户讲解种种宣传方式,动员人民向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 平原省浚县各界人民积极控诉和检举反革命分子。在该县南关、二区小河集、三区庄集、五区屯子集、七区善堂集等地的群众公审大会上,被害人一字一泪的控诉,引起了到会群众对反革命分子的切齿痛恨,一致要求政府立即枪毙反革命罪犯。三月十五日,沁阳县召开了群众公审控诉大会,当特务惯匪王国英、张春坡二人杀害六百余人的罪行被揭发后,控诉的人越来越多。各地人民经过了控诉和公审反革命分子大会的教育,政治觉悟正迅速提高。浚县人民政府于三月十五日至二十六日十天中,收到群众的检举和控诉信达二百二十件。新乡专区原阳县刘后村是一个一百多户的小村庄,最近一个反革命罪犯潜逃经过该村时,全村三百多男女,手持木杈、菜刀追上,从地窖中将该犯搜出。安阳县自三月十三日起,以区、街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宣传会与控诉会,并深入各户宣传访问,揭露反革命分子的罪行。仅从三月十七日到三十日就举行了大小控诉会三十余次,参加控诉会的群众达十余万人。 绥远省集宁县于三月中旬召开了农民代表会议,当场代表们检举了一百零五名土匪、特务,个别密报检举的案件有四十多起。归绥县捕获的反革命罪犯中,三分之一是群众自动搜捉送交政府的。 萨拉齐县群众共捕获匪首达九十人。托克托县一个参加省农民代表会的代表回村后,发动群众捕获了惯匪二十八名。 山西省临汾县在枪毙贾徐丁、王振刚、王金禄等罪恶滔天的特务、恶霸时,二万多人远道赶来参加诉苦和公审。运城、襄陵、榆次、屯留县等地都举行过镇压反革命的控诉大会,群众极为振奋,一致反应:这样他们就能安心生产了。 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各地的中小城市和农村也正在陆续展开镇压反革命运动。华东区的浙江省平阳等县都召开了两万多人的控诉大会。中南区河南省的郾城、陕县,广西省的柳州、龙胜、资源、兴安、临桂,广东省的湛江、恩平等县市,都纷纷召开了群众控诉或公审大会。有些地方并当场处决反革命分子,和在会后举行了拥护镇压反革命的示威游行。在中山县二区五千多农民控诉反革命分子的大会上,农民一致提出:保证挖尽蒋根,捉尽特务。西南区川东涪陵县望涪乡万余农民于三月二十四日控诉恶霸、特务的罪行。西北区陕西省临潼县梁阳镇、青海省西宁市也分别召开了公审反革命分子的大会。 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虽已在各地许多城市与农村中逐步展开,很多地区仍表现缩手缩脚,不敢大胆放手发动群众。为了作好镇压反革命工作,各地应更进一步地把群众发动起来,协助政府镇压反革命。 (陈宜)
4. 政务院举行第八十二次会议 批准邮电部关于去年工作总结与今年计划方针的报告
第1版()专栏: 政务院举行第八十二次会议 批准邮电部关于去年工作总结与今年计划方针的报告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八十二次政务会议于二十七日下午举行。会议听取和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朱学范部长所作的该部一九五零年工作总结与一九五一年邮电计划方针的报告,并通过了各项任免案。
5. 西北各族参观团抵京
第1版()专栏: 西北各族参观团抵京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西北各民族来京参观团团长扎布丁、副团长倪华德、丹吉等一行二十五人于本月二十七日下午抵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朋斯克等前往车站欢迎。 该团成员包括蒙、回、藏、维吾尔、哈萨克、塔塔尔等六个民族,将在首都参观名胜古迹、工厂、学校,并向中央人民政府首长献旗致敬。
6. 南京各界人民群起镇压反革命
第1版()专栏: 南京各界人民群起镇压反革命 【本报讯】南京市人民政府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获得各界人民的热诚拥护。群众纷纷集会讨论,自动检举特务。现全市已掀起了一个镇压反革命的高潮。 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四月八日到十二日举行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曾讨论了镇压反革命的问题。四月十日,该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又与市总工会共同发起召开了各界人民贯彻执行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动员大会。以上两个会议对推动镇压反革命工作起了很大作用。广大群众在怒不可遏的情绪下,纷纷检举特务。仅据半天的统计,群众检举了隐藏的特务即达一百四十六人。有儿子检举父亲的,有妻子检举丈夫的,有外甥检举舅父的。市人民政府接受广大市民的正义要求,在四月十三、四两日连续处决了一批罪恶昭彰的特务、惯匪及恶霸,并于十五日逮捕了一批反革命首恶分子。广大群众亲眼看见这些作恶多端的反革命分子的下场,莫不拍手称快,一致感谢人民政府为民除害。在处决特务缪凤池时,蜂拥至刑场观看的即达八万人。 在动员大会后,各界人民纷纷召开各种座谈会或漫谈会;同时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也以镇压反革命问题作为中心向群众传达,因而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对镇压反革命的认识。在各界人民举行的小型集会上,到会的人一致表示今后将继续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分子,加强防奸细防特务组织,并要以作好实际工作来支持人民政府镇压反革命的贤明措施,许多单位并已提出具体计划。在工厂企业方面,职工们纷纷要求加入纠察队,并健全了安全制度,以防止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如江南汽车公司职工过去对安全制度不够重视,纠察员在值班时有迟到早退现象。但在收听动员大会的控诉广播后,工人们都说:镇压反革命不能光靠政府,我们的纠察队也要加强才行。第二天该公司即召开了纠察工作会议,检查了过去的缺点,订立了安全制度。该厂职工并自动提出了提前修好五辆废车的任务。工商界表示要以检举特务和继续集体纳税等实际行动。来拥护人民政府镇压反革命。如下关过去有不少工商业家对检举特务有顾虑,现在许多人都表示:有政府给我们撑腰,检举特务还怕什么?一定大胆检举。在那天收听广播时,当场就有人检举了一些反革命分子。下关一带的水上船民一千多人共同保证,将动员大会的精神普遍向船民传达,并决心加强航行与运输的安全,贯彻爱国公约,严防特务破坏。挹江门公安派出所辖区妇女会主任曹玉珍是个卖油条的,她自听了实况广播后,就一面作生意,一面宣传特务的罪行,并随时注意形迹可疑的人。她曾经说服一个妇女,自动交出一支枪和四粒子弹。
7. 志愿军防空部队三天战果 击落击伤敌机廿三架 某部五天击落击伤敌机各五架
第1版()专栏: 志愿军防空部队三天战果 击落击伤敌机廿三架 某部五天击落击伤敌机各五架 【新华社朝鲜前线二十七日电】中国人民志愿军防空部队在本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的三天内,又在前线和后方上空击落敌机十七架,击伤敌机六架。某防空部队在前线对空作战中由于发扬沉着大胆的战斗精神,并能周密组织火网,对俯冲的敌机突然一齐开火,因而获得五天内击落击伤敌机各五架的辉煌战果。该部上级领导机关除给该部记功外,并予以通报表扬。
8.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告
第1版()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告 兹规定北京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在本年“五一”劳动节前后放假办法如下: 一、四月二十九日(星期日)一律照常工作,不放假; 二、五月一日放假一天; 三、五月二日补假一天。 望即遵照实行。
9. 华北、西北、中南广大城乡人民紧张准备“五一”节大示威
第1版()专栏: 华北、西北、中南广大城乡人民紧张准备“五一”节大示威 【本报讯】华北、西北、中南广大城乡人民,正紧张进行“五一”大示威准备工作。 华北全区除四百余个中小城市将分别举行示威游行外,八万个农村亦将以区或小区为单位举行联乡游行。各地农民、工人正赶制游行时用的各种标语牌。广大农村妇女,特别是河北、平原省棉产区的青年妇女,正星夜缝制春装,蒸烤干粮,准备参加盛会。 华北各级抗美援朝运动领导机关,在四月中旬以前,就普遍制订了宣传工作计划,并训练了数百万个干部与积极分子,去进行宣传工作。山西、察哈尔两省各组织了七万个区以上干部、教员和学生下乡宣传。中共河北省党委会将一百四十万中共党员和青年团员加以短期时事教育后,作为宣传的骨干。 西北各地各族人民迎接“五一”大示威的准备工作已告就绪。西安市已经组成占全市人口百分之七十约四十万人民的游行队伍。陕西省各地农村,估计将有七百万以上的农民参加“五一”示威游行,约占全省人口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兰州市将有十万人举行示威游行。天水专区已有五十万回汉人民组织起来准备游行。宁夏省各地也正积极准备游行。 青海各县已于四月中旬先后成立了“五一”示威游行筹委会,全省各城镇乡村及寺院届时均将举行示威游行。新疆省迪化、伊犁、哈密、喀什等中小城市的各族人民,正积极进行示威游行的组织工作。南疆等地通过歌舞团在各城镇群众中进行宣传组织工作后,预计届时各族人民均将载歌载舞地参加示威游行。在南山等游牧地区,牧民们则分别召开小型座谈会,讨论抗美援朝的道理。 中南区各地正积极准备迎接“五一”大示威。中共江西省委会、江西省抗美援朝分会计划以全力发动广大人民参加“五一”游行示威,并争取全省一千万人民参加拥护缔结和平公约的签名和关于日本问题的投票。中共河南省禹县县委会计划组织各界人民四十五万人参加“五一”大示威。湖南省湘西行署及湘潭、岳阳、平江等二十余县已先后召开各界代表会或抗美援朝代表会,订定了具体的宣传计划。海南岛各党、政机关及群众团体,在中共区党委领导下,自四月二十三日(海南岛解放纪念日)起至“五一”,举行“五一”节与该岛解放周年纪念的大示威运动。广州市抗美援朝分会聘请了一百零七名演讲员,动员了全市学校三万余师生,已组成宣传队伍,进行抗美援朝宣传教育,以彻底消灭市内“空白点”。保证“五一”节有五十万以上人民参加示威,并懂得举行示威的意义。
10. 再论镇压反革命必须大张旗鼓
第1版()专栏:社论 再论镇压反革命必须大张旗鼓 最近这一时期,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可以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许多地方坚决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有了很不小的成绩,受到各界人民热烈的拥护。继北京、天津等各城市之后,其他各城市都先后展开了工作。最近南京市也开始发动广大群众坚决镇压反革命,成绩很好。各地已有的经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大张旗鼓,又稳、又准、又狠地搜捕与处理大批反革命分子,这是肃清反革命破坏活动,保护人民与国家利益的有效的不可少的措施。 什么样才算是大张旗鼓呢?这就是要召开各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和协商委员会扩大会,讨论镇压反革命的政策和实施方针,揭发反革命的罪恶,消除各种思想疑虑,以便动员各阶层人民坚决镇压反革命。在下面还应该召集代表人物和普通群众的两种会。这些会议必须由负责首长亲自主持,并由公安机关做出镇压反革命情况的报告,分类介绍重大案件和首恶人犯的材料,用活人活事来讲解镇压反革命的必要性与正义性和讲解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正确政策。在这些会议上,还必须将反革命罪证、图片、案卷、供词等公开展览,提高各界人士对反革命活动的警惕性,站稳革命的人民的立场,与反革命分子严格地划清界限。特别是要动员群众的力量,普遍检举与控诉反革命的罪行,上下结合来镇压反革命。无论在城市和乡村,都要使镇压反革命的政策,成为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事情。要让各阶层人士都去参加或与闻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整个城市的人民都要讨论并参加这个工作,大家共同来对付反革命。我们要坚决打破在镇压反革命工作中的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 无数的事实已经证明,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的思想作风,是完全错误的,是极端有害的。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彻底克服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倾向,不注意发动最广泛的群众参加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以致在这些地方,就还没有大张旗鼓给予反革命以严重打击,形成运动中的极大弱点。因此,各地还应该努力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充分地教育与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觉悟,瓦解与孤立敌人。这是目前加强与指导镇压反革命工作的中心环节。各地经验业已证明,只要正确掌握政策,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共同镇压反革命,就不会犯错误,而能够完全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人民群众是热烈要求坚决镇压反革命的。因此,凡是人民政府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人民群众在一起,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坚决镇压的地方,社会上的正气立即伸张,群众积极性迅速提高。过去埋怨政府“不给人民撑腰”的群众,看到政府逮捕了大批反革命分子之后,立刻兴奋地说:“我们可以挺起腰杆子了”。但是,有很多群众,只看到逮捕反革命分子,还不敢积极起来;他们一定要看到人民政府杀了反革命首恶之后,才敢大胆地起来,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检举与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行。现在已有许多地方的群众,因为看见人民政府杀了反革命的首恶分子,他们都说“现在我们不怕控诉了”,“可敢检举反革命了”。但是,还有些地方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做得还不够,还没有充分了解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也还没有认真加强镇压反革命的宣传教育工作和说服工作。这就是说,目前在镇压反革命的工作中,小手小脚和畏首畏尾的思想作风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彻底的纠正。因此,省以上的领导机关应该组织几个有训练、有能力的工作组,分别派遣到各地区、各县,检查与帮助当地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发现有偏差的,应及时帮助纠正;对于积案太多的,应即帮助清理;对于不敢放手发动群众镇压反革命的,应该教给他们发动群众的办法,帮助开展工作。这样的工作组,对于坚决而正确地开展镇压反革命的工作,会有很大帮助。最近福建、广东等省采用这样的工作组来开展工作,已有相当成效。其他各省也都应该吸取这种经验,在镇压反革命工作未开展的地区,派工作组去帮助开展工作;在此项工作业已开展的地区,也可以派工作组去帮助检查工作与总结经验。总之,要用最有效的方法,大张旗鼓地展开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 有人说:“大张旗鼓我很赞成,可不要捉错和杀错了人。”这话很对。镇压反革命是一件繁重的工作,我们必须十分谨慎,坚决防止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现在并没有发生这样的偏向,但是,我们必须加以预防。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捉错和杀错了人。对于反革命分子,该逮捕的不逮捕是错误的,不该逮捕的加以逮捕也是错误的;该杀的不杀是错误的,不该杀的杀了也是错误的;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问题的关键是要有准备、有计划、有领导。既要放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又要实行严格控制,统一指挥。无论何时何地逮捕与处决反革命分子,都应当是准确的,精细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并且应当完全由专区以上的主管机关负责加以控制。近来许多进行了镇压反革命工作的地方,都证明凡是这样做了,成绩都很好,没有发生偏向。 这个时期,许多地方已经大批地捉了反革命分子,大批地杀了反革命分子。所有已捉已杀的反革命分子,不都是证据确凿,人人皆曰可杀的吗?许多地方都开了几千人、几万人、甚至于几十万人的大会,控诉与公审那些反革命分子。我们只听到群众一片怒涛,要求立即处决反革命分子,并且有许多群众纷纷责问为什么还有很多反革命分子没有被逮捕与处决;却没有听到有谁提出捉错或杀错了人的。这是什么缘故呢?这难道不是证明那些反革命分子罪恶昭彰,欠下无数血债,以致人民群众再也不能饶恕它们了吗?这难道不是证明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是善于辨别是非、分清敌友的吗?在这样有正确的领导、有完善的政策、有广大群众协助的情况下,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可以保证是不会发生错误的。因此,人民政府越是大张旗鼓,反革命分子就越害怕;人民群众就越高兴。现在再也不应该有任何地方,对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仍然表现畏缩不前的了;再也不应该有任何领导机关,对这个问题继续优柔寡断的了。许多地方的成功经验摆在我们的面前,广大群众正在普遍地热烈行动起来,积极协助我们,拥护我们坚决镇压反革命,这个时候,我们还能够不大张旗鼓迅速行动起来吗?
11. 我们伟大的祖国(图片)
第1版()专栏: 我们伟大的祖国 人民教育事业正在逐步普及于新中国的农村。这是河北省邯郸专区成安县的农民子女,他们在温习着功课。
12. 图片
第1版()专栏: (上)武昌市各界三万五千余人,于四月七日下午,集会控诉特务恶霸邹海山、惯匪袁海山、韩亲邦等血腥罪行。 (下)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在武昌市各界控诉大会上,当众宣布判处反革命分子邹海山等死刑,群众欢声雷动。
第 2 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四月十八日命令公布,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2版()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四月十八日命令公布,自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篇 海关的组织、任务与职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海关机关及其业务,由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统一管理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据本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管制的法令和决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的监管;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查禁走私;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海关为执行本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任务,得行使下列各项权力: (一)得查验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及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所带的物品;其违犯本法者,得扣留处理之。 (二)得搜查进出国境或有走私嫌疑的船舶、车辆、航空机或其他运输工具,其违犯本法者,得扣留处理之;遇有违抗命令逃逸者,得追捕之。 (三)遇有违犯本法的关系人或嫌疑人得查问之;必要时得搜查其身体,情节重大者并得扣留移送人民法院讯办之。 (四)得搜查海关监管范围内所有仓库场所,并得会同公安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搜查其他有藏匿走私的货物、金银或外币等嫌疑的场所。 (五)得调查或抄录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发票、价单、账单、簿册、函电及其他文件;其为违犯本法案件的关系人或嫌疑人所有、持有或保管者,得扣留之。 (六)行使以上各项权力,如遇暴力威胁、武装抵抗或运输工具违令逃逸时,得使用武器。 第四条 海关为行使本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权力,必要时应由公安及有关军政机关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条 海关应在其所在地港口、国界孔道、车站、国际航空站、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局以及其他有关海关业务的场所,负责查禁走私;在上述地方以外的查私工作,由公安机关执行之,惟查获的案件,应通知或移送海关处理,或由海关委托公安机关处理,其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财政部订定之。 第六条 海关的船舶应悬挂关旗。 海关人员执行外勤职务时,应携带证件穿着制服,并得依工作需要佩带武器;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订定之。 第二章 海关的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 海关总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领导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并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保持密切联系。 第八条 海关总署设署长一人,领导全署工作,副署长若干人,协助署长执行职务,署长及副署长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之。 第九条 海关总署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并管理全国海关机关及其业务。 (二)单独或会同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订定各种有关海关业务的条例规章,并颁发决议、指示和命令。 (三)规定关于执行政府法令及海关任务的计划方案。 (四)研究海关政策问题。 (五)参与拟定有关海关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草案。 (六)参与制定海关税则;拟定修改税则税率的方案;解释海关税则;审理有关估价及税则应用问题的申诉。 (七)督导和检查各地海关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关务指示和规章的执行。 (八)审核各地海关对于走私及违章案件的处理情形,并审理上述案件当事人对海关所提出的申诉。 (九)编造全国海关的财政预决算,指导各关财务工作。 (十)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规定的限额内,核销各地海关税款及其他收入的呆账。 (十一)管理全国海关工作人员的遴选、配备、考绩、奖惩等工作,培养训练干部,提高其政治及业务水平。 (十二)编制对外贸易海关统计,指导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十三)管理保护一切关产。 第十条 海关总署的组织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或批准之。 第十一条 下列地方得设立海关机关: (一)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 (二)边境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 (三)陆路边境及国界江河上准许货物旅客进出的地点; (四)得准上下客货的国际航空站; (五)国际邮包邮件交换地点; (六)经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地方。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地方机关规定如下: (一)关; (二)分关; (三)支关。 第十三条 海关的地方机关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财政部、公安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决定之。 第十四条 海关的地方机关的组织,由海关总署规定之。 第十五条 各关直隶于海关总署,由总署统一领导,与当地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并受其所在地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十六条 各分关、支关的领导隶属关系,由海关总署规定之。 第十七条 关设关长,必要时得设副关长,均由海关总署署长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任免之。 分关设分关长,支关设支关长,必要时均得设副职,均由海关总署署长任免之。 第十八条 各关科长级人员的任免以及各关间一切人员的调迁,由海关总署决定之。 各关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及其内部调配,由各关关长决定,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备案。 第二篇 进出国境货运的监管 第三章 通则 第十九条 进出国境的货物,应由海关依照本法验放之。 第二十条 进出国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应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并向关申报,由关监管之。与上项货物有关的码头、仓库、场所和其他运输工具均应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一条 海关监管货物装卸的时间,由当地海关规定之;其装卸地点应会同有关交通机关规定之。 在规定地点或时间以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海关执行监管时,得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办法征收规费。 第二十二条 海关在车站、邮局、航空站及其他场所执行职务时,各有关机关应予以协助并供给必需的办公处所。 第四章 海洋货运 第二十三条 国际航行以及转运驳运进出口客货的船舶,在设有海关机关的港口航行或停泊时,应受海关监管,并得由关派员搜查之。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应在设有海关机关的港口装卸往来外国客货,该项船舶种类的限制,由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之。 上项船舶不得擅自由外国直驶未设关港口,或由未设关港口直驶外国。 第二十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自外国驶往内河设关港口,或自该港口驶往外国时,应向内河进出口地点附近海关申报,经关查验后,方得继续行驶。 上项船舶在内河行驶时,得由关封舱或押运。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经理人对于所经理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应依照本法规定向关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国际航行船舶,应于进口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或在港口外停泊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星期日及海关放假日不计),由船长或其经理人向海关交验本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文件申报进口。上项船舶,如于进口后二十四小时或停泊港口外四十八小时以内离港并未装卸任何客货者,毋庸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结关手续,但应由船长于抵港后立即以书面向海关申报抵港理由,预期的停留时间及驶往地点。 第二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向海关申报进口时,船长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 (二)船舶进口载货清单; (三)旅客清单; (四)船员清单; (五)船用物料清单; (六)船上所存货币金银清单; (七)航行签证簿(只限中国籍船舶); (八)海关所需的其他证件。 进口船舶国籍证书在未设有航务主管机关的港口,应送交海关查存,在设有航务主管机关的港口,应送交航务主管机关并取得收存证件送关查核。 海关认为必要时,并得调阅进口船舶的航海日志和其他有关航行纪录等,船长应即交验。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进口报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由船长及经理人签字证明: (一)船名、国籍、种类、吨位、船长姓名及经理人名称; (二)起航及经过港口; (三)进口日期及时间; (四)交验文件清表。 第三十条 船舶进口载货清单,应载明下列各项: (一)船名、国籍、种类、吨位、进口日期及船长姓名; (二)货物的标记、号码、件数、包装式样和货名; (三)提货单号数; (四)每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 (五)货物装载的舱间和部位; (六)受货人姓名; (七)货物的起运港口及指运港口。 武器弹药、易燃及爆炸物品应在载货清单上注明。 上项清单,应由船长签字证明所填是实。其送关正本并应由经理人会同签证,副本应于船舶抵港值勤关员登船时,由船长立即送交该员查核。 第三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所带货物包件,应由船长负责列附进口载货清单内,船长船员一律不得私自携带任何货物包件。 第三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如载有继续运往外国或国内其他港口的通运货物及包件者,应于进口载货清单内注明,并另行缮具通运载货清单送关备查。 第三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到达港口时,应由船长立即将船上所存应用物料饮食品及船长船员不起岸的自用应税物品等,依照海关规定格式,缮具船用物料及船长船员自用物品清单送关查核。 此项船用物料等,除经关许可,得提出一部分以备停留期间使用外,其余应存于储藏处所由关加封,俟该船离港后方得开启,倘在港内因故必须提用此项加封物料时,应报由海关开封提取。 第三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到达港口时,船上所存和船长船员所带的货币、金银,应依法由船长造具清单,集中保管,不得擅自携带上岸、使用或兑换。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于驶抵外国港口时,应将航务主管机关发给的航行签证簿,送交当地中国领事签注进出口情形,如无中国领事,应取得当地海关或港务机关足资证明的文件。于驶抵本国港口时,送由海关查核签注。 第三十六条 海关搜查船舶时,得通知船长开启任何客舱、货舱、煤舱、驾驶室、机器室、船员宿舍等;必要时并得通知船长开拆可能藏匿私货部分,船长应即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海关监管时间内,除海关、检疫、公安、港务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及经海关或公安机关许可者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上船。 第三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口内装卸货物区域,由海关、航务主管机关会同规定之。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指泊和移泊,应由航务主管机关征得海关同意后决定之。 第四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行李及物品,应先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视下为之。如海关认为该船有违犯关章妨碍监管情事时,得随时停止其装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所载进口货物,应直接卸入经海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或由经海关认可的驳船转运卸入该项仓库场所,转运时得由海关加封或押运。 上项货物应由保管仓库场所的经理人负责签收。 第四十二条 在运输途中或起卸时损坏的进口货物,应经关核准卸入指定地点,由船长或经理人于起卸完竣,立即造具清单,经货物保管人签证后送交值勤关员查核。 第四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卸货完毕,如发现有短卸误卸,应即由船长会同值勤关员在载货清单内签注实际起卸货物件数,于规定时间内由船长或经理人以书面报明不符详情,由关查核,必要时,得通知船长或经理人提供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出口货物、包件及船用燃料、物料,应凭海关签印的装货单或准单装船。 第四十五条 经关放行而未装船的出口货物,应于船舶装货完竣,由船长或经理人立即造具退关货物报告书,送关查核。 第四十六条 出口船舶申请结关时,应由船长或经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具出口载货清单及旅客清单送关查核。 出口载货清单,应按照货物指运地点及装货单号数顺序填列标记、号码、件数、货名、重量或体积,及发货人姓名等项,并由船长或经理人签证。 第四十七条 海关于收到前条所列文件及退关货物报告书,经查明该出口船舶对于应付税罚各款业已交清,或由经理人具结照交后,方得发给结关准单。 第四十八条 航务主管机关于收验海关结关准单后,方得准许该船出口,惟该船于结关后,如经发觉有走私或重大违章行为时,海关得通知航务主管机关禁止其出口,非经关同意,不得准许离港。 在未设有航务主管机关的港口,船舶出口应由海关核准,并将存关的国籍证书等件退还之。 第四十九条 国际航行船舶于办清结关手续后,如停留港内,以二十四小时为限(星期日及海关放假日不计),但不准装卸货物。因故停留逾二十四小时,或虽不过二十四小时而有装卸货物之必要者,应先报请海关核准。 第五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如遇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被迫驶入未设海关及航务主管机关的港口时,应由船长立即将经过详情缮具报告书一式二份,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一份转送附近海关备查,该船于驶入原因消灭时,应立即离港。 前项船舶如须补充燃料、淡水、食粮及修理船舶的材料或暂卸所载客货进行修理时,应报请公安机关核准派员监管。该船离港后,应由公安机关将经过详情通知附近海关备查。 前项暂卸的客货,仍应续运至设关港口或国外,非经海关特许,不得在当地进口。 第五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海上遇险或沉没时抛置在岸上的货物,或由海上捞起的货物等,应由有关船长或持有人或保管人向附近海关申报,其处理办法由海关总署订定之。 第五十二条 在规定注册吨位以下,准许经营国际运输小型船舶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定之。 上项船舶吨位的限制,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规定之。 第五十三条 军队指定担任军事性任务及临时征用的船舶于装卸往来国外的普通客货时,船长应事先通知海关,由关派员监管。 第五十四条 往来国外的政府公务船舶,应与普通船舶同样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并受关监管。 第五十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的进出口申报、检查、装卸等手续,由海关总署、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公安部、卫生部会同规定之。 第五十六条 经营沿海运输的船舶,以中国籍为限。 第五十七条 沿海运输船舶,有封舱设备者,得经关核准,载运本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转运货物,但非经核准不得驶入未设关的港口。 第五十八条 沿海运输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受海关监管,其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部订定之。 (一)载有本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转运货物者。 (二)于航程中须驶经外国或其邻近地区者。 (三)来自或驶往邻近外国地区者。 第五十九条 沿海运输船舶,进出设关港口,海关认为必要时,得检查之。 第五章 进出国境铁路货运 第六十条 进出国境的列车,应在边境车站停车,以便海关执行检查监管职务,其停车及检查监管时间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规定之。 本法所称列车,包括机车、煤水车、客车、货车、行李车、邮政车等在内。 第六十一条 列车由外国抵达边境车站后,车站应将列车组成及所载货物和起票行李的必要单据,立即送交当地海关。 上项单据应包括海关执行职务所必需的项目在内。 第六十二条 进口货物应在边境车站完成海关手续;其经关免验及在车上易于查验的货物得免予卸车。进口货物指运国内设关车站者,得事先经海关许可,在边境车站海关监视下,尽可能装载于可以加封的车辆,于到达指运车站完成海关手续。 进口货物指运国内未设关的国际联运车站者,得事先申请海关许可,在指运车站起卸。其监管及完成海关手续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贸易部订定之。 第六十三条 进口货物卸车时,应由车站事先通知海关,并在海关监视下卸存于经关许可的仓库场所。所卸货物等如有单货不符之处,应于卸竣后,由铁路职员会同关员制成记录,分送海关及车站备查。 第六十四条 进入国境的车辆,于卸货完竣后,海关应立即签发车辆放行许可证件。 第六十五条 进出国境列车所带必需的车用物料和供应旅客职工在车上食用物品等,应受边境车站海关检查。其报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订定之。 第六十六条 海关对于进入国境的列车,得派员随车执行职务,铁路方面应予以协助。 第六十七条 开往外国的列车于驶离边境车站前,车站应将列车组成及所载货物和起票行李的必要单据,送交边境车站海关,经关放行后,方得驶离边境车站。 上项单据应包括海关执行职务所必需的项目在内。 第六十八条 出口货物应在国内设关车站或边境车站完成海关手续,方准装运,装车时应由车站事先通知海关,并在海关监视下为之。 出口货物得事先申请海关许可,在未设关的国际联运车站装运,其监管及完成海关手续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贸易部订定之。 在国内车站起运的出口货物,应尽可能装载于可以加封的车辆,由边境车站海关复核放行。 第六十九条 起票进口行李应于海关监视下在边境车站起卸,或由路方报经边境车站海关加封,负责运达指运国内设关车站,通知海关查验放行。 起票出口行李,如起运站设有海关机关,得由路方报经海关查验加封,负责运达边境车站,并通知海关查核放行;如起运站未设有海关机关,应在边境车站查验放行。 第七十条 载运进出口客货的列车和进出国境的各种列车的报关、装卸、检查、加封、交验单据和放行等手续,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贸易部规定之。 第六章 进出国境公路和江河货运 第七十一条 在边境公路国界江河上往来的汽车船舶,和以人力或兽力运输货物,应一律遵循指定路线,在海关规定的地点进出国境。此项路线应由当地交通与公安机关会同海关规定之。 第七十二条 前条所指的进出国境货运除经关特许者外,应于日出后日没前为之。 第七十三条 进出国境汽车,应于入境后或离境前,在指定地点停留,向边境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具进出口载货清单旅客清单送关查核,经关查验放行,方准驶离。 第七十四条 经交通机关准许进出国境并在国内继续行驶的汽车,于初次入境时,应向边境海关报验,交纳不低于进口税的保证金,并保证该车不得在国内转售拆卖。该项汽车于办竣保证手续领得海关登记簿后,方准内驶。 上项汽车嗣后进出国境时,应将登记簿送关查核。于最后驶离国境时,得申请将保证金发还。 第七十五条 原在国内行驶的汽车,经交通机关准许进出国境并在国内经营客货运输者,应于初次出境时,向边境海关领取登记簿,并保证于规定时期内驶回中国。嗣后进出国境时,应将登记簿送关查核。 第七十六条 汽车载运进口货物旅客行李,除经关许可者外,应一律于入境后立即向边境海关申报,办理验征手续;其不能立即办理进口手续者,应申请海关派员监视卸入经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 第七十七条 汽车载运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应向边境海关申报,由关查验放行。 第七十八条 以人力兽力运输货物进出国境或在边界规定地区内移动者,应经由指定路线进出或移动,其进出国境者,并应向关申报。 第七十九条 在国境边界规定地区的居民进出国境经营肩挑负贩等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审定之。 第八十条 沿国界江河往来的船舶,应在指定的河道行驶,于经营国际航行时,须向关申报并在设关地方装卸客货,其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公安部订定之。 第七章 进出国境航空货运 第八十一条 进出国境的民用航空机,除经海关总署核准者外,应在设关的国际航空站降落或起飞。航空公司应于事先将降落起飞时间通知海关予以监管。 经海关总署核准在未设关的航空站降落或起飞的上项民用航空机,其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订定之。 本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机,包括一切非军用的飞机飞船汽球及其他能飞航空中的工具在内。进出国境军用航空机装载普通客货时,应由当地航空司令员事先通知海关予以查验。 第八十二条 入境民用航空机在航空站降落后,应由机长或航空公司立即向关申报,将所载货物、旅客及其行李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具进口载货清单旅客清单,交关查验。海关认为必要时,得调阅飞航国境证件、飞航日记簿、载重报告书和国籍登记证书等,机长应即交验。 第八十三条 入境民用航空机所载进口货物,应在海关监视下,卸存经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 第八十四条 出境民用航空机所载出口货物,应以经关放行者为限,并须在海关监视下装机。 第八十五条 出境民用航空机申请结关时,应由机长或航空公司将所载货物、旅客及其行李,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具出口载货清单旅客清单,经关查核,一切手续均已办竣,方准结关起飞。 第八十六条 入境民用航空机所载机用物料等,应由机长造具清单向关申报,受关监管。 出境民用航空机装添燃料、物料须经关核准。 第八十七条 入境民用航空机,载有指运国内其他国际航空站或国外的通运货物者,应由机长或航空公司将各指运地的进口载货清单或通运载货清单送关查核,海关得将该货加封,俟抵达指运地点或离开国境最末的国际航空站时,经关查明放行。 第八十八条 进出国境民用航空机,海关得搜查之,如遇特殊情况认为必须开拆机上可能藏匿私货的部分时,应通知机长或航空公司办理。 第八十九条 进出国境民用航空机,因特殊原因被迫在国境内降落者,应由机长或航空公司尽速将详情通知目的地或起飞地海关。如降落地设有海关机关,应报请核准后,方准起飞,倘降落地未设有海关机关,应取具当地航空站或人民政府证明书,证明并无装卸客货情事,送关备查。 上项航空机如不能继续飞行或须减轻载重时,其所遗货物应由机长报请当地航空站或人民政府代为保管,经关核准,方得转运。 第九十条 进出国境民用航空机因机件发生故障或其他特殊事故,在国境内抛掷货物时,应由机长或航空公司立即报明附近航空站转报目的地或起飞地海关。 第三篇 过境和转运货物的监管 第八章 过境货物 第九十一条 由外国起运,通过我国陆地,继续运往外国的货物,无论曾否在边境换装运输工具,皆为过境货物。 第九十二条 过境货物应凭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核定的许可证件向我国边境海关申报,经关核准后,方得入境。 其来自与我国订有有关过境货物的商约或协定的国家者,得依商约或协定免办许可手续。 第九十三条 过境货物于入境报关时,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应依照规定格式填具过境货物清单,送关查核,并保证于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第九十四条 过境货物应遵循指定路线,由经关许可的运输工具运输之。此项运输工具,得由关加封,并得派员押运。 第九十五条 过境货物在边境换装运输工具,应报请海关核准,由关派员监视。其不能立即续运者,应卸入经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 第九十六条 过境货物运出国境时,应报经边境海关复核放行。 第九章 转运货物 第九十七条 未办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在我国设关地方换装运输工具,运往另一设关地方或不通过我国陆地运往外国者;及已办出口手续的货物,运至我国另一设关地方换装运输工具转往外国者,为转运货物。 第九十八条 转运货物换装运输工具,应报请海关核准,由关派员监视,并得将运输工具加封。其不能立即转运者,应卸入经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 第九十九条 转运货物,应列入进出口载货清单内。 第一○○条 外国货物,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准转运: (一)持有通运或联运提货单者; (二)在进口载货清单内注明转运者; (三)持有普通提货单但于起卸前向关声明转运者; (四)误卸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者; (五)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关核准者。 第一○一条 转运的外国货物,自原装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起,满二十八天尚未申报转运者,海关得按照本法第一○五条规定征收滞报金;满三个月未转运者,得按照本法第一二九条规定处理。 第一○二条 外国货物申报转运至国内设关地方时,应由承运人负责于规定限期内运至指定地点,不得有拆包、改装、私卸或顶替等情事,非经海关放行,不得交由受货人提取。 上项转运货物到达指运地点,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起满三个月尚未报关纳税者,按照本法第一二九条规定处理。 第一○三条 经过外国地方转运内销国货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订定之。 第四篇 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 第十章 货物的报关和查验 第一○四条 进出口货物,应依法交验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的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 第一○五条 进口货物,应由受货人或其代理人,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口后规定期限内,向关申报,逾期应交滞报金,其期限及办法由海关总署订定之。 第一○六条 受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具进口报单,向关申报,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提货单据; (二)发票及其副本; (三)包装清单。 必要时应交验订货合同、厂家发票、产地购运地证明文件及其他证件。 进口报单和附交的发票、合同等,均应由受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第一○七条 出口货物在装入运输工具前,应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具出口报单,向关申报,并交验装货或托运单据、发票、包装清单,必要时应交验订货合同、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证件。出口报单和附交的发票、合同等,均应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第一○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受海关查验,并得由关提验货样。验货时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场负责办理搬移、拆包、开箱等手续。经关核准者,得免验之。 第一○九条 进出口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场所查验。如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具有特殊理由,经关核准,得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查验货物,但应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办法交纳规费。 第一一○条 易腐货物及活牲畜的查验,经关核准,得不受前条规定时间地点的限制。 第一一一条 进口货物受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到场办理查验手续,逾期以未报论。 第一一二条 进出口货物查验后,如海关认为必要,或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时,得予复验。 第十一章 关税的征免 第一一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关税则征收关税。 第一一四条 进出口货物,应按其报关日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关核准先行申报者,应按照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第一一五条 从价完纳进口税的货物,应以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称到岸价格,系指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当批发价格、出口税、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经海关审查确定者。 如上述正常批发价格未能确定时,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另行估定之。 第一一六条 从价完纳出口税的货物,应以离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计算根据。如离岸价格未能确定时,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另行估定之。 第一一七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根据外币计算者,如无外汇牌价可考时,得由海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之。 第一一八条 进出口税的减免,除本法及税则规定者外,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定的进出口物品减免关税办法办理之。 不属于前项范围以内的临时减免,须经海关总署审核决定。 第一一九条 进出口关税在海关总署所规定的最低征收额以下者免征。 第一二○条 进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得酌情减免其进口税: (一)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者。 (二)在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损失者。 (三)在海关查验时,业已破漏损坏或腐烂,经证明非因仓库管理人或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第一二一条 免费赠送的广告品及货样如无其他用途和贸易价值者,应予免税。 第一二二条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订定之。 第一二三条 应征进口税的货样,暂时进口的工程器材、展览物品、剧团服装道具等,预定于六个月内复运出国者,得准予免税进口,但应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于复运出口时经关验明确系原货,应免征出口税并发还所交保证金。 本条所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得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酌予延长。 暂时出口并定期复运返国的货样、工程器材、展览物品、剧团服装道具等运往国外时,得参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一二四条 运入国内或运往国外修理,装配零件的机械器具等货物,在规定期限内运出或运返我国者,得参照本法第一二三条规定办理,但修理或装配零件的工料费,应予征税。 第一二五条 经营国际运输的工具,改营或兼营国内运输时,所存自用燃料物料的关税征免办法,由海关总署订定之。 第一二六条 驶往国外的运输工具所装途程应用燃料物料,服务人员和旅客所需饮食用品,应免征出口税。 上项燃料、物料、饮食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由海关参照有关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核定之。 第一二七条 出口国货,因故退回,由原发货人申报进口,并能提供出口时的一切证件,经关查验确系原货,得准予免税进口;但已征的出口税等,概不退还。 第一二八条 进口税应于海关规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应征滞纳金,交纳期限及滞纳金征收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订定之。 第一二九条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起满三个月尚未报关或纳税者,应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除扣除出售货物费用外,按下列次序,抵付税捐等项费用: (一)关税; (二)海关征收的其他税捐; (三)海关罚款,包括滞报金滞纳金; (四)运杂费; (五)仓库杂费。 倘有余款,在六个月期限内,经货物所有人申请,并经关查明无违反贸易管制情事,得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即归入国库。 上项货物的抵押及其他纠葛,应由关系人自行解决。 第一三○条 进口货物,经受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并报关核准后,得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与第一二九条所列的税捐罚款外,其余款应径解国库。 第一三一条 特准保税进口货物,得不受本法第一二九条规定日期的限制,此项货物种类及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财政部订定之。 第一三二条 海关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捐、规费、罚款等,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人民币计征。 第一三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捐、规费、罚款等,应制发收据;其格式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规定之。 第一三四条 国营进出口公司交纳关税办法,得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贸易部另定之。 第一三五条 税则的解释、货物在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其权限属于海关。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异议时,得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十四天内,以书面向关提出申诉。 第一三六条 申诉案件未决定前,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得经关许可,交纳保证金,请将货物先予放行。该项保证金应不低于海关所核定的应纳税款和其他款项。 第一三七条 海关于接到申诉书后,应在海关总署规定期限内,将该案重行审核,并得变更原决定,如维持原决定时,应加具意见转报海关总署审理。 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变更的决定仍不服时,应于接到变更决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再申诉,由关转报海关总署审理。 海关总署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一三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退税: (一)进出口货物照章纳税后,奉令特准退税者。 (二)进出口货物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者。 (三)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于全数完纳关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关查明认可者。 (四)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有本法第一二○条情事者。 (五)已税放行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关查验属实者。 第一三九条 按照本法第一三八条规定申请退税者,应以书面声明情节,连同纳税收据送关核办。该项申请,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为限,逾期概不受理。 第一四○条 用已税进口原料制成的特种外销商品,得于出口后退还其主要原料的进口税,此项货品种类及其退税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财政部订定之。 第一四一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倘发现有短征税款情事,海关得于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追征之,但对于违章短交的税款,得于三年内追征之。 如遇拒绝补交,或于海关填发追征税款缴纳证之日起,满三个月尚未补交时,海关得依法律手续追征。 第一四二条 外国货物复出口,应按照国货出口手续办理。 第一四三条 海关验估征税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竣,其期限由海关总署根据各地海关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之。 第十二章 货物的保管和放行 第一四四条 进出口货物,应按照海关规定办法保存于经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其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征得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订定之。 上项仓库场所,应具有保管货物的安全便利条件,仓库并应具有起卸货物、过秤和验货等一切必需设备用具。 第一四五条 前条所指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遵守海关监管办法,并负下列责任: (一)进出口货物应经关许可方得收存。 (二)易燃及爆炸物品应收存于指定的仓库场所。 (三)损坏货物应收存于仓库场所内指定地点。 (四)收存进口货物,应由经理人于收货完毕四十八小时以内(星期日及海关放假日不计),签具收货清单,交关查核。 (五)一切收存货物非经关放行,不得运出。 (六)进出口货物的收存和提取,应有详细记录,备关查核。 (七)货物在保管期内,如有短少情事,应负责交纳税款罚款,但包装完整而内装货物短少者,海关得酌情处理之。 (八)海关没收的货物及按照本法第一二九条及第一六四条规定提取的货物,应负责点交。 第一四六条 进口货物,于办清海关手续后,应凭海关签印的提货单或准单放行。 第一四七条 出口货物,于办清海关手续后,应凭海关签印的装货单或准单装运。 第一四八条 进出口应税货物,除经海关总署特许者外,应于交纳关税及其他由关代征的税捐或不低于上项税捐总额的保证金后,方得由关放行。 第一四九条 进口货物必须整件放行,如其中一部为禁止进口物品,或须办理特别许可手续者,得由海关暂扣另行处理;其余部份得予放行。 第五篇 国际邮递物品 第十三章 国际邮递物品的监管、报验、征税和放行 第一五○条 国际邮递物品,应一律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法所称国际邮递物品,系指邮包、小包邮件、货样和商业性印刷品。 第一五一条 国际邮袋的装卸和转运,应受海关监管,其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订定之。 第一五二条 邮局应将封发及开拆国际邮袋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得依时派员监管。国际邮递物品,应经关查验放行,邮局方得封发或投递。 第一五三条 邮局于开启装有进口包裹的邮袋后,应即将包裹清单交关查核,海关认为必要时,得向邮局调阅其他有关单据。 第一五四条 进出口信件或印刷品内,不得夹带物品、货币、金银,邮局发现夹带或夹带嫌疑时,应送交海关处理,其处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订定之。 第一五五条 邮递物品自外国指寄我国设关地方,应由驻有关员的邮局通知收件人来局当关员之面拆启候验,但海关认为必要时,得径行通知邮局会同开验。 由设关地方寄往外国的邮递物品,应由寄件人持赴驻有关员的邮局,办理出口手续。 第一五六条 国际邮递物品经海关总署与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双方商定,得由邮局代收件人或寄件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凭海关制给的税据代收税款。 第一五七条 进口邮递物品遇有下列情事时,得依照海关总署与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贸易部会同规定的办法处理之: (一)须退还原地或改寄其他外国地方者。 (二)遭受残损者。 (三)经收件人或寄件人放弃者。 第一五八条 进口邮递物品不适用本法第一○五、第一二八、第一二九及第一三○各条的规定。 第四篇各章所规定的监管、报验、进出口许可手续,对国际邮递物品有不尽适用时,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贸易部另行规定之。 第六篇 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 第十四章 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放行 第一五九条 进出国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 陆路边境及国界江河地带居民进出国境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订定之。 第一六○条 进出国境旅客,应将其行李物品货币金银等,向海关报请查验依法放行。 第一六一条 进出国境旅客行李,应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时间和场所开启候验。必要时海关得径行开验。 第一六二条 进出国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应以其本人自用或家用而非为出卖亦非代人携带者为限,其免办进出口许可手续及免税物品种类数量的限制,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财政部规定之。 第一六三条 凡与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应由旅客于进出国境时向关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报请验放,方得按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一六四条 进口旅客行李,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起满六个月,尚无人报领者,应按照本法第一二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六五条 进口旅客行李,不适用本法第一○五条及第一二八条的规定。 第一六六条 过境旅客所带行李物品,除途程必需应用者外,得报请海关加封,或于请准具保或交纳保证金后自行携带,于离境时向关办理验放手续。 暂时居留我国不满六个月的旅客所带应税物品,得参照上项规定办理。 第一六七条 过境或在我国短期居留不超过六个月的旅客,所带货币金银等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订定之。 第一六八条 进出国境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不准携带货物或代人携带物品,其所带自用物品的验放办法由海关总署订定之。 第一六九条 归国华侨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华侨事务委员会订定之。 第一七○条 进出国境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贸易部订定之。 第一七一条 进出国境旅客携带的货币金银和其他应受管制的物品,应依照各有关管制规章办理。 第十五章 政府首长和外交人员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 第一七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部长级以上人员、驻外使领人员、参加国外会议的代表,因公进出国境,其行李物品验放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人事部、贸易部、财政部订定之。 第一七三条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代表团公用物品进出国境,应予免验免税并免办进出口许可手续,但必要时海关得查验之。 第一七四条 外国派驻我国外交使领人员的行李和公用自用物品进出国境的征免验放优待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订定之。 第七篇 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 第十六章 走私行为及其罚则 第一七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走私行为: (一)运输或携带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不经过设关地方进出国境,或经过设关地方而逃避监管者。 (二)伪报进出国境货物的数量者。 (三)伪报货物的名称、规格,借以运输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者。 (四)邮递国际信件、印刷品夹带物品、货币、金银者。 (五)未经关许可,出售特许免税或减税进口及已完税而无权出售的货物者。 (六)将国外运入申报自用之物品出售牟利者。 (七)在国界边境规定地区,持有或保管外汇、金银、或超出自用数量的外国货物、或规定种类数量的国产货物而无合法证件者。 (八)沿海运输船舶在规定地区内,载有外国货物或超出规定种类数量的国产货物而无合法证件者。 (九)沿海运输船舶经过或来自邻近外国的地区,载有外国货物无合法证件者。 (十)有上列各款之一的预备行为者。 本条第(七)及第(八)两款所称“规定地区”应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规定之。 第一七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重大走私行为: (一)以特制的走私设备掩护,或由专营走私的运输工具运输走私的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者。 (二)走私行为系由专营走私的组织所为者。 (三)检查或扣留走私物品时,走私人以暴力抗拒者。 (四)私运毒品、军用品或其他违禁品者。 (五)伪造或冒用政府机关证件掩护走私者。 (六)惯常收藏、装卸、转运或买卖走私物品者。 (七)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走私者。 (八)勾通政府公务人员进行走私者。 (九)掉换顶替进出口、保税、转运或过境货物者。 (十)有上列各款之一的预备行为者。 第一七七条 有本法第一七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海关应将其走私物品没收,并得科走私人以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的罚金;但情节轻微者,得仅科罚金或免予处分。 第一七八条 有本法第一七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海关应将其走私物品没收;并得科走私人以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的罚金。其情节重大者,并移送司法机关究办。但私运军用品者,应移送公安机关讯办。 第一七九条 私运进出国境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经查明与运输工具确有关系时,海关除通知当地交通主管机关外,得没收运输工具,并得科运输工具负责人以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的罚金;或并移送司法或公安机关究办。但情节轻微者,得仅科罚金或免予处分。 第一八○条 海关对掩护走私的物品和特制设备以及专供窝藏走私物品的建筑物,得没收或拆毁之。 第一八一条 协助本法第一七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得科该协助人以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的罚金。情节轻微者,得免予处分。 协助本法第一七六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并得将协助人移送司法或公安机关究办。 第一八二条 走私案件自处分确定之日起一年内重犯本法第一七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得按照本法第一七八条的规定处分之。 第一八三条 走私行为在三年后发觉者,得减免处分。 第一八四条 走私行为未经本法具体规定者,得根据情况,参照本法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之。 第十七章 走私案件的处理 第一八五条 走私案件的处理权属于海关。 第一八六条 走私案件的处分,由关长决定之。但关长得授权所属分关长或支关长为之。 第一八七条 海关对走私案件的处分,应以处分通知书送达受处分人,无法送达时,应公告之。 第一八八条 受处分人不服海关处分时,得于接到处分通知书或公告之日起十四日内向关提出申诉书,关长应重予审核,并得变更原处分。如维持原处分时,应加具意见转报海关总署审理。 受处分人对变更处分仍不服时,应于接到变更处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再申诉,由关转报海关总署审理。 在上列期限内不提申诉,处分即属确定。 第一八九条 海关总署对申诉案件的决定,应制成决定书,发由原海关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时,应公告之。 海关总署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一九○条 海关扣留物品或运输工具时,应制给扣留凭单。 第一九一条 海关对无法扣留的走私物品或运输工具,得向走私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取具其等值的现金或其他可靠保证。 第一九二条 海关如认为所扣货物有易腐或失时效之虞者,得于处分确定前予以变卖,保管其价款,并通知原货物持有人。 第一九三条 除本法第一九二条所指物品及特殊情况者外,海关对查扣的走私物品或运输工具于处分确定前不得处理。 第一九四条 走私案件罚金,应由受处分人于处分确定或决定书送达或公告后十四日内一次交清,逾期海关得将扣留物品、运输工具或保证金没收。 前项扣留物品、运输工具或保证金由海关没收并科罚金者,其罚金交纳办法亦同,逾期海关得移送司法机关向受处分人追缴之。 二人以上共同参加的走私案件受同一处分者,对全部罚金的交纳应负连带责任。 第一九五条 没收物品和运输工具,以及按本法第一二九、第一三○及第一六四各条规定由关处理的物品,应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办法变卖之。其不应变卖者,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其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主管机关订定之。 海关总署规定应销毁的没收物品,由海关径行销毁之。 第一九六条 走私案件罚金及没收物品变价收入的处理提奖报解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订定之。 第十八章 违章案件的罚则和处理 第一九七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该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或经理人以有关运输工具等值以下的罚金: (一)船舶未经关核准,自未设关港口直驶外国或自外国径驶未设关港口者。 (二)不准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擅自往来外国者。 (三)运输工具进入国境未向关申报,或未经关核准前往外国地方者。 第一九八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船舶负责人或经理人以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载有本法第九十七条所指转运货物的船舶,未经关核准驶入未设关港口者。 (二)国际航行船舶自外国驶入内河设关港口或自该港口驶往外国时,未向内河进出口地点附近海关申报者。 第一九九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该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或经理人以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经营国际运输的工具未经关核准或未按海关规定手续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行李及物品者。 (二)进出国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应用物料等,未列入清单向关申报或已列清单经查无着者。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者。 (四)驳船未经关许可擅自装卸进出口、过境、转运货物或擅自移动者。 (五)本法第五十八条所指船舶未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手续者。 (六)向关交验的文件有记载不实情事者。 (七)违反本法第七十一、第七十二、第七十八及第八十各条所规定的路线或时间者。 (八)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航空机,因灾难驶入未设关港口,或在未设关的航空站降落,而未按规定报明者。 (九)上项船舶、航空机,因灾难在中国境内抛掷或装卸货物而未按规定报明者。 第二○○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该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或经理人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经营国际运输的工具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向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者。 (二)经营国际运输的工具装卸货物完竣后,未于规定期限内向关交验规定文件者。 (三)国际航行船舶办清结关手续后,停留港内逾二十四小时并未向关报明者。 第二○一条 过境或转运货物逾期运输出境或逾期运达指定地点而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得科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二条 海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所存货物数量不符或未经关放行有提取情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得科该仓库场所经理人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金。 第二○三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该有关仓库场所经理人以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经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擅自收存未经关核准卸入的货物者。 (二)未经关注册或许可的仓库场所擅自收存应受关监管的货物者。 第二○四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该有关仓库场所经理人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进口货物收存完毕四十八小时内未签具收货清单送关查核者。 (二)对货物的进出及存储有不实的记载者。 第二○五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货主或代理人以所漏税额三倍以下或货物等值以下的罚金: (一)申报进出口货物名称、规格或价格不确实者。 (二)交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发票、合同、单据、簿册等文件有不真实者,或不交验上项文件者。 第二○六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科有关行为人或负责人以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下的罚金: (一)擅自涂改、移动或拆毁海关的封志,开启或进入经关加封的处所者。 (二)擅将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拆包、改装或更改标记、号码者。 (三)对海关人员执行职务有阻挠妨碍情事者。 (四)未经海关放行擅自提取货物行李者。 第二○七条 寄递携带或持有空白票据可供填作进口货物国外发票者,得科以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应将该项票据没收销毁。 第二○八条 按照本法第一九七条至第二○七条应同时科罚的各关系人,海关得分别科罚之。 第二○九条 违章案件自处分确定之日起一年内有重犯本法同条同款情事者,得按其罚金的最高额加重二分之一。 第二一○条 违章行为未经本法具体规定者,得根据情况,参照本法所规定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之。 第二一一条 违章行为在三年后发觉者,免予处罚。 第二一二条 违章案件受处分人未交付或保证交付所科罚金以前,海关得将有关运输工具或货物扣留,按照本法第一九○、第一九二及第一九三各条规定办理。 第二一三条 关于违章案件的处理和申诉,适用本法第一八五条至第一八九条及第一九三条至第一九五条的规定。 第二一四条 违章案件罚金及没收物品变价收入的处理提奖报解办法,适用本法第一九六条的规定。 第二一五条 违反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及金融管制的案件,除本法已有规定者外,应依照有关管制法令处理之。 第八篇 附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二一六条 在本法不适用的特定地区,得由海关总署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另订条例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一七条 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第 3 版
1. 不服老(图片)
第3版()专栏: 不服老 关键作 (十)李老头正在想着过去的事情。忽然一声巨响,玻璃被震碎了。孙儿吓得藏在李老头的怀里。只听得人们喊着“美国鬼子的飞机!”“美国飞机扔炸弹了!” (十一)美国鬼子的轰炸,激怒了胜利村的老百姓。许多人报名参加志愿军。李老头也从人群里挤出来,自愿报名参加志愿担架队。一位朝鲜族的老乡说:“不成啊,你是五十多岁的人了!” (十二)李老头听了很不高兴。他说:“我儿子、媳妇都参加了革命。儿子还立了大功。只有我一人对革命没有贡献。我的身体很结实,做起活来不比年青人差,为啥不让我去?!”
第 4 版
1.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举行座谈会 反对美国单独对日和约草案 一致认为这个草案是美国在亚洲和世界扩大战争阴谋的一部分
第4版()专栏: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举行座谈会 反对美国单独对日和约草案 一致认为这个草案是美国在亚洲和世界扩大战争阴谋的一部分 【新华社二十六日讯】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于二十五日晚举行反对美国单独对日和约草案座谈会,讨论美帝国主义最近积极进行的单独对日媾和、重新武装日本的阴谋活动。出席座谈会者有:张奚若、邵力子、陶孟和、陈翰笙、胡愈之、钱端升、黄琪翔、何思敬、乔冠华、梅汝璈、李纯青、屈武、叶景莘、刘贯一、吴茂荪、王铁崖、张明养、曾炳钧、郑森禹、孟宪章等一百余人。座谈会在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张奚若主持下进行。 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梅汝璈首先说明美国阴谋单独对日媾和的经过。他说:美国早在一九四七年起就开始了这种阴谋活动。美国在发动侵朝战争后,感觉人力不够,因此就加紧进行这一活动,企图利用日本人充当侵朝战争的炮灰。最近美国发表了片面制订的《对日和约草案》,又公然表示要把日本拉入太平洋侵略集团。美国这个阴谋,我们应当坚决反对。 接着,日本问题专家李纯青对美国片面制订的《对日和约草案》的非法性与反动性,逐条地加以分析。他指出:中国人民对于对日和约问题有重要的发言权。为了保卫我们八年艰苦抗战的胜利果实,为了保卫中国人民、亚洲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和平生活,为了帮助日本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国人民必须反对美国片面制订的《对日和约草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理事邵力子继起发言说:中苏两国在打败日本法西斯的战争中出力最大,美国排除中、苏两国单独对日媾和完全是非法的。美国的和约草案,是暴露美帝国主义凶恶面目的最现实的材料,我们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加强抗美援朝运动。 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陈翰笙在发言中指出:美国的和约草案的目的是要使日本殖民地化,并利用日本人当炮灰,在东方侵略其他国家。美国这个草案首先将给日本人民带来极大的痛苦。我们要联合东方各国人民和日本人民,一致起来反对这个草案,使美国的阴谋无法实现。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理事黄琪翔说:美国的和约草案是与它准备发动第三次大战的计划分不开的。美国竟不征求中苏两国的意见而片面制订《对日和约草案》,我们中国人民决不容许它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家何思敬说:美国的和约草案就是它的罪恶的自供状。这个条约对日本人民是一个亡国条约。草案中有许多充满火药气的条款,它将原来的盟国变为敌国,将原来的敌国变为盟国,其中包含着极大的阴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胡愈之指出:美国企图重新武装日本侵略亚洲,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要动员全国的力量来反对。同时,美国要实现这一阴谋有很多困难,主要是日本人民不愿充当美国的侵略炮灰。中日两国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的阴谋,美国一定要失败。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端升说:从美国的《对日和约草案》中可以得到利益的,仅是一小撮美、日反动派,甚至对美国的仆从国家都无利益可言。我们要向中国人民、日本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充分揭露美国的阴谋。 清华大学国际法教授陈体强说:美国的和约草案是要使日本成为美国的殖民地,一切利益归美国。即使对它的仆从国家的利益,也一律加以排斥。因此,美帝国主义是十分孤立的。 此外发言者尚有:张絅伯、李儒勉、刘泽荣、陈家康等。大家一致认为:美国的“对日和约草案”是美国在亚洲和世界扩大战争的阴谋的一部分。日本问题之不能早日解决,美国应负全部责任。这一草案对中国人民极其有害,对日本人民则是亡国条约。我们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揭露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阴谋,同时并联合日本以及全亚洲各国人民,一致响应世界和平理事会关于以和平方式解决日本问题的决议,积极展开反对美国单独媾和与武装日本的投票运动。
2. 中苏友协参加苏联五一节 观礼代表团抵莫斯科 林伯渠向欢迎者致词强调中苏友好
第4版()专栏: 中苏友协参加苏联五一节 观礼代表团抵莫斯科 林伯渠向欢迎者致词强调中苏友好 【新华社莫斯科二十七日电】由林伯渠率领的中苏友好协会参加苏联五一节观礼代表团已于二十六日抵莫斯科。在车站欢迎者有我国驻苏大使张闻天及使馆人员,苏联对外文化协会中央委员会主席捷尼索夫,以及苏联教育、科学和文化界代表三百余人。 捷尼索夫首先致欢迎词。 林伯渠团长致答词称:“亲爱的同志们、朋友们!中苏友好协会代表团第一次来到世界上第一个伟大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首都,正逢苏联完成战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公报发表之后,并将参加在这里举行的“五一”国际劳动节,感觉无限的兴奋,无限的愉快。中苏友好协会是中苏两大国人民友好团结的象征,所有中苏友好协会会员以及中苏友好协会工作者,都以他们能够从事加强中苏友好的这一神圣工作作为他们无上的光荣。中苏两大国人民有长久而深厚的友谊。三十多年以来,苏联人民和苏联政府不断给予中国人民革命事业以大公无私的援助,中国人民是永远不会忘记的。我们感谢苏联人民对于中国人民的伟大道义,我们珍贵中苏两大民族的深厚友谊,我们要学习苏联人民的国际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我们要学习苏联人民的丰富的斗争经验和建设经验。在今天,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反民主侵略阵营,力图以它们的侵略政策造成一种随时可以把世界卷入另一次世界战争深渊的局面。这种情势就要求我们更加加强中苏两国人民的友好与团结。中苏两国人民的更加友好与团结,不仅只为了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为了全世界人民的利益,为了全人类的幸福、自由与和平。让我们以百倍千倍的努力来加强中苏友好团结的工作!中苏两国人民永远不朽的友谊与合作万岁!中国人民的英明领袖毛泽东主席万岁!世界革命导师与中国人民的挚友——斯大林大元帅万岁!”
3. 朝苏文协代表团抵莫斯科参加苏联五一节庆祝典礼
第4版()专栏: 朝苏文协代表团抵莫斯科参加苏联五一节庆祝典礼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塔斯社莫斯科讯:朝苏文化协会代表团已于四月二十六日抵达莫斯科。该代表团由交通副相金熙一率领,包括职工、知识分子和朝鲜人民军的代表们。嘉宾们将考察苏联人民的生活与工作,并将参加五一节庆祝盛典。
4. 苏、波、朝工人加紧生产 迎接“五一”劳动节 世界青联号召青年庆祝
第4版()专栏: 苏、波、朝工人加紧生产 迎接“五一”劳动节 世界青联号召青年庆祝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苏联、朝鲜和波兰劳动人民正以生产的新胜利迎接五一国际劳动节。莫斯科的斯大林汽车工厂工人自四月中旬展开竞赛以来,已胜利地完成了为土库曼运河生产卡车的任务,并超计划生产了若干辆汽车。全厂工人正在继续开展生产竞赛,争取更有效地利用技术装备,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节省金属。该厂三个月来由于采用了约一千六百六十件合理化建议,已节省了九百八十万卢布。莫斯科地下环形铁道的建筑工人正在提前完成从诺沃斯洛博德车站到白俄罗斯车站的最后一段隧道工程,并开始了地面的建筑工作。 朝鲜后方广大工人正在展开如火如荼的爱国主义增产竞赛运动,来支援前线,迎接“五一”国际劳动节。增产竞赛已有较显著成绩。产业省电气管理局所属平壤市西区送电部工人,首先向全解放区送电部门提出挑战,保证无事故地送电。各地电气工人纷起应战。他们不顾敌机的骚扰,夜以继日地坚持工作,使各地生产机关经常得到电力供应。文万郁经理所领导的某工厂工人,在展开增产竞赛后的第三天,就把生产量提高到百分之一百六十。崔日武经理所领导的某铁路工厂工人,不仅决定要以百分之二十的超额,无事故地完成四月份的行车计划,并保证要播种二千五百坪的农场。 波兰全国的企业都展开了群众性的五一节生产竞赛。 世界民主青联、荷兰和瑞典的共产党、印度和挪威的工会组织分别发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号召。世界民主青年联盟书记处发表了告全世界青年书,号召全世界青年不分政治与宗教信仰一致参加庆祝五一节,使今年的五一节成为全世界青年加强团结为争取和平与青年的经济社会权利而斗争的伟大日子。
5. 究竟是美国救济了日本 还是日本喂肥了华尔街?
第4版()专栏: 究竟是美国救济了日本 还是日本喂肥了华尔街? 庄涛 华尔街的代理人——美国反动政府,在它片面制订的《对日和约草案》第六章中,堂皇地写着:“日本无力”“履行其对于自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起为进行占领目的所给与的救济与经济协助之义务”。换句话说,就是:美国姑念日本贫苦,今后如和约签订,过去因“救济”及“经济协助”所形成的日本对美国的债务,可以一笔勾消。真是好一个慷慨的慈善家!然而美帝国主义的任何花言巧语,是不能掩蔽世界人民的耳目的。请看看这位“慈善家”的本色吧! 什么是美国为进行占领目的所给予日本的“救济”与“经济协助”呢?这就是指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来,从美国历年岁出的“占领区救济费”与“占领区经济复兴费”内,拨给日本的部分。这笔款项,在一九四九年四月日美双方缔结的《阿波丸协定》的最后了解事项中,规定为日本对美国的有效债务的一部分。据一九五○年日本朝日经济年史所载,截至今年六月底,总额将达二十亿二千四百万美元。如以一美元合三百六十日元的日本官方汇率计算,则合七千三百亿日元,超过今年日本的预算总额。所以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笔钱是由美国反动政府向美国人民勒索来的,可是一到华尔街大亨们手里,便成了在“救济”、“援助”等美名掩盖下的、对日本人民进行残酷榨取以至灭亡日本的手段。 借“救济”之名推销剩余物资 战后美国历年拨给日本的所谓“占领区救济费”或“占领区经济复兴费”,日本本身是毫无过问之权的。这笔美国人民的血汗,一开头就在“援助”日本人民的幌子下,落入了华尔街大亨们的腰包。然后根据他们赚钱的方便,向日本输出所谓“援助”物资。所以自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麦克阿瑟代表盟国进驻日本以后,就着手借“救济”之名替华尔街倾销剩余物资。 推销得最多的是美国小麦和美国棉花。据去年五月日本政府发表的第二次贸易白皮书所载,一九四九年日本食粮的输入占输入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一,其中百分之七十五来自美国;纤维类(主要为棉花)的输入占输入总额百分之二十四,其中棉花的百分之八十来自美国;这些输入的大部分都由“援助费”支付。大家都知道,一九四八年以来由小麦、棉花等价格暴跌而形成的美国农业恐慌,正是加深战后美国经济危机的一个因素。所以华尔街便借“救济”之名输出大量小麦与棉花,这样既可掠夺美国人民的大笔税收,又能起稳定国内小麦与棉花的高度垄断价格的作用。因此它对日本的“救济”曾达到这样“热心”的地步:拿食粮来说,一九四九年日本本预定输入食粮二百四十万吨,但到一九四九年度末(即一九五○年三月底),日本输入的食粮已达三百八十万吨,超过预定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结果日本等于输入了农业恐慌,促成农产物价格的暴跌。去年初的日本黑市米价,甚至跌到公定价格以下,造成日本农村破产,使不少农民被迫出卖亲生的儿女。 借“救济”之名实行重利盘剥 这批借“救济”之名输入日本的物资,不仅是美国的剩余物资,而且实际上是对日本人民的重利盘剥。其价钱之高,听了使人咋舌。只拿小麦来说,一九四九年美国强制日本输入的小麦,每日石为五千四百日元,而当时日本政府向日本农村征购的小麦,则每日石为二千三百三十三日元,仅合美国小麦输入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三。那末这样一来,美国小麦在日本的销路不是要受到很大阻碍了吗?但是华尔街又有其他毒辣的办法,这就是由日本政府按每日石五千四百日元的高价向美国购进小麦,然后还是按一般市场价格向全国出售,中间每日石亏损的将近一半的钱,便由取自日本人民的岁出中开支。结果一九四九年,仅日本国库开支的输入食粮补助费一项,就达四百八十七亿日元,占那一年日本岁出的将近百分之七。同年日本国库为文化、教育、劳动、保健而支出的社会及劳动施设费与保健卫生费二项合计,也不过三百二十亿日元,占该年岁出的百分之四点六左右。 更骇人听闻的还有运费方面的重利盘剥。例如一九四九年,红海盐的产地价格为每吨四块四角美元,但一经美国船运到日本,每吨输入价格就涨到十八块五角美元。结果美国所收的运费与佣金,占输入价格的将近百分之八十。因此就连三菱财阀系的日本邮船会社社长浅尾也不得不说:“西欧各国马歇尔计划援助资金的相当部分,作为输送援助物资的运费而直接失去;日本也是如此,本年度对日援助资金的过半,作为海上运费而支付了。”(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日日产协月报) 借“救济”之名控制日本经济命脉 但是华尔街大亨们还不甘心,从一九四九年起,又设立了所谓“美援对等资金”制度。这就是说,这批重利盘剥的过剩物资到了日本以后,还得立刻折成日元现款,转入日本特别会计预算的收入部分,称为“美援对等资金”,完全归美国支配,根据美国的命令投入各产业部门。截至一九五○年九月,美国实际上已共投下一千四百五十二亿日元。这笔钱有一半直接投入电气通信、铁路、电力、海运、煤炭、钢铁、化学等日本基本产业部门。如加上投入金融部门而成为对日本工业的间接投资的部分,则对日本基本产业部门的投资,占投入的“美援对等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这样美国实际上已经完全控制了日本的经济命脉,达到使日本亡国的目的。拿一九四九年来说,日本电气通信建设费的百分之八十,国家铁路建设费的百分之九十五,都是由“美援对等资金”支付的。 借“救济”之名恢复日本军事工业 最后不得不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是从一九四八年我们中国人民的革命胜利日益扩大的时候起,美国开始把炼焦煤用的粘结煤以及铁矿、锰矿等钢铁工业的原料,作为“援助”物资输入日本。仅拿粘结煤来说,据日本政府第二次白皮书所载,在一九四六年、一九四七年几乎没有输入,至一九四八年,突然增至占输入总额的百分之三点六,到一九四九年,更增至百分之五。这些粘结煤的百分之九十来自美国,其中相当部分是作为“援助”物资处理的。因此在美国发动侵朝战争以前,日本基本军事工业——钢铁工业的发展,是和美国对日本的“救济”成正比例的。一九四六年美国对日的“援助”总额为二亿九千万美元,至一九四九年增至四亿六千万美元(一九五○年朝日经济年史)。这就是说,一九四九年美国给予日本的“救济费”,比一九四六年增加将近百分之六十。而日本钢材的年产量,也就由一九四六年的五十一万吨,增至一九四九年的二百五十万吨左右,扩大了将近四倍。美国这种处心积虑地借“救济”之名恢复日本军事工业的阴谋,到去年六月底发动侵朝战争以后,已暴露无遗了。今天连美国也承认日本是美军最接近战场的军需补给基地。这个军需补给基地的形成,当然不是一天之功,而是一九四八年以来,美国对日“积极救济”所促成的。 根据以上列举的一部分事实,我们已足以看出这批杀人不见血的华尔街屠夫们,借救济日本之名,不仅窃取了美国人民的税收,而且又借此做了多少罪恶的勾当!他们是在慈善家的假面具下,达到使日本亡国灭种的目的。然而今天这批丧尽廉耻的家伙,竟还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说这是美国对日本的“救济”,说这部分债务今后可以不要还了,妄图借此蒙蔽日本人民。究竟是美国救济了日本,还是日本喂肥了华尔街?事实是有目共睹的。而且今天日本的经济命脉以至一切政治、军事,已经操于何人之手?也是一目了然的。美国仅凭一纸对日《和约草案》的空文就能把它在日本所做下的一切罪恶掩盖起来吗?我们中国人民已经看透了美帝国主义惯于玩弄的这套把戏。今天只有一切亚洲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对日单独媾和,反对武装日本,最后把美国强盗逐出东方,我们才能有真正和平、幸福的生活。
6. 殖民地与附属国的学生运动及国际学联的任务 国际学联主席格罗曼在二十六日执委会议上报告的摘要
第4版()专栏: 殖民地与附属国的学生运动及国际学联的任务 国际学联主席格罗曼在二十六日执委会议上报告的摘要 【新华社二十七日讯】国际学生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格罗曼,于二十六日在北京举行的执委会议上发表关于《殖民地与附属国的学生运动及国际学联的任务》的报告,摘要如下: 国际学联会章规定援助殖民地及附属国学生及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为主要任务之一。今天,侵略朝鲜、越南和马来亚人民的战争已经发动了。美国是全世界殖民主义的主要堡垒,在美国控制下日本已变为太平洋中的战争基地,像日本帝国主义数年前那样威胁亚洲人民的独立。但是,今天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人民已取得了历史性胜利。殖民地人民正紧密团结起来争取解放。学生是这一斗争的积极参加者。 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是全人类的仇敌,对于期望和平、独立以及建设性工作学习的权利的人民和青年是最严重的威胁。全世界有五分之二的居民在殖民地的条件下生活,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可耻的一章。几世纪以来殖民者派遣军队去到辽远的国家占领领土,残杀人民,开发富源来供应殖民者的工业,强迫殖民地人民进行奴隶劳动,把人民的血汗变成了殖民者的摩天楼和富丽的别墅。 殖民主义是教育的敌人。越南在法国八十年的统治下,文盲有百分之八十五;马来亚在英国一百三十年的统治下,文盲有百分之九十三点六;印度的文盲占百分之八十五,伊朗占百分之八十,缅甸的非解放区有百分之六十三。在拉丁美洲,巴西有文盲百分之七十,古巴有百分之六十。殖民教育歧视殖民地人民,阿尔及利亚居民中有百分之九十是本地人,而学生中只有百分之九是本地人。妇女也遭受歧视,突尼西亚的女孩子只有百分之三受到初等教育。在教育条件还具备某些形式的殖民地,教育费用也使工农子弟不能入学。马来亚高等学校的费用平均每日马来币一百五十元,而工人的平均工资每日却只有三元。学校设备极坏,疫病猖獗。据一九五一年二月官方发表的材料,印度孟买的入学儿童只有百分之五十九每年检查身体,他们患有六十万零九百七十七种疾病,只有一个医生五个助手医病,这些儿童只有百分之五得到医疗。殖民地和附属国如此落后的原因,可从下列事实看出:在一九四六年,单是一个殖民地的联合公司——非洲联合公司就赚了二千五百万镑,根据英国政府殖民部的材料,这个数目相当于英国在一九四○到一九四九年的九年中拨供四十七个殖民地六千八百万居民发展经济、卫生、教育、社会事业和福利的款项的总数。 殖民主义是民族文化和科学的迫害者。在殖民地和附属国中,民族文化和历史被取缔。年青一代所受的教养,是灌输他们对自己民族成就的无知与憎恶,对殖民者的“成就”的崇拜。这个政策的主要武器是取缔民族语文。在殖民地教育中,因为用殖民者和宗主国的历史教学,历史受到歪曲。法国殖民地的儿童念的课文中说他们的祖先是高卢人。殖民地儿童学习宗主国的地理,不学本国的。他们必须背诵宗主国历代国王的姓氏,而本国的民族领袖被认为是“叛徒”。民族教育机构常遭禁止,存在的学校都是宗主国大学的分校,这些分校所设的学分比宗主国原校为低,因此学生不能受到高等教育。殖民地教育被用为训练殖民政权行政人员的工具。技术和科学的教学受到留难。如果有科学教育也是抽象的,既没有接触到科学问题,也没有照顾到国家需要。在国民党统治的中国,虽然黄河时常泛滥,但学工程的学生研究的往往是密西西比河而不是黄河。一九四九年五月法国总统阿里奥尔在阿尔及利亚演说时称:“文凭是需要的,但不要太多。”殖民者原是一贯奉行这个原则的。 殖民主义的一贯特色是迫害及取缔民主权利和自由。几世纪以来,监牢中塞满了爱国者和人民利益的保卫者。学生时常遭到武装镇压,被监禁或判死刑。反对美国军舰出现在西贡而举行示威的越南学生遭到警察屠杀。保卫民族独立、争取改善教育条件的学生组织遭到禁止。在印度、马来亚及中东各国,封闭大学和学校成为对学生迫害的手段。 殖民地人民的悲惨境遇因为帝国主义加紧备战而更加恶化了。帝国主义者借军事、经济的条约把殖民地和附属国置于控制之下,人民相继被拖入战争计划之中。在人民进行积极抵抗的地区,就发动了殖民战争。美国控制了非洲的军事基地,加紧干涉中东国家的内政,在朝鲜进行着历史上最残酷的战争。朝鲜战争发生后数月,美国总统杜鲁门说:“亚洲是我们工业社会的基地”。美国政府派去训练南朝鲜军队的罗伯茨准将在一九五○年说:“把白人送到亚洲作战只是最后的手段,我们可以最低的代价利用土著军队,给他们每月五块钱每天一碗饭就行了。不打仗就不给饭吃。”这一切都明显暴露了帝国主义者要使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沦为奴隶的企图。 殖民制度已成为世界和平的极大的威胁。最近几年由于帝国主义加紧备战和进行殖民战争的结果,殖民地原来就备受摧残的教育情形更加恶化了。例如摩洛哥政府在一九四八年用四百万元修军港,而教育费只有四万元。战争准备正迅速地危害着宗主国内的教育。朝鲜战争一开始,美国的教育经费马上被削减。美国高等教育的学费近年来已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学生在减少。法国政府用于越南战争的六千亿法郎,足够在每个乡村设一所学校,在每个区设一所产科医院,在每个县设一所大医院之用。这些国家的青年正被送去打仗。因此,殖民制度是全体青年的敌人。只有在独立的国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情况下,这些国家的青年才能得到灿烂发展的教育和美好的将来。 在获得独立的国家里教育在灿烂发展着。苏联的亚洲各加盟共和国已普遍设立了高等教育机构。一百个以上的民族都以自己的语文来学习。蒙古人民共和国已扫除了文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有了极大的进展。在进行着艰苦解放斗争的殖民地国家,教育也获得了大的成就。 殖民地附属国的人民争取独立与和平的斗争近年来已进入新的阶段。各国学生们一直积极参加这个斗争。中国的学生运动是最显著的例子,表明了学生对独立斗争的贡献。中国学生在展开一致行动和满足学生要求的斗争中取得了丰富经验,例如学生自助运动,使学生衣食自给并继续求学,从而充分发展了参加争取独立的斗争。今天,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和平的斗争已和争取独立不可分。这些国家的学生参加了和平运动,已大大加强了广大学生的团结。在外国军队侵略他们的祖国的时候,人民英勇地站起来保卫祖国,学生一贯地和人民并肩作战。越南学生大批地参加了人民军,马来亚的青年和学生广泛的响应了保卫祖国的号召。朝鲜学生已成为学生争取和平斗争的主要贡献者,他们在保卫祖国的斗争中占着重要地位,他们的斗争对世界和平和全世界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是一个卓越的贡献。全世界学生都表示声援朝鲜的青年和学生。这种声援证明了全世界学生反对侵略战争,反对征服其他国家人民的图谋。 殖民地附属国学生争取改善教育和社会条件的行动是争取民主教育斗争的基本组成部分。在许多国家,学生在保卫学生权利、争取用本民族语言教学、改善生活条件的斗争中获得胜利。学生和工人、农民的合作对保卫全体人民的利益有很大贡献。学生的斗争成功的必要条件是广泛坚强的团结。学生在斗争中曾经产生了强大的组织。在中国,学生在反对国民党的斗争中就形成了强大的学生组织。团结的行动和组织把为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而斗争的大多数学生包括进去。学生们只有把他们的斗争与青年和人民的斗争联系起来,才能取得胜利。 国际学联自成立以来,就积极支持并把全世界学生的支持带给殖民地学生的斗争。国际学联向各国学生提出了各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殖民地学生活动的问题,并提出了帮助与声援殖民地学生的具体纲领。一九四八年国际学联和世界青联在印度举行的东南亚青年和学生大会,加强了国际学联在民族独立方面的工作,和各国青年学生与殖民地青年学生之间的团结。全世界学生自一九四八年以来每年在二月二十一日举行“反对殖民制度斗争日”,宣传殖民地学生的斗争并为殖民地附属国的学生举行募捐。国际学联及各国学生团体已为殖民地学生的斗争组织了许多声援运动,发起了保卫殖民地附属国受迫害学生的国际运动,并在教育与医药等方面援助殖民地学生。通过国际学联,国际学生运动的丰富经验已传播到殖民地学生中间,并使他们能够把他们的运动与其他国家的学生运动密切结合起来。通过这些行动,殖民地附属国的学生获得了世界各地学生日益增加的支持,而且各国学生在反对殖民制度的斗争中的团体已大大的加强了。在美国,众多的学生及其组织已经确认了各国人民获取独立的权利,并敦促停止在朝鲜的战争。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的青年学生给殖民地附属国的青年学生以大量的物质援助,并募集基金保证他们参加国际活动。所有这一切都非常明显地表明:世界各国绝大多数的学生是反对殖民制度、反对称霸世界的政策的。他们在争取和平、争取各国人民独立的事业中是可以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的。 殖民地统治者用许多荒谬的论调来阻止殖民地人民的斗争。他们硬说殖民地制度曾经为殖民地人民谋过“福利”。但是目前进行的殖民战争无疑地暴露了殖民地统治者所谓宣扬“文明”的真正目的。有些学生领袖有一种论调说反对殖民制度与侵略战争是政治行动,参加政治活动就会破坏学生的团结。这种论调的目的是要破坏学生在反对殖民制度与侵略战争的斗争中的团结。殖民制度与奴役其他人民是现在存在的事实,说反对它是政治活动而不去反对它,那就不能逃避政治而相反地正是支持殖民制度与侵略战争的政治行为。殖民主义者用这种话来威胁人民,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人民以行动争取独立,殖民者就要加以镇压。殖民地和附属国学生的情况清晰地说明政治行动是保卫学生利益的一个必要的部分。要消除殖民地的可怕的生活就要根绝殖民制度、殖民战争。只有积极地抓紧这些问题,才能达到学生的团结统一。 国际学联积极支持殖民地学生争取民族独立与美好生活的斗争。殖民地学生曾全力参加了国际学联政策的制订,他们将要决定自己遵循的政策。 关于国际学联与学生组织在殖民地与附属国学生的斗争中的进一步的任务,国际学联号召殖民地附属国的学生进一步加紧争取国家独立的斗争和加强团结,并建议他们加强进行下列的工作:争取普遍教育,争取民族与民主的教育,用本民族语文教学,讲授本民族历史,发扬本民族文化,反对外国控制本民族教育事业,争取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发展各种自助活动。 将在柏林举行的世界青年学生和平联欢节,是世界青年争取和平的一个卓越的国际活动。国际学联号召所有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学生们把参加这个联欢节看作一个最重要的任务,选出人数较多的富于代表性的代表团参加。 国际学联号召宗主国及西方国家的学生,把结束殖民战争及其他侵略战争看作他们保障学生权利的斗争的一部分;美国学生必须争取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并制止政府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要求立即承认殖民地民族自决权;给殖民地学生以物质上的援助。 国际学联必须展开拥护召开五大国缔结和平公约会议的国际学生运动;广泛宣传世界和平理事会关于殖民地与附属国争取和平斗争的决议;支持要求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反对重新武装日本的运动;支持反对让渡军事基地、订立军事协定及为了外国军事活动而实行征兵的斗争;向全世界学生宣传殖民地附属国学生的斗争,敦促他们反对殖民制度和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并提出与这些学生组织共同行动的具体方法;支持各国学生的救济活动,发起一个对朝鲜学生的积极救济运动;在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学生之间建立更广泛的联系,并考虑派遣学生代表团访问这些国家;帮助殖民地附属国家学生的代表团参加国际活动。 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斗争已经使殖民制度的末日临近,并且已为他们自己打开了走向和平与独立的伟大前途。这些国家的学生为普遍和民主的教育而进行的斗争,以及与他们的人民一道为独立与和平而进行的努力,对于消灭殖民制度是一个与日俱增的贡献。